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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證券從業

    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財務顧問

    時間:2025-02-01 14:03:46 證券從業 我要投稿

    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精華:財務顧問

      第三章 證券公司業務規范 第三節 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

    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精華:財務顧問

      考點一 證券公司從事財務顧問業務的條件

      證券公司從事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公司凈資本符合中國證監會的規定。

      (2)具有健全且運行良好的內部控制機制和管理制度,嚴格執行風險控制和內部隔離制度。

      (3)建立健全的盡職調查制度,具備良好的項目風險評估和內核機制。

      (4)公司財務會計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5)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信譽良好且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6)財務顧問主辦人不少于5人。

      (7)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考點二 證券公司申請從事財務顧問業務提交的文件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和其他財務顧問機構申請從事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資格,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1)申請報告。

      (2)營業執照復印件和公司章程。

      (3)董事長、高級管理人員及并購重組業務負責人的簡歷。

      (4)符合《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管理辦法》規定條件的財務顧問主辦人的證明材料。

      (5)關于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信譽良好和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的說明。

      (6)公司治理結構和內控制度的說明,包括公司風險控制、內部隔離制度及內核部門人員名單和最近3年從業經歷。

      (7)經具有從事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公司最近2年的財務會計報告。

      (8)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9)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文件。

      考點三 證券公司不得擔任財務顧問業務的情形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和其他財務顧問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財務顧問:

      (1)最近24個月內存在違反誠信的不良記錄。

      (2)最近24個月內因執業行為違反行業規范而受到行業自律組織的紀律處分。

      (3)最近36個月內因違法違規經營受到處罰或者因涉嫌違法違規經營正在被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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