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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考點:法律行為的分類

    時間:2025-05-09 20:14:42 考試輔導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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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考點:法律行為的分類

      稅務師考試中部分考生認為《涉稅服務相關法律》較難,知識點較多,難于理解。下面是《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考點:法律行為的分類,一起來復習下吧:

    《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考點:法律行為的分類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六章26講法律行為的分類、形式、成立和生肖、效力樣態、附款

      【知識點】法律行為的分類

      1、單方法律行為、雙方法律行為和共同法律行為

      (1)單方法律行為,是指僅由行為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構成的法律行為,如立遺囑、拋棄所有權。

      (2)雙方法律行為,是指雙方相向的意思表示達成一致方可成立的法律行為,如合同。

      (3)共同法律行為,是指多方相同方向意思表示達成一致方可成立的法律行為,如合伙。

      2、財產法律行為、身份法律行為

      (1)財產法律行為,是發生財產關系變動效果的法律行為。如物權行為、債權行為。

      (2)身份法律行為,是發生身份關系變動效果的法律行為。如結婚、離婚、收養。

      3、要式法律行為、不要式法律行為

      (1)要式法律行為,是必須采取法律規定的特定形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為。常見的要式法律行為是書面形式的法律行為(如不動產買賣)。

      (2)不要式法律行為,是法律不要求采用特定方式,當事人可自由選擇行為方式的法律行為。

      4、主法律行為、從法律行為

      (1)主法律行為,是彼此關聯的法律行為中,無需相關法律行為的存在即能成立的法律行為。

      (2)從法律行為,是彼此關聯的法律行為中,須以相關法律行為的存在為前提的法律行為。

      5、基本法律行為、補助法律行為

      (1)基本法律行為,是相關聯法律行為中,具有獨立實質內容但卻以相關法律行為為生效要件的法律行為。如需法定代理人同意的限制行為能力人所實施的法律行為。

      (2)補助法律行為,是相關聯法律行為中,不具有獨立的實質內容,僅作為基本行為生效要件的法律行為。如法定代理人對限制行為能力人所實施法律行為的“同意行為”。

      6、生存法律行為、死因法律行為

      (1)生存法律行為,是效力發生于行為人生前的法律行為,也稱生前行為。

      (2)死因法律行為,是以行為人死亡為生效要件的法律行為,也稱死后行為,如遺囑。

      7、諾成法律行為、實踐法律行為

      (1)諾成法律行為,也稱“不要物法律行為”,指僅以意思表示為成立要件的法律行為。即一旦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達成一致,法律行為即告成立。如買賣、租賃。

      (2)實踐法律行為,也稱“要物法律行為”,指除意思表示外,尚須交付實物才能成立的法律行為。如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一般保管合同、定金合同。

      8、有償法律行為、無償法律行為

      (1)有償法律行為,指當事人雙方互為對待給付義務的行為。如買賣、租賃。

      (2)無償法律行為,指當事人一方負給付義務,另一方無對待給付義務的行為。如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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