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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級統計師: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收回和終止

    時間:2025-04-30 18:58:36 職稱考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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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級統計師: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收回和終止

      導語:國有建設用地是建設用地的一種。建設用地可以分為國有建設用地和農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下面我們一起來看看具體的考試要點吧。

      第六節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收回和終止

      1.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收回的情況

      ■無論劃撥還是出讓方式均可以收回的情況

      ☆社會公共利益需要

      ☆各級司法部門沒收其財產而收回

      ■出讓方式可以收回的情況

      ☆建設用地使用期屆滿

      ☆出讓方式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滿兩年未動工開發的,無償收回,但是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的開發遲延除外

      ■劃撥方式可以收回的情況

      ☆國家根據城市建設發展的需要和城市規劃的要求收回

      ☆土地使用者因遷移、解散、撤銷、破產或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原劃撥土地的

      ☆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報廢的

      ☆劃撥國有建設用地未經原批準機關同意,連續兩年未使用

      ☆劃撥國有土地不按批準用途使用的

      【例題·多選題】【2007年真題】下列情形中,國家可以無償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有( )。

      A.因社會公共利益需要而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B.為實施城市規劃而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C.商業用地上使用權屆滿的

      D.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開發房地產,滿兩年未動工的

      E.土地使用者因破產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答案]CD

      2.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終止

      ■因土地滅失而終止

      ■由于土地使用者拋棄而終止

      3.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收回和終止的法律后果

      ■建設用地使用權受讓人與土地所有者之間關于該幅土地上的權利義務關系解除

      ■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隨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終止而由國家無償取得

      ■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必須拆除的設備,土地使用者必須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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