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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CPA備考:下半年的財務大事
導讀:最近被一個個政策變化整的頭暈眼花,今天13%增值稅稅率成為歷史,明天又要上調養老金……變化當中都不知道有哪些是我們應該關注的了,不一定哪條就會出現在注會考試的卷子上,今天特別為大家整理出來,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7月1日起,專票認證期限由180天變成360天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第十條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應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認證或登錄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進行確認,并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一點小Tips:
1.增值稅專用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認證期限,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申請稽核比對期限改為360日,僅僅適用2017年7月1日及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
2.對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開具的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期限仍為180天。
3.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認證期限是360個自然日而不是360個工作日,所以節假日不能順延。在開具之日起360日內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并在認證通過的次月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自2017年7月1日起,簡并增值稅稅率結構,取消13%的增值稅稅率
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1%:
農產品(含糧食)、自來水、暖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食用植物油、冷氣、熱水、煤氣、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鹽、農機、飼料、農藥、農膜、化肥、沼氣、二甲醚、圖書、報紙、雜志、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
7月1日起開具的增值稅普票,沒有稅號不得作為稅收憑證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
本公告所稱企業,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業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其他企業。
二、銷售方開具增值稅發票時,發票內容應按照實際銷售情況如實開具,不得根據購買方要求填開與實際交易不符的內容。銷售方開具發票時,通過銷售平臺系統與增值稅發票稅控系統后臺對接,導入相關信息開票的,系統導入的開票數據內容應與實際交易相符,如不相符應及時修改完善銷售平臺系統。
一點Tips:
以前我們對于開增值稅的專票要求比較嚴格,要公司的名稱、納稅人識別號、地址電話、開戶行及賬號,但是增值稅的普票沒有過多的要求,現在國家稅務總局明確要求開具增值稅的普通發票要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7月起,全國可異地辦理身份證
自7月1日起,公安部將在全國范圍實施身份證異地受理、掛失申報和丟失招領工作。目前,全國共設立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點13800多個,其中北京、天津、吉林、上海、安徽、福建、廣東、陜西等地在轄區內所有派出所均設立了身份證異地受理點。
購買商業健康險可抵扣個稅
財政部、稅務總局與保監會等三部門聯合下發《關于將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自7月1日起,對個人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允許在當年(月)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稅前扣除,扣除限額為2400元/年(200元/月)。單位統一為員工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應分別計入員工個人工資薪金,視同個人購買,按上述限額予以扣除。
想要成功通過注冊會計師考試,埋頭努力學習只是其中一部分的因素,還需要我們多關注財政政策,預祝各位考生輕松過關2017CPA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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