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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一)要點:電力產品征收增值稅的具體規定
電力產品征收增值稅的具體規定
(一)電力產品增值稅的銷售額
電力產品增值稅的計稅銷售額由兩個部分組成:
1.為納稅人銷售電力產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價外費用是指納稅人銷售電力產品在目錄電價或上網電價之外向購買方收取的各種性質的費用。
2.供電企業收取的電費保證金,凡逾期(超過合同約定時間)未退還的,一律并入價外費用繳納增值稅。
(二)電力產品主要征稅辦法見下表:
| 納稅人情況 | 征稅方法 | ||
| 地點 | 具體方法 | ||
| 發電企業 | 獨立核算 | 機構所在地 |
按照現行增值稅有關規定納稅 |
|
非獨立核算,不具有一般納稅人資格且不具備一般納稅人核算條件的 |
發電企業所在地 |
1.預繳且不得抵扣進項稅: 預征稅額=上網電量×核定的定額稅率 2.月末按照隸屬關系由獨立核算的發電企業結算繳納增值稅(上級結算): 應納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 應補(退)稅額=應納稅額-發電環節預繳增值稅額 |
|
| 供電企業 | 在供電環節預征、由獨立核算供電企業統一結算 | 供電企業所在地 |
1.預繳且不得抵扣進項稅: 預征稅額=銷售額×核定的預征率 2.月末按照隸屬關系由獨立核算的供電企業結算繳納增值稅: 應納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 應補(退)稅額=應納稅額-供電環節預繳增值稅額 |
1.發電企業和其他企事業單位銷售電力產品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電力上網并開具確認單據的當天。
2.供電企業采取直接收取電費結算方式,銷售對象屬于企事業單位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屬于居民個人的,為開具電費繳納憑證的當天。
3.供電企業采取預收電費結算方式的,為發行電量的當天。
4.發、供電企業將電力產品用于非應稅項目、集體福利、個人消費的,為發出電量的當天。
5.發、供電企業之間互供電力,為雙方核對計數量、開具抄表確認單據的當天。
6.發、供電企業銷售電力產品以外的其他貨物,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按《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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