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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經濟法》高頻考點:股東會的會議制度

    時間:2025-12-22 23:59:55 考試輔導

    《經濟法》高頻考點:股東會的會議制度

      不忘初心,方得始終,凡事貴在堅持,對于中級會計職稱備考而言也是如此。小編為大家精心準備了經濟法知識點,趕快學起來吧。

    《經濟法》高頻考點:股東會的會議制度

      股東會的會議制度

      1.先約定后法定

      (1)會議通知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2)表決權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2.法定

      (1)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2)以后的股東會會議

      ①公司設立董事會的,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履行職責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履行職責的,由“半數以上”(≥1/2)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②董事會不履行職責的,由監事會召集和主持。

      ③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臨時股東會的召開條件(2013年多選題、2014年單選題、2015年簡答題)

      ①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召開;

      ②1/3以上的董事提議召開;

      ③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監事)提議召開。

      (4)股東會的特別決議(2014年單選題、2015年簡答題)

      下列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①修改公司章程;

      ②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④變更公司形式(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

      【解釋】(1)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特別決議必須經“全部”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2)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的特別決議由“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例題·單選題】某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甲、乙、丙、丁分別持有公司5%、20%、35%和40%的股權,該公司章程未對股東行使表決權及股東會決議方式作出規定。下列關于該公司股東會會議召開及決議作出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是(  )。

      A.甲可以提議召開股東會臨時會議

      B.只有丁可以提議召開股東會臨時會議

      C.只要丙和丁表示同意,股東會即可作出增加公司注冊資本的決議

      D.只要乙和丁表示同意,股東會即可作出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

      【答案】C

      【解析】(1)由于公司章程未對股東行使表決權作出規定,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2)選項AB: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有權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甲無權提議召開股東會臨時會議,乙、丙、丁均有權提議召開股東會臨時會議);(3)選項CD:增加公司注冊資本和變更公司形式均屬于股東會的特別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乙和丁的表決權合計為60%,未達到2/3的法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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