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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級會計師經濟法考點歸納:合同權利義務終止

    時間:2025-03-31 13:32:40 考試輔導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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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級會計師經濟法考點歸納:合同權利義務終止

      導語:以下是在中級會計師考試中,關于合同權利轉讓的相關考試內容,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你知道具體內容是什么嗎?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中級會計師經濟法考點歸納:合同權利義務終止

      【考點1】合同權利轉讓

      1、債權人轉讓權利,不需要經債務人同意,但應當通知債務人。

      2、債權人轉讓主權利時,附屬于主權利的從權利也一并轉讓,受讓人在取得債權時,也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

      3、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并且其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4、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如債權無效),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考點2】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

      1、合同的解除

      (1)約定解除

      (2)法定解除

      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②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③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④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抵銷

      (1)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均可主張抵銷。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法定抵消)

      (2)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提示:協議抵消:是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雙方協商一致,予以抵消。

      3、提存

      (1)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

      (2)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標的物提存后,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

      (3)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物費用后歸國家所有。

      5、免除與混同

      【考點3】承擔違約責任的形式

      1、繼續履行

      2、賠償損失

      3、支付違約金

      (1)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守約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

      (2)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違約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3)當事人就延遲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考點4】違約責任的免除

      1、在合同訂立之后,如果一方當事人沒有履行合同,不論是自己的原因,還是第三人的原因,都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2、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3、當事人延遲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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