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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級會計師《中級經濟法》考點:法定解除

    時間:2025-02-11 15:35:22 考試輔導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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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級會計師《中級經濟法》考點:法定解除

      會計專業資格考試分為初級資格和中級資格,中級會計師就是中級級別。以下是為大家分享的中級會計師《中級經濟法》考點:法定解除,供大家參考借鑒,歡迎瀏覽!

    中級會計師《中級經濟法》考點:法定解除

      合同解除之法定解除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主客觀情況發生變化,使合同的履行成為不必要或不可能,根據雙方當事人達成的協議或一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提前終止合同效力。

      當事人一方主張解除合同時,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合同解除有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兩種情況。

      法定解除

      《合同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2)因預期違約解除合同。即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其他違約行為主要包括:完全不履行合同、履行質量與約定嚴重不符、部分履行合同等。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根據《合同法》司法解釋(二)》規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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