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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會《經濟法》考點:反壟斷實施機制

    時間:2025-01-16 12:38:17 考試輔導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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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頻考點】反壟斷實施機制

      (一)壟斷行為的法律責任

      1.行政責任

      《反壟斷法》規定的行政責任主要包括: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限期恢復原狀等形式。

      2.民事責任

      非法壟斷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主要包括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等。在下列情形下,相關當事人可依據反壟斷法和民法主張賠償責任

      3.刑事責任

      (1)《反壟斷法》未對壟斷行為規定刑事責任。《反壟斷法》對阻礙、拒絕反壟斷執法機構審查、調查行為以及反壟斷執法機構工作人員濫用 職權、玩忽職守、徇私 舞弊或者泄露執法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兩種情形規定了刑事責任。

      (2)我國對壟斷行為并非完全沒有刑事規制

      (二)反壟斷行政執法

      1.反壟斷機構——雙層制模式

      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負責反壟斷法的行政執法;另外,在其之上還設反壟斷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反壟斷工作。

      2.反壟斷執法機構

      (1)國家發改委:負責依法查處價格壟斷行為。

      (2)商務部:負責經營者集中行為的反壟斷審查工作。

      (3)國家工商局:負責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以及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方面的反壟斷執法工作,價格壟斷行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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