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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試題

    稅務師考試《涉稅服務實務》簡答題考前特訓

    時間:2025-03-14 01:47:36 試題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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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稅務師考試《涉稅服務實務》簡答題考前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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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稅務師考試《涉稅服務實務》簡答題考前特訓

      某生產公司2012年銷售收入20000萬元,年發生業務招待費330萬元,大大超出了稅法規定的5‰的比例。該公司決定就招待費超標問題(假定上述兩個數據不變)聘請稅務師事務所進行2012年稅收籌劃。

      稅務師事務所的咨詢建議是:將企業的銷售部門分離出去,成立一個獨立核算的銷售(子)公司。企業生產的產品以18000萬元賣給銷售公司,銷售公司再以20000萬元對外銷售;330萬元的招待費用在兩個公司分配:生產企業承擔160萬元,銷售公司承擔170萬元。

      問題:

      (1)請計算該公司招待費超標對所得稅的影響;

      (2)請用數據分析籌劃方案是否可行。

      【正確答案】

      (1)該企業限制性費用超標,依據稅法就要進行納稅調整;業務招待費要根據60%和5‰兩個指標進行調整。

      調整數據計算如下:

      實際發生額的60%為:330×60%=198(萬元)

      業務招待費發生額,按銷售收入的5‰進入稅前扣除的部分,即最高限額為:20000×5‰=100(萬元)

      所得稅前允許扣除100萬元,超標230萬元(330-100)。

      超標部分應交納企業所得稅為:230×25%=57.5(萬元)

      (2)籌劃方案是否可行分析

      生產企業:

      在稅法上,按招待費用發生額的60%計算為:160×60%=96(萬元)

      按銷售收入的5‰進入稅前扣除的部分,即最高限額為:18000×5‰=90(萬元)

      稅法只認90萬元

      超標160-90=70萬元

      超標部分應交納企業所得稅為:70×25%=17.5(萬元)

      銷售公司:

      按招待費用發生額的60%部分為:170×60%=102(萬元)

      再按銷售收入的5‰計算,最高限額為:20000×5‰=100(萬元

      二者比較,所得稅前允許扣除為100萬元

      170-100=70萬元,綜合超標70萬元。

      綜合超標部分應交納企業所得稅為:70×25%=17.5(萬元)

      兩個企業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40萬元(70+70),應納稅額為:140×25%=35(萬元)

      兩個企業比一個企業節約企業所得稅22.5萬元(57.5-35)。

      綜上,籌劃方案可行。

      【答案解析】

      【該題針對“稅收籌劃的分類及范圍”知識點進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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