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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知識點:債概述

    時間:2025-02-24 21:19:46 考試輔導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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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知識點:債概述

      債是指特定人之間請求為特定行為的財產性法律關系。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關于債概述的知識,歡迎閱讀。

    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知識點:債概述

      一、債的概念和特征

      債是指特定人之間請求為特定行為的財產性法律關系。

      債的特征:

      1.債是特定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

      2.債是以請求債務人給付為內容的民事法律關系。

      債權是一種請求權,可以要求他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這一特征區別于物權,物權是一種支配權,不以請求為給付內容。

      3.債是財產法律關系。

      二、債的法律關系

      債的要素包括債的主體、債的內容、債的客體(也稱“標的”)。債的主體是指參與債的關系的當事人,債的內容是指債權和債務,債的標的是指債權債務所指向的事物。

      債的權能:

      1.給付請求權;

      2.給付受領權;

      3.債權保護請求權;

      4.處分權能。

      提示:物權的權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

      三、債的分類

      (一)依債的發生原因所作的分類

      1.合同;

      2.締約上的過失;

      3.單獨行為;

      4.侵權行為;

      5.無因管理;

      6.不當得利;

      7.其他。

      提示: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管理他人事務的人被稱為管理人,本人負有償還必要費用、賠償損失等項義務,管理人和本人間形成債的關系。

      (二)其他分類

      1.意定之債與法定之債。

      (1)意定之債是指債的發生及其內容由當事人依其自由意思而決定的債,如:合同、單獨行為。

      (2)法定之債是指債的發生及其內容均由法律加以規定的債,如:締約上的過失、侵權、無因管理、不當得利。

      2.特定物之債與種類物之債。

      3.單一人之債與多數人之債。單一人之債是指債的關系中,債權人與債務人各為一人的債;多數人之債是指債的關系中,債的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兩人或兩人以上的債。

      4.按份之債與連帶之債。

      (1)按份之債是指多數債權人或多數債務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額享有債權或負擔債務的債;

      (2)連帶之債是指當債的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數人時,各債權人均得請求債務人為全部債務的履行,各債務人均負有為全部履行的義務,并且,全部債權債務關系因一次全部給付而歸于消滅的債。

      5.簡單之債與選擇之債。

      (1)簡單之債是指債的標的只有一種,當事人只能按該種標的履行;

      (2)選擇之債是指債的標的有數種,當事人可以選擇其中之一為履行標的。

      6.主債與從債。

      四、債的保全和擔保

      (一)債的保全

      債的保全是指法律為了防止因債務人的財產不當減少給債權人的債權帶來危害,允許債權人代債務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債務人的權利,或者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與第三人的民事行為的法律制度。

      1.代位權

      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享有的權利而害及債權人的債權時,債權人為保全自己的債權,可以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第三人的權利之權。

      (1)提起代位權訴訟的條件:

      ①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

      ②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③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

      ④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提示: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于扶養關系、撫養關系、贍養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

      (2)代位權的效力:

      ①債權人的代位權行使的效果應直接歸屬于債務人。

      ②債權人行使代位權不得超出債務人的權利范圍。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由次債務人負擔,從實現的債權中優先支付。

      2.撤銷權

      (二)債的擔保基本原理

      債的擔保,是指法律為保證特定債權人利益的實現而特別規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特定財產保障債務人履行義務、債權人實現權利的制度。

      1.債的擔保的特點:

      (1)平等性:擔保關系中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2)自愿性:擔保一般由當事人自愿設定;

      擔保有法定擔保和約定擔保之分,抵押、質押屬于約定擔保,留置屬于法定擔保。

      (3)從屬性:擔保之債從屬于被擔保之債。

      主債不成立或者無效,擔保之債也就不能發生效力;主債消滅,擔保之債隨之消滅。

      2.債的擔保的形式:

      (1)人的擔保,如:保證;

      (2)物的擔保,如: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

      五、債的移轉和消滅

      (一)債的移轉

      債的移轉是指債的主體發生變更,而債的內容保持同一性的一種法律制度。債的移轉有法律上主要分三種情形:

      1.債權讓與。

      (二)債的消滅

      債的關系在客觀上不復存在即為債的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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