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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券從業資格考點--第三章

    時間:2025-04-26 10:50:19 證券從業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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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證券從業資格考點--第三章

      第三章 證券公司業務規范 第一節 證券經紀

      考點一 證券經紀業務

     

      考點二 冒證券公司經紀業務中賬戶管理

      賬戶管理主要包括:賬戶的開立、信息變更、注銷;證券賬戶的合并、掛失補辦;不合格賬戶、休眠賬戶及風險處置休眠賬戶的管理;賬戶信息比對與報送;客戶賬戶檔案管理等。

      考點三 證券賬戶的管理及操作規范

      證券賬戶的管理及操作規范如下:

      (1)證券賬戶的開立。

      (2)證券賬戶卡掛失補辦。

      (3)證券賬戶注冊資料的查詢。

      (4)證券賬戶注冊資料的變更。

      (5)證券賬戶合并。

      (6)證券賬戶注銷。

      (7)非交易過戶。

      考點四 資金賬戶的管理及操作規范

      資金賬戶(證券資金臺賬)管理包括資金賬戶的開戶和銷戶、開通客戶交易委托品種、交易委托方式及操作權限、選擇客戶資金存管的指定商業銀行、開通或變更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指定或撤銷指定交易、證券轉托管、資金賬戶掛失與解掛、客戶資料修改、密碼管理等。

      資金賬戶的管理及操作規范具體如下:

      (1)資金賬戶的開立。

      (2)客戶申請開通網上交易委托方式(已開立資金賬戶但尚未申請開通網上交易的客戶)。

      (3)客戶申請開通其他交易委托方式或其他交易品種。

      (4)自然人客戶申請開通創業板市場交易。

      (5)客戶委托方式或其他交易品種操作權限的終止。

      (6)開通或變更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銀行(已開立資金賬戶但未開通三方存管的客戶)。

      (7)賬戶掛失、補辦。

      (8)賬戶解掛。

      (9)客戶重要資料變更。

      (10)密碼修改、清密。客戶密碼遺忘或需柜臺修改密碼的,可給予清密,由客戶本人重新設定密碼。

      (11)撤銷指定交易和轉托管。

      (12)資金賬戶(證券賬戶)銷戶。

      考點五 經紀業務的禁止行為

      經紀業務的禁止行為如下:

      (1)不得為客戶的股票申購和交易提供融資融券。

      (2)不得挪用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亦不得將客戶的資金和證券借與他人或者作為擔保物。

      (3)不得侵占、損害客戶的.合法權益。

      (4)不得違背客戶的指令買賣證券,或接受代為客戶決定證券買賣方向、品種、數量和時間的全權委托。

      (5)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客戶保證交易收益或者承諾賠償客戶的投資損失。

      (6)不得為多獲取傭金而誘導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

      (7)不得在批準的營業場所之外接受客戶委托和進行清算、交收。

      (8)不得以任何方式提高或降低,或者變相提高或降低證券交易管理部門和證券交易所規定的證券交易收費標準,收取不合理的傭金和其他費用。

      (9)不得散布謠言或其他非公開披露的信息。

      (10)不得利用職業之便利用或泄露內幕信息。

      (11)不得為他人操縱市場、內幕交易、欺詐客戶提供方便。
     

      第三章 證券公司業務規范 第二節 證券投資咨詢

      考點一 證券投資咨詢、證券投資顧問、證券研究報告的概念

      考點二 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界定

      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是指從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機構及其投資咨詢人員以下列形式為證券、期貨投資人或者客戶提供證券、期貨投資分析和預測或者建議等直接或間接有償咨詢服務的活動:

      (1)接受投資人或者客戶委托,提供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服務。

      (2)舉辦有關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的講座、報告會、分析會等。

      (3)在報刊上發表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的文章、評論、報告,以及通過電臺、電視臺等公眾傳播媒體提供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服務。

      (4)通過電話、傳真、電腦網絡等電信設備系統,提供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服務。

      (5)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定的其他形式。

      考點三 申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從業資格的機構應具備的條件

      申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從業資格的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分別從事證券或者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機構,有5名以上取得證券、期貨投資咨詢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同時從事證券和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機構,有10名以上取得證券、期貨投資咨詢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其高級管理人員中,至少有1名取得證券或者期貨投資咨詢從業資格。

      (2)有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注冊資本。

      (3)有固定的業務場所和與業務相適應的'通訊及其他信息傳遞設施。

      (4)有公司章程。

      (5)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

      (6)具備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考點四 申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從業資格的機構應提交的文件

      申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從業資格的機構,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1)中國證監會統一印制的申請表。

      (2)公司章程。

      (3)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4)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和從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人員名單及其學歷、工作經歷和從業資格證書。

      (5)開展投資咨詢業務的方式和內部管理規章制度。

      (6)業務場所使用證明文件、機構通信地址、電話和傳真機號碼。

      (7)由注冊會計師提供的驗資報告。

      (8)中國證監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考點五 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辦理年檢應提交的文件

      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辦理年檢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1)年檢申請報告。

      (2)年度業務報告。

      (3)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財務會計報表。

      考點六 薦股軟件

      《關于加強對利用“薦股軟件”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監管的暫行規定》所稱“薦股軟件”,是指具備下列一項或多項證券投資咨詢服務功能的軟件產品、軟件工具或者終端設備:

      (1)提供涉及具體證券投資品種的投資分析意見,或者預測具體證券投資品種的價格走勢。

      (2)提供具體證券投資品種的選擇建議。

      (3)提供具體證券投資品種的買賣時機建議。

      (4)提供其他證券投資分析、預測或者建議。
     

      第三章 證券公司業務規范 第三節 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

      考點一 證券公司從事財務顧問業務的條件

      證券公司從事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公司凈資本符合中國證監會的規定。

      (2)具有健全且運行良好的內部控制機制和管理制度,嚴格執行風險控制和內部隔離制度。

      (3)建立健全的盡職調查制度,具備良好的`項目風險評估和內核機制。

      (4)公司財務會計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5)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信譽良好且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6)財務顧問主辦人不少于5人。

      (7)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考點二 證券公司申請從事財務顧問業務提交的文件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和其他財務顧問機構申請從事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資格,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1)申請報告。

      (2)營業執照復印件和公司章程。

      (3)董事長、高級管理人員及并購重組業務負責人的簡歷。

      (4)符合《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管理辦法》規定條件的財務顧問主辦人的證明材料。

      (5)關于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信譽良好和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的說明。

      (6)公司治理結構和內控制度的說明,包括公司風險控制、內部隔離制度及內核部門人員名單和最近3年從業經歷。

      (7)經具有從事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公司最近2年的財務會計報告。

      (8)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9)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文件。

      考點三 證券公司不得擔任財務顧問業務的情形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和其他財務顧問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財務顧問:

      (1)最近24個月內存在違反誠信的不良記錄。

      (2)最近24個月內因執業行為違反行業規范而受到行業自律組織的紀律處分。

      (3)最近36個月內因違法違規經營受到處罰或者因涉嫌違法違規經營正在被調查。
     

      第三章 證券公司業務規范 第四節 證券承銷與保薦

      考點一 證券發行保薦業務的一般規定

      證券發行保薦業務的一般規定如下:

      (1)發行人應當就下列事項聘請具有保薦機構資格的證券公司履行保薦職責: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上市公司發行新股、可轉換公司債券;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2)證券公司從事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應依照《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規定向中國證監會申請保薦機構資格。

      (3)保薦機構履行保薦職責,應當指定依照《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規定取得保薦代表人資格的個人具體負責保薦工作。

      (4)未經中國證監會核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從事保薦業務。

      (5)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恪守業務規則和行業規范,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盡職推薦發行人證券發行上市,持續督導發行人履行規范運作、信守承諾、信息披露等義務。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不得通過從事保薦業務謀取任何不正當利益。

      (6)保薦代表人應當遵守職業道德準則,珍視和維護保薦代表人職業聲譽,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保持和提高專業勝任能力。

      考點二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公開的信息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當在發行和承銷過程中公開披露以下信息:

      (1)招股意向書刊登首日在發行公告中披露發行定價方式、定價程序、參與網下詢價投資者條件、股票配售原則、配售方式、有效報價的確定方式、中止發行安排、發行時問安排和路演推介相關安排等信息;發行人股東擬老股轉讓的,還應披露預計老股轉讓的數量上限,老股轉讓股東名稱及各自轉讓老股數量,并明確新股發行與老股轉讓數量的調整機制。

      (2)網上申購前披露每位網下投資者的詳細報價情況,包括投資者名稱、申購價格及對應的.擬申購數量;剔除最高報價有關情況;剔除最高報價部分后網下投資者報價的中位數和加權平均數以及公募基金報價的中位數和加權平均數;有效報價和發行價格(或發行價格區間)的確定過程;發行價格(或發行價格區間)及對應的市盈率;網下網上的發行方式和發行數量;回撥機制;中止發行安排;申購繳款要求等。已公告老股轉讓方案的,還應披露老股轉讓和新股發行的確定數量,老股轉讓股東名稱及各自轉讓老股數量,并應提示投資者關注,發行人將不會獲得老股轉讓部分所得資金。按照發行價格計算的預計募集資金總額低于擬以本次募集資金投資的項目金額的,還應披露相關投資風險。

      (3)如公告的發行價格(或發行價格區間上限)市盈率高于同行業上市公司二級市場平均市盈率,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當在披露發行價格的同時,在投資風險特別公告中明示該定價可能存在估值過高給投資者帶來損失的風險,提醒投資者關注。

      (4)在發行結果公告中披露獲配機構投資者名稱、個人投資者個人信息以及每個獲配投資者的報價、申購數量和獲配數量等,并明確說明自主配售的結果是否符合事先公布的配售原則;對于提供有效報價但未參與申購,或實際申購數量明顯少于報價時擬申購量的投資者應列表公示并著重說明;發行后還應披露保薦費用、承銷費用、其他中介費用等發行費用信息。

      (5)向戰略投資者配售股票的,應當在網下配售結果公告中披露戰略投資者的名稱、認購數量及持有期限等情況。

      考點三 證券公司發行與承銷業務的內部控制規定

      第三章 證券公司業務規范 第五節 證券自營

      考點一 證券自營業務的范圍與監管措施

      要 點 內 容

      證券自營業務

      的監管措施證券自營業務的監管措施如下:

      (1)專設賬產、單獨管理證券公司同時經營證券自營與代理業務,應當將經營兩類業務的資金、賬戶和人員分開管理,并將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全額存入指定商業銀行,將公司證券自營資金設立專門賬戶單獨管理核算。

      (2)證券公司自營情況的報告。證券公司應每月、每半年、每年向中國證監會和交易所報送自營業務情況統計表。并且每年要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年報、向交易所報送年檢報告,其中自營業務情況也是主要內容之一。

      (3)中國證監會的監管。證券自營業務原始憑證以及有關業務文件、資料、賬冊、報表和其他必要的材料應至少妥善保管20年。

      (4)證券交易所監管。要求會員按月編制庫存證券報表,并于次月5日前報送證券交易所;每年6月30日和l2月31日過后的3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各家會員截止到該日的證券自營業務情況等。

      (5)禁止內幕交易的主要措施

      考點二 證券公司的風險監控體系一般規定

      證券公司的風險監控體系一般規定如下:

      (1)建立防火墻制度,確保自營業務與經紀、資產管理、投資銀行等業務在人員、信息、賬戶、資金、會計核算上嚴格分離。

      (2)自營業務的投資決策、投資操作、風險監控的機構和職能應當相互獨立;自營業務的賬戶管理、資金清算、會計核算等后臺職能應當由獨立的部門或崗位負責,以形成有效的自營業務前、中、后相互制衡的監督機制。

      (3)風險監控部門應能夠正常履行職責,發現業務運作或風險監控指標值存在風險隱患或不合規時,要立即向董事會和投資決策機構報告并提出處理建議。

      (4)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引進和開發有效的風險管理工具,逐步建立完善的風險識別、測量和監控程序,使風險監控走向科學化。

      (5)建立自營業務的逐日盯市制度,定期對自營業務投資組合的市值變化及其對公司以凈資本為核心的風險監控指標的潛在影響進行敏感性分析和壓力測試。

      (6)建立健全自營業務風險監控系統的功能,根據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在監控系統中設置相應的風險監控閥值,通過系統的預警觸發裝置自動顯示自營業務風險的動態變化,提高動態監控效率。

      (7)提高自營業務運作的透明度。建立健全自營業務風險監控缺陷的'糾正與處理機制,建立完備的業績考核和激勵制度,完善風險調整基礎上的績效考核機制,遵循客觀、公正、可量化原則,對自營業務人員的投資能力、業績水平等情況進行評價。稽核部門定期對自營業務的合規運作、盈虧、風險監控等情況進行全面稽核,出具稽核報告。

      (8)加強自營業務人員的職業道德和誠信教育,強化自營業務人員的保密意識、合規操作意識和風險控制意識。

      考點三 證券自營業務操作的基本要求

      證券公司從事自營業務,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真實、合法的資金和賬戶。

      (2)業務隔離。

      (3)明確授權。

      (4)風險監控。

      (5)報告制度。

      考點四 證券自營業務的禁止性行為

      (1)禁止內幕交易。

      (2)禁止操縱市場。

      (3)其他禁止的行為。其內容包括:假借他人名義或以個人名義進行自營業務;違反規定委托他人代為買賣證券;違反規定購買本證券公司控股股東或者與本證券公司有重大利害關系的發行人發行的證券;將自營賬戶借給他人使用;將自營業務與代理業務混合操作;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章 證券公司業務規范 第六節 證券資產管理

      考點一 證券公司開展資產管理業務的基本原則與要求

      考點二 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投資主辦人數的最低要求

      證券公司從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經中國證監會核定為綜合類證券公司。

      (2)凈資本不低于人民幣2億元,且符合中國證監會關于綜合類證券公司各項風險監控指標的規定。

      (3)客戶資產管理業務人員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無不良行為記錄,其中具有3年以上證券自營、資產管理或者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從業經歷的人員不少于5人。

      (4)具有良好的法人治理結構、完備的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5)最近1年未受到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6)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考點三 資產管理合同應當包括的必備內容

      證券公司開展客戶資產管理業務,應當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的規定,與客戶簽訂書面資產管理合同,就雙方的權利義務和相關事宜做出明約定。

      資產管理合同應當包括下列基本事項:

      (1)客戶資產的種類和數額。

      (2)投資范圍、投資限制和投資比例。

      (3)投資目標和管理期限。

      (4)客戶資產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權限。

      (5)各類風險揭示。

      (6)客戶資產管理信息的提供及查詢方式。

      (7)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

      (8)管理報酬的計算方法和支付方式。

      (9)與客戶資產管理有關的其他費用的提取、支付方式。

      (10)合同解除、終止的條件、程序及客戶資產的清算返還事宜。

      (11)違約責任和糾紛的解決方式。

      (12)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證券公司業務規范 第七節 其他業務

      考點一 融資融券業務管理的基本原則

      考點二 證券公司申請融資融券業務資格應具備的條件

      證券公司申請融資融券業務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經營證券經紀業務已滿3年。

      (2)公司治理健全,內部控制有效,能有效識別、控制和防范業務經營風險和內部管理風險。

      (3)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最近2年內未因違法違規經營受到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且不存在因涉嫌違法違規正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正處于整改期間的情形。

      (4)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年各項風險控制指標持續符合規定,注冊資本和凈資本符合增加融資融券業務后的規定。

      (5)客戶資產安全、完整,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有效實施,客戶資料完整真實。

      (6)已建立完善的客戶投訴處理機制,能夠及時、妥善處理與客戶之間的糾紛。

      (7)信息系統安全穩定運行,最近1年未發生因公司管理問題導致的重大事故,融資融券業務技術系統已通過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組織的測試。

      (8)有擬負責融資融券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和適當數量的專業人員,融資融券業務方案和內部管理制度已通過中國證券業協會組織的專業評價。

      (9)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考點三 證券公司申請融資融券業務資格應提交的材料

      證券公司申請融資融券業務資格,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下列材料,同時抄報注冊地證監會派出機構:

      (1)融資融券業務資格申請書。

      (2)股東會(股東大會)關于經營融資融券業務的決議。

      (3)融資融券業務方案、內部管理制度文本和按照有關規定制定的選擇客戶的標準。

      (4)負責融資融券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與業務人員的名冊及資格證明文件。

      (5)中國證券業協會出具的關于融資融券業務方案和內部管理制度已通過專業評價的證明文件。

      (6)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出具的關于融資融券業務技術系統已通過測試的證明文件。

      (7)中國證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證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經營管理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在融資融券業務資格申請書上簽字,承諾申請材料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并對申請材料中存在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考點四 證券公司信用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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