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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執業藥師考試《藥事管理與法規》:醫療機構的處罰情形

    時間:2025-02-18 07:53:58 考試輔導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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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執業藥師考試《藥事管理與法規》:醫療機構的處罰情形

      導語:關于2017年執業藥師中的醫療機構的處罰情形你知道的具體內容有哪些?造成嚴重后果的,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醫師執業證書的,一起看看吧。

    執業藥師考試《藥事管理與法規》:醫療機構的處罰情形

      (1)藥物臨床試驗機構未按照規定實施GCP的,情節嚴重的,吊銷藥物臨床試驗機構的資格。

      (2)醫療機構從非法渠道購進藥品的,情節嚴重的,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書。

      (3)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的,情節嚴重的,吊銷《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

      (4)提供虛假證明、文件資料樣品或者采取欺騙手段取得《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的,,吊銷《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

      (5)醫療機構將其配制的制劑在市場銷售的:責令改正;沒收制劑;處違法銷售制劑貨值金額1-3倍罰款;有違法所得,沒收。

      (6)未經批準,醫療機構擅自使用其他醫療機構配制的制劑的,處罰同P48,80條(非法采購)

      (7)個人設置的門診部、診所等醫療機構向患者提供的藥品超出規定的范圍和品種的,屬于無證經營

      (8)吊銷印鑒卡的情況

      (9)麻醉和一類精神藥品處方權濫用

      所在醫療機構取消其麻醉藥品和一類精神藥品處方資格;

      造成嚴重后果的,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醫師執業證書。

      (10)未經批準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配制制劑的,對委托方和受托方均依假藥罰。注意《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中規定:醫療機構配制制劑,不符合省級批準標準的,按劣藥論處。注意對比這兩個事項。

      (11)使用未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從事處方調劑工作的,情節嚴重時,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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