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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考試輔導

    稅務師《稅法二》考點解析: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的計

    時間:2025-04-25 01:26:21 考試輔導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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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稅務師《稅法二》考點解析: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的計

      導語:注冊稅務師是指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取得《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證書》并經注冊登記的、從事稅務代理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下面和小編來看看2017稅務師《稅法二》考點解析: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的計稅方法。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的計稅方法

      應納稅所得額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成本+費用+損失+準予扣除的稅金)

      1.準予在所得稅前列支的其他項目及列支標準

      (1)借款利息

      (2)財產保險、運輸保險

      (3)修理費用

      (4)繳納的工商管理費、個體勞動者協會會費、攤位費

      (5)租入固定資產支付的租金

      (6)研究開發的費用,以及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而購置的單臺價值在5萬元以下的測試儀器和試驗性裝置的購置費。超出上述標準和范圍的,按固定資產管理,不得在當期扣除。(7)凈損失

      (9)無法收回的應收賬款

      (10)從業人員工資、薪金(據實扣除)

      (11)三項經費(實發工資的2%、14%、2.5%)

      (12)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用

      (13)業務招待費支出

      (14)公益捐贈(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

      (15)家庭生活混用的費用

      (16)經申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允許用下一年度的經營所得彌補,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彌補的,允許逐年延續彌補,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

      (17)低值易耗品

      2.不得在所得稅前列支的項目

      (1)資本性支出;

      (2)被沒收的財物、支付的罰款;

      (3)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收滯納金、罰金和罰款;

      (4)各種贊助支出;

      (5)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損失有賠償的部分;

      (6)分配給投資者的股利;

      (7)用于個人和家庭的支出;

      (8)個體工商戶業主的工資支出;

      (9)與生產經營無關的其他支出;

      (10)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準扣除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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