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時效規定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時效有什么具體規定嗎?
從業人員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的30日內,向所在區縣勞動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區縣勞動保障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沒有按照規定時限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發生事故傷害的勞動者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區縣勞動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或者從業人員等無正當理由超過1年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受理。為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勞動者及時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是法規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對用人單位逾期未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從事故發生之日起到提出申請之日期間,所發生的工傷保險有關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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