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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株洲辦理工傷保險政策

    時間:2022-12-03 13:51:23 工傷保險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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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株洲辦理工傷保險政策

      工傷保險是通過社會統籌的辦法,集中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下面就是YJBYS小編為大家整理的2016株洲辦理政策,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2016株洲辦理工傷保險政策

      一、繳費比例

      1.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將行業劃分為3個類別:一類為風險較小行業,二類為中等風險行業,三類為風險較大行業。三類行業分別實行3種不同的工傷保險繳費率。

      2.株洲市三類行業的基準率:一類行業為0.5%,二類行業為1%,三類行業為2%

      3.按照費率浮動的規定,一類行業繳費率為0.5%,二類行業繳費率分為0.5%、0.8%、1%、1.2%、1.5%五檔,三類行業的繳費率為1%、1.6%、2%、2.4%、3%五檔

      溫馨提示:

      工傷保險費用是由單位繳納,非個人繳費

      二、繳費基數

      當職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低于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確定基數;高于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部分,不作為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基數。

      三、繳費地址

      株洲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地址:長江北路116號

      株洲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地址:向陽南路54

      株洲市荷塘區勞動人事和社會保障局

      地址:新華東路1468

      天元區社保局

      地址:黃河北路71號火炬大廈2層

      株洲工傷保險賠償范圍:

      工傷認定

      第十二條 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工傷事故報告制度。

      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的重傷事故、死亡事故,用人單位應當于事故發生后24小時內報告;其他原因造成的輕傷事故和職業病,用人單位應當于事故發生后或者接到職業病診斷書3日內報告;因不可抗力原因無法在上述時間內報告的,應當于障礙消除后3日內報告。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經辦機構應當建立臺帳,予以登記。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申請工傷認定的,應當在《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期限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

      用人單位因特殊原因不能在《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的,經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期限可以延長60日。

      用人單位未在前兩款規定的期限內提出申請的,在此期間發生的工傷待遇費用由用人單位負擔。

      第十四條 申請人申請工傷認定,應當填報工傷認定申請表并提交下列相關材料:

      (一) 受傷害職工的身份證明

      (二) 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人事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 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四)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提交人民法院裁判文書或者公安部門的證明或者其他證明

      (五)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門或者其他相關部門的證明

      (六) 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提交公安部門的證明或者其他證明;因發生事故下落不明,提出因工死亡認定申請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文書

      (七) 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經搶救無效48小時內死亡的,提交醫療機構的搶救和死亡證明

      (八) 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提交民政部門或者其他相關部門的證明

      (九) 因戰、因公負傷致殘的轉業、復員、退伍軍人,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提交革命傷殘軍人證及縣級以上醫療機構的舊傷復發診斷證明。

      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還應當提交用人單位的設立登記或者設立批準證明。

      第十五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后,應當在15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決定受理的,應當出具《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申請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當場或者于5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逾期未告知的,收到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申請人提交了全部補正材料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于15日內依照前款規定作出并出具是否受理的決定。

      第十六條 申請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予受理,并應當說明理由:

      (一) 不符合管轄權規定的

      (二) 屬于《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情形的。

      第十七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在《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時限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并自工傷認定決定作出之日起20日內,將工傷認定決定書送達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用人單位,并抄送經辦機構。

      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因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發生爭議的,依照法定程序處理勞動爭議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時限內。

      第十八條 工傷認定實行案例指導制度。

      省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選擇工傷認定典型案例,經省人民政府法制部門審查,報省人民政府審定發布。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處理相同的工傷認定事務,出法律依據和客觀情況變化外,應當參照已經發布的典型案例。

      勞動能力鑒定

      第十九條 省和設區的市、自治州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工傷職工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并對以下事項進行技術確定或者鑒定:

      (一)停工留薪期延長的確認

      (二)疾病與工傷的因果關系鑒定

      (三)配置輔助器具的確認

      (四)供養親屬喪失勞動能力程度的確認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事機構具體負責勞動能力鑒定的組織和日常工作。

      第二十條 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統籌地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的工傷認定決定書

      (二)工傷職工本人身份證復印件

      (三)醫療診斷證明、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于《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時限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并將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書送達申請人。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書之日起30日內,持工傷認定決定書和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書,到統籌地區經辦機構為職工辦理工傷保險待遇申報手續。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或者未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工傷職工的勞動能力鑒定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應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申請進行的勞動能力再次鑒定或者復查鑒定,結論高于原鑒定等級的,鑒定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結論低于原鑒定結論或者與原鑒定結論相同的,鑒定費用由申請人承擔。

      勞動能力鑒定收費標準由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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