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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考點:公開審理

    時間:2025-05-01 01:44:05 考試輔導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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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考點:公開審理

      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分為初級資格和中級資格,考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今天,小編特意為大家推薦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考點:公開審理,希望大家喜歡!

    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考點:公開審理

      公開審理

      (1)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

      (2)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相關鏈接】經濟仲裁一般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協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例題·單選題】甲、乙公司因技術轉讓合同的履行產生糾紛,甲公司向某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受理了該案件。已知該案件涉及商業秘密,下列關于該案件是否公開審理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

      A.該案件應當公開審理

      B.該案件不應當公開審理

      C.由法院決定是否公開審理

      D.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答案】D

      【解析】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1.簡易程序適用于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案件。

      2. 當事人雙方可就開庭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由人民法院決定是否準許。經當事人雙方同意,可以采用視聽傳輸技術等方式開庭。

      3. 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電話、短信、傳真、電子郵件等簡便方式傳喚雙方當事人、通知證人和送達“裁判文書”以外的訴訟文書。以簡便方式送達的開庭通知,未經當事人確認或者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當事人已經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決。

      4.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由審判員獨任審判,書記員擔任記錄。

      5. 已經按照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在開庭后不得轉為簡易程序審理。

      6. 下列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

      (1)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

      (2)發回重審的;

      (3)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

      (4)適用審判監督程序的;

      (5)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6)第三人起訴請求改變或者撤銷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

      (7)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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