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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舊證券資格會計師事務所申請條件對比表

    時間:2025-03-27 04:41:47 證券從業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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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舊證券資格會計師事務所申請條件對比表

      導語:新舊證券資格會計師事務所申請條件對比表大家知道內容是什么嗎?如果不是特別清楚的話我們一起看看小編為你們整理的相關內容。

    新舊證券資格會計師事務所申請條件對比表

    關于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財會[2007]6號)  關于調整證券資格會計師事務所申請條件的通知(財會[2012]2號) 
    (略)  (略) 
    一、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申請條件  一、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申請條件 
    (略)  (略) 
    會計師事務所申請證券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會計師事務所申請證券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成立3年以上;  (一)依法成立5年以上,組織形式為合伙制或特殊的普通合伙制;由有限責任制轉制為合伙制或特殊的普通合伙制的會計師事務所,經營期限連續計算; 
    (二)質量控制制度和內部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執行,執業質量和職業道德良好;  (二)質量控制制度和內部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執行,執業質量和職業道德良好;會計師事務所設立分所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分所應當在人事、財務、業務、技術標準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做到實質性的統一; 
    (三)注冊會計師不少于80人,其中通過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取得注冊會計師證書的不少于55人,上述55人中最近5年持有注冊會計師證書且連續執業的不少于35人;  (三)注冊會計師不少于200人,其中最近5年持有注冊會計師證書且連續執業的不少于120人,且每一注冊會計師的年齡均不超過65周歲; 
    (四)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凈資產不少于500萬元,合伙會計師事務所凈資產不少于300萬元;  (四)凈資產不少于500萬元; 
    (五)會計師事務所職業保險的累計賠償限額與累計職業風險基金之和不少于600萬元;  (五)會計師事務所職業保險的累計賠償限額與累計職業風險基金之和不少于8000萬元; 
    (六)上一年度審計業務收入不少于1600萬元;  (六)上一年度業務收入不少于8000萬元,其中審計業務收入不少于6000萬元,本項所稱業務收入和審計業務收入均指以會計師事務所名義取得的相關收入; 
    (七)持有不少于50%股權的股東,或半數以上合伙人最近在本機構連續執業3年以上;  (七)至少有25名以上的合伙人,且半數以上合伙人最近在本會計師事務所連續執業3年以上; 
    (八)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八)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在執業活動中受到行政處罰、刑事處罰,自處罰決定生效之日起至提出申請之日止未滿3年;  1.在執業活動中受到行政處罰、刑事處罰,自處罰決定生效之日起至提出申請之日止未滿3年; 
    2.因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證券資格而被撤銷該資格,自撤銷之日起至提出申請之日止未滿3年;  2.因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證券資格而被撤銷該資格,自撤銷之日起至提出申請之日止未滿3年; 
    3.申請證券資格過程中,因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被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準的,自被出具不予受理憑證或者不予批準決定之日起至提出申請之日止未滿3年。  3.申請證券資格過程中,因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被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準的,自被出具不予受理憑證或者不予批準決定之日起至提出申請之日止未滿3年。 
    會計師事務所具備前款第(一)項、第(七)項和第(八)項規定條件,并通過吸收合并具備前款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條件的,自吸收合并后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至提出申請之日止應當滿一年。  會計師事務所具備前款第(一)項、第(七)項和第(八)項規定條件,并通過吸收合并具備前款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條件的,自吸收合并后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至提出申請之日止應當滿一年。 
    會計師事務所發生吸收合并前已具備第二款規定條件的,不受第三款規定限制。  會計師事務所發生吸收合并前已具備第二款規定條件的,不受第三款規定限制。 
      具有證券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持續具備申請條件。具有證券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自取得證券資格第三年起,每一年度上市公司年度財務報告審計業務客戶家數(含證監會已審核通過的IPO公司戶數)不得少于5家,或者每一年度上市公司審計業務收入不得少于500萬元。 
    二、證券資格的申請材料  二、證券資格的申請材料 
    (略)  (略) 
      屬于最近3年內由有限責任制轉制為合伙制或特殊的普通合伙制會計師事務所的,還應當提交股東會決議、合伙人會議決議、合伙人情況匯總表、合伙協議和轉制批準文件。 
    (略)  (略) 
    三、具有證券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的合并、分立  三、具有證券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的合并、分立和轉制 
    (略)  (略) 
      具有證券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由有限責任制轉制為合伙制或特殊的普通合伙制會計師事務所的,并且具備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款規定條件的,證券資格繼續有效,轉制前因執業問題可能引發的行政責任由轉制后的事務所承擔。 
      證券資格會計師事務所設立的分所,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至少有10名以上注冊會計師(含分所負責人); 
      (二)自設立第二年起,業務收入應當不少于300萬元,其中審計業務收入不少于150萬元。 
    四、具有證券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重大事項報備  四、具有證券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重大事項報備 
    (略)  (略) 
    五、具有證券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的年度報備  五、具有證券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的年度報備 
    (略)  (略) 
    六、會計師事務所證券資格的監管  六、會計師事務所證券資格的監管 
    具有證券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在從事證券業務期間,應當持續具備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條件。  具有證券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在從事證券業務期間,應當持續具備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條件。 
    發生不具備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款第(二)項至第(五)項條件之一情形的,不得承接證券業務,并應當自出現該情形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交會計師事務所整改計劃書(詳見附件11,一式2份)。該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自出現上述情形之日起兩個月內進行整改,并自整改結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報送整改情況說明(一式2份)。未按規定提交會計師事務所整改計劃書或者逾期仍未達到條件的,財政部、證監會撤回其證券資格。  發生不具備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款第(二)項至第(五)項條件之一情形的,不得承接證券業務,并應當自出現該情形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交會計師事務所整改計劃表(詳見附表11,一式2份)。兩年內在執業活動中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刑事處罰的,視為不具備第一條第二款第(二)項條件。該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自出現上述情形之日起兩個月內進行整改,并自整改結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報送整改情況說明(一式2份)。未按規定提交會計師事務所整改計劃表或者逾期仍未達到條件的,財政部、證監會撤回其證券資格。 
    (略)  (略) 
      具有證券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充分利用信息技術支持業務工作和管理活動,按照注冊會計師行業信息化建設總體方案要求完成信息化建設。存儲業務工作、客戶資料的數據服務器和信息技術應用服務器應當架設在中國境內,對服務器的訪問以及相關數據調用應當保存清晰完整的日志。 
      證券期貨相關業務報告應當由負責該項業務的合伙人簽字。 
    七、其他事項  七、其他事項 
    (略)  (略) 
    (五)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持有原證券資格證書的會計師事務所,在本通知施行之日起60日內報送《會計師事務所基本情況表》,并應當在2008年1月1日之前達到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款第(一)項至第(七)項條件。  (五)在本通知施行前已經具有證券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在本通知施行之日起60日內向財政部、證監會報送《會計師事務所基本情況表》和《會計師事務所分所基本情況表》,并應當在2013年12月31日前達到前述各項要求,逾期未達到的,財政部、證監會撤回其證券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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