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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級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解析:保險法律制度

    時間:2025-05-14 16:51:06 考試輔導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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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級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解析:保險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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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級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解析:保險法律制度

      保險法律制度

      一、保險法律制度概述

      (一)分類

      1.保險的本質

      2.保險的構成要素。

      (1)可保危險的存在;

      (2)以多數人參加保險并建立基金為基礎;

      (3)以損失賠付為目的。

      3.保險的分類。

      (二)《保險法》的基本原則

      1.最大誠信原則。

      (1)告知;

      (2)保證;

      (3)棄權和禁止反言。

      2.保險利益原則。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

      3.損失補償原則。

      4近因原則。

      (三)保險公司

      1.保險公司的設立。

      2.保險公司的變更。

      3.保險公司的終止。

      4.保險公司的業務范。

      (四)保險代理人

      保險代理人,是指根據保險人的委托,向保險人收取傭金,并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機構或者個人。

      對保險代理人的規定與理解。

      (五)保險經紀人

      保險經紀人,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為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中介服務,并依法收取傭金的機構。

      對保險經紀人的規定與理解。

      (六)保險監管機構

      二、保險合同

      (一)保險合同的特征

      1.保險合同是雙務有償合[}uj

      2.保險合同是射幸合同。

      3.保險合同是諾成合同。

      4.保險合同是格式合同或附和合同。

      5.保險合同是最大誠信合同。

      (二)保險合同的分類

      (三)保險介同的當事人及關系人

      1.保險合同的當事人。

      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是指投保人和保險人,即汀;i'保險合同的雙方當事人。

      2.保險合同的關系人。

      (1)被保險人、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清求權的人。

      (2)受益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

      (四)保險合同的訂立

      (五)保險合同的條款

      1.保險人的名稱和住所。

      2.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娃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人身保險標的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3.保險標的。

      4.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

      5.保險期間和保險責任開始期間。

      6.保險金額。

      7.保險費以及支付力、法。

      8.保險金賠償或者給付辦法。

      9.違約責任和爭議處理。

      10.訂立合同的年、月、日。

      (六)保險合同的形式

      1,保險單:

      2.保險憑證

      3暫保單。

      4.投保單、

      5.其他書面形式。

      (七)保險合同的履行

      1.投保人的義務..

      (1)支付保險費的義務;

      (2)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

      (3)保險事故發生后的通知義務;

      (4)接受保險人檢查,維護保險標的安全義務;

      (5)積極施救義務。

      2.保險人的義務

      (1)給付保險賠償金或保險金的義務;

      (2)支付其他合理、必要費用的義務.

      3.索賠二

      (1)索賠的時效;

      (2)索賠的程序。

      4.理賠二

      (八)保險合同的變更

      1.投保人、被保險人的變更。

      2.保險合同內容的變更。

      3.保險合同效力的變更。

      (九)保險合同的解除

      1.投保人單方解除合同權:

      2.保險人單方解除合同權。

      (十)財產保險合同中的代位求償制度

      代位求償,是指保險人在向被保險人賠償損失后,取得了該被保險人享有的依法向負有民事賠償責任的第三人追償的權利,并據此權利予以追償的制度。

      1.代位求償的成立要件。

      代位求償的成立要件有三:一是保險事故的發生是由第三者的行為引起的;二是被保險人米放棄向第三者的賠償請求權;三是代位權的產生須在保險人支付保險金之后。

      2.代位求償權的行使。

      (十一)人身保險合同的特殊條款

      1.遲交寬限條款。

      2.中止、復效條款

      3.不喪失價值條款。

      4.誤告年齡條款。

      5.自殺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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