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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考點解讀:公示催告

    時間:2025-05-25 23:57:25 考試輔導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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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考點解讀:公示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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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考點解讀: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

      1.什么是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據喪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請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確定的利害關系人限期申報權利,逾期未申報者,由人民法院通過除權判決宣告所喪失的票據無效的一種制度。

      2.哪些票據喪失可以申請公示催告?

      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喪失的,失票人可以申請公示催告;例如,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匯票、銀行本票和現金支票不得背書轉讓,因此這些票據不能申請公示催告。

      3.誰可以申請公示催告?

      (1)可以申請公示催告的失票人,是指在喪失票據占有以前的最后合法持票人,也就是票據所記載的票據權利人。

      (2)出票人已經簽章的授權補記的支票喪失后,持票人也可以申請公示催告。

      4.公示催告的程序

      (1)人民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申請的,同時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

      (2)發出公告

      ①法院在受理后的3日內發出公告,催促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

      ②公示期間不得少于60日,且公示期間屆滿日不得早于票據付款日后15日。

      (3)申報權利

      ①在除權判決作出前,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法院應當通知其向法院出示票據,并通知公示催告申請人在指定的期間查看該票據。

      ②公示催告申請人申請公示催告的票據與利害關系人出示的票據不一致的,應當裁定駁回利害關系人的申報。

      ③如果有利害關系人前來就同一票據申報權利,法院并不在該程序之下對申請人與申報權利人之間的爭議進行實體審理,而是會裁定終結該程序。申請人如欲主張票據權利,可以向對方提起普通民事訴訟。

      ④如果沒有人在指定期限內申報權利,則可以推定申請人的主張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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