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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考試重點:“三公”原則

    時間:2024-12-22 16:58:40 維澤 證券從業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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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考試重點:“三公”原則

      證券法的基本原則是證券法的立法精神的體現,是證券發行、證券交易和證券管理活動必須遵循的最基本的準則,它貫穿證券立法、執法和司法活動的始終。下面是小編整理的“三公”原則的相關內容。

    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考試重點:“三公”原則

      “三公”這個說法,不知源頭何在,卻早已路人皆知。尤其在國字號的企業里,“三公”——公開、公正、公平——更是深入人心。“三公”作為一個原則。這個原則的立場和目的何在呢?站在企業的立場,“三公”原則的目的是要提高執行效率,兼顧組織和諧,從而實現可持續發展。站在職工的立場,相對處于弱勢的地位,“三公”原則的目的側重于組織和諧,更關注自身利益的得失。站在國家政府的立場,“三公”原則的目的是維護社會穩定。也就是說,立場不同,目的也不同。證券法的基本原則是證券法的立法精神的體現,是證券發行、證券交易和證券管理活動必須遵循的最基本的準則,它貫穿證券立法、執法和司法活動的始終。

      (一)公開原則

      公開原則是證券法的核心和精髓所在。證券法的公開原則所包含的內容既包括與證券發行、交易行為有關的各種信息公開,也包括與證券發行、交易有關的規則公開;既包括證券發行人及其有關的信息公開,也包括市場其他參與者的信息要公開,如大股東持股信息,中介機構的承銷信息,監管機構的監管行為與信息等。就主體而言,所有證券市場的參與者,包括發行人、中介機構、投資者、監管者都應當遵循公開原則。但主要對象則是上市公司和監管機構。

      根據證券法的公開原則,要求公司和有關單位所披露的信息必須做到真實、準確、完整、充分、及時和可利用,不得有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從公開的過程來看,包括發行公開、上市公開、上市后其信息持續公開。從公開的內容看,主要是公司招股說明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財務會計報告及經營狀況和其他影響證券交易的重大事件。

      (二)公平原則

      公平原則是指在證券發行和證券交易中雙方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法律待遇平等、法律保護平等,以及所有市場參與者的機會平等。首先,在證券發行和交易活動中,機會平等更為重要,它體現為公平的市場準入和市場規則,每個當事人的機會和條件都應當是相同的。如證券發行人有公平的籌資機會,證券經營機構有公平的經營機會,證券投資者有公平的交易機會。對所有的證券市場參與者實行公平的市場規則,如證券交易中的競價規則,實行價格優先和時間優先。其次,平等的主體地位與平等待遇。即在法律上平等地享有權利,平等地承擔義務,權利與義務應當一致。不論是投資者還是證券商,不論是個人投資者還是機構投資者,不論是小戶、散戶還是大戶,一律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按照等價有償的原則進行交易,任何一方不得凌駕于另一方之上。最后,同等地受法律保護。任何市場主體的權利都要平等地受法律保護,不論誰的權利受到侵害,都要采取相應的法律救濟措施。平等的保護不僅是形式的,也是實質上的,對于證券市場的中小投資者而言,實質上的公平,則意味著重點保護。

      (三)公正原則

      公正原則是指在證券發行和交易中,應制定和遵守公正的規則,證券監管機關和司法機關應公正地適用法律法規,對當事人應公正平等地對待,不偏袒任何一方。公正原則是實現公開、公平原則的保障,與公平原則所不同的是,公正原則主要是針對證券市場的立法者、司法者和管理者而言的,強調對其行為進行約束。公正原則的實質在于使不同的證券主體獲得公正的對待,禁止任何人在證券發行和交易中以其特權或優勢獲得不正當的利益,使對方當事人蒙受不公正的損失。此外,公平原則強調實體正義和實質正義,而公正原則則強調程序正義和形式正義。公平的核心是平等,公正的核心則是無私、中立。因此,根據公正原則,首先要求立法者制定公正的規則,以實現市場各主體之間的利益平衡。其次要求執法者與司法者在法律范圍內,公正地執行法律,解決利益沖突與糾紛。

      原則

      《行政許可法》第五條規定:“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應當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行政許可的實施和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應當公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申請人有依法取得許可的平等權利,行政機關不得歧視。”

      “公開”是對政府的要求,其最重要的價值是建立透明政府、廉潔政府,保障相對人和社會公眾的知情權,防止腐敗。“公平”是對行政相對人而言的,公平最重要的價值是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機會均等,避免歧視對待。“公正”是相對于行政機關而言的,它維護正義和中立,防止徇私舞弊。“公開、公平、公正”是一個相互聯系、不可分割的統一整體。

      《行政許可法》第五條分為三項:第一項總體闡釋這一基本原則——公開、公平、公正,并確定這一原則的適用范圍是整個行政許可的設定和實施制度。

      公開

      1.第二項明確規定了行政許可“公開”的內容和范圍。“公開”的內容包括兩類:一是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公開。知法是執法和守法的前提,只有通過法律、法規、規章公布有關行政許可的事項、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及其權限、行政許可的條件、方式、程序等,才能使公民在申請某一行政許可時能遵從明確的原則和標準,提高行政效率。《行政許可法》還規定了不予公開的后果,即“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許可的依據。”這說明公開與否是判斷某一行政許可規定能否作為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依據的重要標準。二是行政許可的實施和結果公開。主要指行政機關辦理行政許可的程序和決定公開。徒法不足以自行,公開的行政許可規定僅僅是前提,只有將行政許可的程序和結果都公開,才能保證其合理合法。另外應該注意,《行政許可法》限定三類事項作為公開的例外,即涉及國家秘密的事項、涉及商業秘密的事項、涉及個人隱私的事項。

      公平、公正

      第五條第三項概括了“公平、公正”的內容:申請人只要符合法定條件、標準,即有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的平等權利,行政機關不得歧視。公平最重要的價值是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機會均等,避免歧視對待。“公正”主要是維護正義,防止徇私舞弊。公平強調實質正義和實體正義,核心是平等的。公正強調形式正義和程序正義,核心是無私和中立。

      公平原則是在民事審判中經常用到的原則,是貫徹任何方針政策的基礎,公平原則也是由商品經濟活動中道德規范上升為民法準則的,我國民法通則中所規定的公平原則,其基本要求是:民事主體應當本著公平的觀念進行民事活動,正當行使民事權利和履行民事義務;兼顧他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司法機關審理民事案件時應當在依法的同時做到公平合理,在法律無明確規定時應按公正、合理的精神處理民事糾紛。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59條、《合同法》第54條之規定,民事行為存在“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是當事人請求變更或撤銷的法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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