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浙江舟山住房公積金提取范圍及條件的參考
(一)離休、退休的;
(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三)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后,未重新就業滿五年的;
(四)出國、出境定居的;
(五)非本市、縣(市、區)城鎮戶籍的進城務工人員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不再在本市、縣(市、區)就業的;
(六)異地調動并戶口遷出本市,遷入地未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可以申請提取該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或本市行政區域內大修具有自有產權的自住住房;
(二)償還個人住房貸款本息的;
(三)職工本人、配偶在工作所在地無自有產權住房,租賃自住住房的;
(四)職工家庭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或屬特殊困難的;
(五)職工本人、配偶及無經濟來源的子女身患重大疾病或發生重大傷害事故,其年度醫療費用或處理事故的.自費支出超過當年家庭收入,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六)其它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拒原因造成家庭重大損失,導致生活嚴重困難的。
職工本人(共有產權人)在購買、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如提取本人賬戶內存儲余額尚不足時,還可以提取其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但需征得被提取人的書面同意。
符合以上提取條件的,職工在辦理提取時,其本人或配偶未還清住房公積金貸款并已發生逾期的,所提取的住房公積金應當用于歸還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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