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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備考題

    時間:2024-12-05 16:31:16 試題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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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精選備考題

      導讀:付出就要贏得回報,這是永恒的真理,自古以來很少有人能突破它。然而,如果有人能夠超越它的限制,付出而不求回報,那么他一定會得到得更多。以下是百分網小編整理的2017年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精選備考題,歡迎來閱讀。

    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精選備考題

      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精選練習題

      1.根據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對企業破產案件實施管轄權的法院是( )。

      A、債務人住所地法院

      B、申請人住所地法院

      C、企業破產財產所在地法院

      D、債權人和債務人協議選擇的法院

      2.下列各項中,屬于不得收購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是()。

      A、收購人甲公司當年凈利潤比上一個年度下降30%

      B、收購人乙公司在過去1年中因有重大違法行為被中國證監會給予行政處罰

      C、收購人丙公司已經擁有被收購公司20%的股份,打算繼續收購

      D、收購人丁某曾經擔任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因不可抗力原因,該股份有限公司已在4年前破產

      3.根據規定,企業破產界限的實質標準是()。

      A、企業經營管理不善

      B、企業無法繼續經營

      C、企業嚴重虧損

      D、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4.下列各項中,根據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的有關規定,對企業破產有管轄權的是( )。

      A、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

      B、債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

      C、破產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

      D、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5.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雖然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一定比例,應當編制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根據規定,該一定的比例是()。

      A、達到5%,但未達到10%

      B、達到5%,但未達到20%

      C、達到10%,但未達到20%

      D、達到10%,但未達到30%

      1.A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破產案件的管轄。企業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債務人住所地是指企業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2.B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上市公司收購。收購人最近3年有重大違法行為或者涉嫌有重大違法行為,不得收購上市公司。

      3.D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破產界限。破產界限的實質標準是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通常簡稱為不能清償。

      4.D

      【解析】本題考核企業破產的管轄權。根據《破產法》的規定,企業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5.B

      【解析】本題考核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的編制情形。根據規定,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但未達到的20%,應當編制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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