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冊會計師經濟法考點: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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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監督
1.記賬人員與經濟業務事項和會計事項的審批人員、經辦人員、財物保管人員的職責權限應當明確,并相互分離、相互制約;
2.重大對外投資、資產處置、資金調度和其他重要經濟業務事項的決策和執行的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程序應當明確;
3.資產清查的范圍、期限和組織程序應當明確;
4.對會計資料定期進行內部審計的辦法和程序應當明確。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
1.對原始憑證進行審核監督
(1)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受理,并向單位負責人報告;
(2)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更正、補充;
(3)對弄虛作假、嚴重違法的原始憑證,在不予受理的同時,應當予以扣留,并及時向單位負責人報告。
2.對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會計賬簿或者賬外設賬的行為,應當制止和糾正;制止和糾正無效的,應當向“上級主管單位”報告,請求作出處理。
3.對實物、款項進行監督,如發現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不符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超出會計機構、會計人員職權范圍的,應當立即向“本單位領導”報告,請求作出處理。
4.對指使、強令編造、篡改財務報告的行為,應當制止和糾正;制止和糾正無效的,應當向“上級主管單位”報告,請求處理。
5.對財務收支進行監督
(1)對審批手續不全的財務收支
(2)對違反規定不納入單位統一會計核算的財務收支
(3)對“肯定”違反國家統一的財政、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財務收支
(4)對“認為是”違反國家統一的財政、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財務收支
(5)對嚴重違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的財務收支
6.對違反單位內部會計管理制度的經濟活動,應當制止和糾正;制止和糾正無效的,向“單位領導人”報告,請求處理。
7.會計報表由單位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并蓋章;設置總會計師的單位并由總會計師簽名并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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