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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南開大學研究生優秀獎學金評審實施細則

    發布時間:2017-11-25 編輯:


      第一條為做好研究生優秀獎學金(以下簡稱“優秀獎學金”)的評審工作,增強優秀獎學金的導向作用,鼓勵研究生在校期間勤奮學習、刻苦鉆研、銳意創新、全面發展,根據《南開大學研究生優秀獎學金章程》,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優秀獎學金評審應遵循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要講求質量、注重導向、寧缺毋濫。
      1. 每學年度初,研究生院根據優秀獎學金資金到帳情況,確定本學年度優秀獎學金各等次的名額和獎金,并根據全校符合參評條件研究生的分布、結合獎學金捐贈者的要求制定名額分配方案。同時,將評選通知以書面形式通知各相關單位,并將有關材料報校獎學金評審委員會備案。
      2. 各相關單位應將有關獎學金評選的通知公開張貼、逐級傳達,讓每一個在學學生了解相關信息,嚴禁中途截留。
      
      第三條 獎學金評審應經過申請者提交書面申請、導師推薦、組織鑒定、填寫獎學金推薦表、獎學金評審分委員會初審后公示、研究生院審查、學校獎學金評審委員會審定等程序。
      
      第四條 提交獎學金申請書 獎學金申請書由各獎學金評審分委員會自行制定,由學生根據本細則的規定,以書面形式提交獎學金評審分委員會。
      1. 申請書應包含申請者思想表現、學習成績、科研成果以及申請等級等信息。
      2. 申請書內容必須真實、客觀、完整、清晰,不得弄虛作假。
      3. 各獎學金評審分委員會應妥善保管學生的獎學金申請書。
      4. 符合特等獎學金條件的申請者,一般應通過本細則規定的程序參加獎學金評定;特殊情況下,可直接向學校獎學金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特等獎學金申請者的相關材料必須報送研究生院。
      5. 獎學金評審分委員會根據《南開大學研究生優秀獎學金章程》和本細則,初步評審本單位優秀獎學金獲獎者,并準予初評獲獎者填寫《南開大學研究生優秀獎學金推薦表》(以下簡稱“推薦表”)。各等次初評獲獎數額不得多于研究生院下發名額。
      
      第五條 填寫《推薦表》 各單位組織本單位初評獲獎者填寫《推薦表》。
      1. 初評獲獎者必須填寫推薦表。推薦表的內容須真實、客觀、完整、清晰,不得弄虛作假。
      2. 推薦表中“導師推薦處”應有本學科領域至少兩名有副教授以上職稱的教師填寫。推薦人應本著負責的態度審查申請者的材料,須親自簽名或蓋章。
      3. 推薦表須經申請者所在班級組織的鑒定,鑒定由黨支部或班委會集體討論作出。主要考察申請者本人平時表現,由班級負責同學簽名或蓋章。
      4.推薦表須經申請者所在單位黨組織(分黨委或黨總支)審定,并加蓋公章。
      5. 推薦表內應附上申請者在校學習期間成績單及經單位獎學金評審分委員會審定屬實的科研成果材料,推薦特等和一等的須附上成果材料原件,推薦二等和三等的要附上相關復印件。
      6. 推薦表由研究生院統一印制和發放。 
      7. 推薦表中加蓋公章處,必須加蓋相關公章,不得以其他公章代替;需簽名處必須相關人本人簽名,不得代簽。代蓋公章或代簽名視同無效。
      
      第六條 公示 獎學金評審分委員會必須將初步審定的獲獎學生名單進行公示。
      1.公示期不得少于 48小時,非經公示程序,任何申請者均不能獲優秀獎學金;
      2.初評公示后無異議,各單位將初評結果報送研究生院,并附送所有推薦者材料,包括推薦表、成績單和科研成果;報送時,推薦特等獎數額占原申請等次名額。
      3.對于公示期間有異議者,各單位由獎學金評審分委員會進行審查復核,并將處理結果書面報送研究生院備案。
      
      第七條 獎學金申請者范圍 凡取得正式學籍,于基本學習年限內在校學習的計劃內研究生、計劃外研究生、委托培養研究生、自費研究生和在職研究生(一年級研究生除外)均可申請優秀獎學金。
      1. 本獎學金申請者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 1)熱愛祖國,熱愛人民,立志振興中華,服務祖國建設事業;
      ( 2)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各項規章制度,明禮誠信,勤儉自強;
      ( 3)積極參加學校各項活動,理解并支持學校的各項建設事業;
      ( 4)勤奮學習,成績優良,科研成果突出。
      2.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獎學金評選:
      ( 1)違反法律、法規和校規校紀;
      ( 2)道德品質惡劣;
      ( 3)參加邪教或其他非法組織;
      ( 4)抵制學校舉辦的活動,影響惡劣;
      ( 5)通過網絡等途徑損害黨和政府以及學校聲譽;
      ( 6)其他情形。
      
      第八條評審要求和標準 申請者學科成績必須在南開大學所修,科研成果歸屬單位必須為南開大學。
      1. 申請者上一學年度學科成績在中上水平方具備獎學金申請資格,個別科研能力突出者可適當放寬本條件。
      2. 學科成績積分相同,則優先考慮科研能力突出者。
      3. 前兩項相同,則優先考慮學生干部和少數民族同學。  
      4. 申請一等獎學金者,文科、經管科類學生當年度(從最近一次評獎至今)必須在核心期刊發表科研成果(學術論文) 2篇以上;理工科類學生必須有 SCI或者 EI收錄的學術論文(影響因子 1.0以上) 2篇以上 ;個別專業可視情況適當放寬 ,但必須報經研究生院同意。
      5. 申請特等獎者,文科、經管科類學生當年(從最近一次評獎至今)必須在核心期刊發表科研成果(學術論文) 3篇以上;理科工類學生必須有 SCI或者 EI收錄的學術論文(影響因子 1.0以上) 3篇以上 ;個別專業可視情況適當放寬 ,但必須報經研究生院同意。
      6. 本條所指的學術成果均須申請人為第一作者,即出版物署名中申請者排名第一。若申請者為學生第一作者,該等同于學生為第一作者;若非第一作者,則文科、經管科類每 3篇核心期刊文章視為 1篇,理科工類每 3篇 SCI或 EI視為 1篇(影響因子按照 3篇中最低的計)。不到 3篇視同為普通成果。
      7. 本條中所指核心期刊以南開大學研究生院培養辦公室公布的、我校認定的核心期刊目錄為準;
      8. 評審時應先考慮第 6項的規定,要考慮到學生代表性學術成果質量,同等條件下則參考普通科研成果的質量和數量。普通科研成果若非第一作者,按照第 6項辦法處理;
      9. 完成相關科研項目而無正式成果發表,不能計為成果。若項目獲獎,可根據獲獎的等級給予相應的認定,具體由各單位提出認定意見并報經研究生院同意后執行;
      10. 論文參加各種具有學術性質活動獲獎或論文被學科領域重要學術會議論文集采用者,可給予相應的認定,具體由各單位提出認定意見并報經研究生院同意后執行。
      11. 各單位獎學金評審分委員會可根據《南開大學研究生優秀獎學金章程》和本細則、結合本單位情況制定本單位評審細則,但相關條件不得低于本細則的規定。
      
      第十三條 研究生院匯總審核初評結果,將審核結果報送學校獎學金評審委員會,并適時報請學校獎學金評審委員會召開評審會議,最終審定獲獎名單,予以公布。
      
      第十四條 本細則的解釋權歸南開大學研究生院。
      
      第十五條 本細則自 2008年9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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