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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工傷賠償后用人單位有追償權嗎?

    時間:2022-06-20 02:34:07 工傷保險

    工傷賠償后用人單位有追償權嗎?

      工傷賠償后用人單位沒有追償權

      案情摘要

      2013年6月27日下午14時許,在安徽省宣城市A公司院內,駕駛人宋某駕駛貨車(在人保財險安徽亳州市分公司投保)在運貨出倉的過程中不慎將廠房墻體刮倒,墻后的一名工人高某不幸被砸身亡。事故發生后,轄區派出所和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立即介入,經現場調查取證,分別出具了事故證明和現場調查報告。因受害人高某生前系A公司員工,與A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未辦理工傷保險),在當地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下,A公司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一次性賠償受害人近親屬79萬元。

      2013年7月,A公司以追償權糾紛為由,將肇事車駕駛人、該車被保險人以及人保財險亳州市分公司起訴至宣城市宣州區人民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賠償A公司對受害方的墊付款54萬余元。

      保險公司抗辯

      人保財險亳州市分公司積極應訴,并在庭審抗辯時指出,本起事故中,存在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一是侵權法律關系,二是勞動合同關系。受害人高某與A公司存在勞動合同關系,A公司作為用人單位,依據《工傷保險條例》對勞動者進行工傷賠償是其法定義務,其向侵權人追償缺乏法律依據。至于向侵權人主張賠償的權利,只能由受害人近親屬行使,用人單位無權行使。

      法院裁決

      一審法院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采納了人保財險亳州市分公司的抗辯觀點,裁定駁回了A公司的訴訟請求。A公司不服一審裁定,上訴至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隨后又撤回了上訴,一審裁定生效。

      點評

      本起事故存在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一是基于侵權的損害賠償法律關系,二是基于勞動合同的工傷保險賠償法律關系。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受害人及其近親屬可以獲得雙重賠償,即工傷賠償和損害賠償。

      用人單位應當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為勞動者辦理工傷保險,未辦理工傷保險的,發生工傷事故后應當由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工傷賠償。侵權產生的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只能由受害人及其近親屬向侵權人行使,用人單位無權行使,如果用人單位能行使所謂“追償權”的話,實際上是剝奪受害人及其近親屬的權利。本案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該裁定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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