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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務師考試《稅法二》知識點:非涉稅鑒證

    時間:2025-03-01 21:03:34 考試輔導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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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務師考試《稅法二》知識點:非涉稅鑒證

      注冊稅務師是指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取得《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證書》并經注冊登記的、從事稅務代理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今天,小編特意為大家推薦稅務師考試《稅法二》知識點:非涉稅鑒證,希望大家喜歡!

    稅務師考試《稅法二》知識點:非涉稅鑒證

      流程圖:業務承接→業務計劃→業務實施→出具報告

      1.分析評估

      稅務師事務所承接涉稅服務業務,應當對委托事項進行初步調查和了解,并從以下方面進行分析評估,決定是否接受涉稅服務業務委托:

      (1)委托事項是否屬于涉稅服務業務;

      (2)本稅務師事務所是否具有相應的專業實施能力;

      (3)本稅務師事務所是否可以承擔相應的風險;

      (4)其他相關因素。

      【提示】稅務師事務所在承接涉稅服務業務時,應當與委托人進行溝通,并對稅務專業術語、服務業務范圍等有關事項進行解釋,避免雙方對委托項目的服務性質、責任劃分和風險承擔的理解產生分歧。

      2.簽訂業務約定書

      (1)稅務師事務所決定接受涉稅服務業務委托的,應當與委托人簽訂業務約定書。

      (2)涉稅服務業務約定書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并經雙方簽字蓋章。

      (3)稅務師事務所及稅務師和其他專業人員,在簽訂業務約定書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無論業務約定書是否成立,均不得泄漏或者不正當使用,并在業務約定書上寫明。

      (4)涉稅服務業務約定書生效后,稅務師事務所應按照有關規定向稅務機關備案。

      3.履行和變更

      (1)簽約雙方應當按照業務約定書約定全面履行義務。

      (2)業務約定書生效后,簽約雙方發現相關事項沒有約定、約定不明確或發生變化的,可以簽訂補充協議或重新簽訂業務約定書。

      (3)業務約定書生效后,服務目的、對象、時限、報告使用等基本事項發生重大變化,稅務師事務所應當要求與委托方簽訂補充協議或重新簽訂業務約定書。

      4.權利和義務的終止

      (1)業務約定書履行完畢或解除,業務約定書權利和義務自行終止。

      (2)業務約定書權利和義務終止后,簽約雙方應當履行與業務約定書終止相關的通知、協助和保密等義務。

      5.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

      (1)簽約雙方任何一方不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業務約定書約定義務的,應當采取補救措施繼續履行,或者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并賠償損失。

      (2)由于稅務師事務所未履行或不適當履行法律、法規、政策及執業準則規定的執業義務,故意、過失出具虛假業務報告或實施違約侵權行為,造成委托方產生實際損失的,委托方除按規定承擔本身的稅收法律責任外,稅務師事務所應就其合同責任部分按照約定金額承擔賠償責任。

      其中,下列情形均屬于未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執業義務行為:

      ①未注意到政策更新或對政策判斷、理解出現偏差造成失誤;

      ②在委托涉稅事宜的執業工作中因運用方法不當或收集、處理納稅數據信息不當;

      ③超越法定委托權限,在委托方不知情或未得到委托方確認情況下,以委托方名義擅自辦理涉稅事宜的;

      ④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規范,對委托涉稅事宜進行盲目執業;

      ⑤違反保密義務,對委托方重要資料保管不當或故意泄露商業秘密侵害委托方權益的;

      ⑥明示或暗示將不提交工作結果,或委托項目結果不符合約定要求和時限的;

      ⑦存在違反業務約定書的其他情形。

      (3)委托方違反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違反約定義務提供不實、不完整資料信息或者存在其他限制行為的。稅務師事務所依據法律法規政策和執業準則進行執業,以恰當的方式向委托方提示過,但是委托方仍然堅持或不予改正錯誤的信息和數據。由此造成的委托涉稅事宜與經濟事實、納稅事實不符的,由委托方承擔違約責任。

      (4)稅務師事務所明知委托方的委托事項違法,仍繼續進行涉稅業務的,由稅務師事務所和委托方共同承擔連帶責任。

      (5)稅務師事務所與第三人串通損害委托方利益的,由稅務師事務所和第三人共同承擔連帶責任。

      (6)簽約雙方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無法履行業務約定書的,應當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簽約雙方任何一方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違約責任。

      (7)業務約定書履行過程中產生爭議時,簽約雙方應當按照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和地點解決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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