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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考點:普通合伙企業入伙與退伙

    時間:2025-05-08 04:19:32 考試輔導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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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考點:普通合伙企業入伙與退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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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考點:普通合伙企業入伙與退伙

      普通合伙企業入伙與退伙

      一、入伙

      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企業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訂立入伙協議時,原合伙人應當向新合伙人如實告知原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伙協議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二:退伙

      分自愿退伙和法定退伙。自愿退伙又分為協議退伙和通知退伙;法定退伙分為i當然退伙和除名。

      協議退伙,合伙協議約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老趙生了個女兒);

      2、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3、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的事由(老趙要去月球旅游);

      4、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通知退伙: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取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當然退伙:1、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3、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宣告破產;

      4、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5、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除名:未履行出資義務;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執行合伙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發生合伙協議約定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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