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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工資面議”:警惕勞神傷財

    時間:2024-05-31 05:55:25 面試筆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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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資面議”:警惕勞神傷財

     “工資面議”:警惕勞神傷財

        【案例】
        今年2月7日,一家公司在網上發布廣告稱需招聘計算機人才,并特別提及“工資面議”。自學成才的白某覺得這是一個展示自己才華的機會,遂不顧路途遙遠欣然前往。可當白某按要求遞交相關資料并苦苦等了7天后,卻被告知月工資只能在900元以下面議,即上限等于是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也就是根本沒有面議的余地。不愿接受的白某不得不無功而返,可其已花費2000多元簡歷打印費、車船費、住宿費、伙食費,走時幾乎是口袋空空,甚至差點流落街頭。

        法官說法:

        一方面,公司之舉違法。《勞動合同法》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公司籠統地以“工資面議”取代如實告知勞動報酬,明顯是對自己法定義務的違反。

        另一方面,公司應當賠償損失。公司在發布如此廣告時,應當知道會有不適合者前來應聘,也應當知道此舉會造成不明真相的農民工損失,卻未加防患,聽之任之的行為表明對農民工的損失存在間接故意之過錯。而白某的損失恰恰是由于公司的過錯所造成。據此,可以依據《侵權責任法》第六條之規定請求賠償,即:“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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