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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報考指南

    執業藥師報考指南

    時間:2025-05-22 20:09:31 報考指南 我要投稿

    執業藥師報考指南大全

      一、全國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工作由國家人事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共同負責。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組織擬訂考試科目和考試大綱,編寫培訓教材,建立試題庫及考試命題工作。按照培訓與考試分開的原則,統一固化并組織考前培訓。人事部負責組織審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和試題。會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考試工作進行監督、指導并確定合格標準。

      二、考試科目:

      執業藥師考試科目及類型要求

    序號 科目


    考試形式


    1


     藥事管理與法規 


    客觀題


    2


     藥學專業知識(一) 


    客觀題


    3


     藥學專業知識(二) 


    客觀題


    4


     綜合知識與技能·藥學 


    客觀題


    5


     中藥學專業知識(一) 


    客觀題


    6


     中藥學專業知識(二) 


    客觀題


    7


     綜合知識與技能·中藥學 


    客觀題


      三、從事藥學專業工作的考生報考1、2、3、4四個科目,從事中藥學專業工作的考生報考1、5、6、7四個科目。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為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 中藥學徒、藥學或中藥學專業中專畢業,連續從事藥學或中藥專業工作滿20年。

      (二) 取得藥學、中藥學專業或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連續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滿15年。可以免試:藥學(或中藥學)專業知識(一)、藥學(或中藥學)專業知識(二)兩個科目,只參加藥事管理與法規、(中)藥學綜合知識與技能兩個科目考試。

      五、考試以兩年為一個周期,參加全部科目考試的人員須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屬于免試部分科目的人員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考科目的考試。

      六、國家執業藥師資格考試的考場須設在省轄市以上的中心城市和行政專員公署所在城市。應試人員憑考試通知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請考生留意當地報紙、電臺、人事考試部門發布的通知。

      二、免試條件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為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試藥學(或中藥學)專業知識(一)、藥學(或中藥學)專業知識(二)。

      1、中藥學徒、藥學或中藥學專業中專畢業,連續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滿20年。

      2、取得藥學、中藥學專業或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連續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滿15年。

      三、成績管理

      考試以兩年為一個滾動周期。報考全部科目的人員,須在連續兩個年度內通過考試;免試部分科目的人員,須在一個年度內通過考試。

      四、組織報名和資格審查

      報名考試人員請持畢業證、職稱證、身份證(原件)、從事專業工作年限證明、近期一寸彩色照片二張。報考人員的資格條件由人事考試部門負責審核并存檔備查。免試人員的資格條件,由各市人事局職稱部門負責審查。

      五、香港、澳門、臺灣居民如何報考

      國家執業藥師資格考試,根據人事部相關文件,符合報考條件的香港、澳門、臺灣居民均可按照就近和自愿的原則,在大陸的任何省、自治區、直轄市相應專業考試考務管理機構指定的地點報名并參加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在報名時應提交本人身份證明,并提交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相應專業學歷或學位證書和本人工作單位出具的從事相應專業工作年限的證明。

       國家執業藥師資格考試科目分為:

      藥學類:

      藥事管理與法規(藥學類、中藥學類共考科目)

      藥學專業知識(一)含藥理學部分和藥物分析部分

      藥學專業知識(二)含藥劑學部分和藥物化學部分

      藥學綜合知識與技能

      中藥學類:

      藥事管理與法規(藥學類、中藥學類共考科目)

      中藥學專業知識(一)含中藥學部分和中藥藥劑學部分

      中藥學專業知識(二)含中藥鑒定學部分和中藥化學部分

      中藥學綜合知識與技能

      各科單獨考試,單獨計分,每科試卷滿分為100分,其中:

      中藥學專業知識(一):中藥學部分和中藥藥劑學部分卷面分值比例為6:4;

      中藥學專業知識(二):中藥鑒定學部分與中藥化學部分卷面分值比例為6:4;

      藥學專業知識(一):藥理學部分與藥物分析部分卷面分值比例為6:4;

      藥學專業知識(二):藥劑學部分與藥物化學部分卷面分值比例為6:4.

     考試題型

      各科考試內容均分為掌握、熟悉、了解三個層次。在考卷中,掌握部分約占60%,熟悉部分約占30%,了解部分約占10%.各科單獨考試,單獨計分,每份試卷滿分為100分。

      執業藥師資格考試更多采用多選題為代表的客觀性試題。多選試題的類型不同,但試題的基本結構大致相同。試題由兩部分組成,一為題干,是試題的主體;二為選項,即備選答案。考生在固定的備選答案中選擇正確的、最符合題意的答案,不需作解釋和論述。

      國家執業藥師資格考試試題分為A、B、X三種題型。現舉例說明如下:

      一、A型題(最佳選擇題)

      A型題題干在前,選項在后。共有A、B、C、D、E五個備選答案,其中只有一個為最佳答案,其余選項為干擾答案。考生須在5個選項中選出一個最符合題意的答案(最佳答案),并按考試規定的方式將答題卡相應位置上的字母涂黑。

      例1:既祛風通絡,又涼血消腫的藥是

      A.海風藤

      B.雷公藤

      C.絡石藤

      D.青風藤

      E.雞血藤

      答案:AB●DE

      例2:不宜用于變異型心絞痛的藥物是

      A.硝酸甘油

      B.硝苯地平

      C.普羅爾

      D.維拉帕米

      E.地爾硫卓

      答案:AB●DE

      二、B型題(配伍選擇題)

      B型題是一組試題(2至4個)共用一組A、B、C、D、E五個備選答案。選項在前,題干在后,每題只有一個正確答案。每個選項可供選擇一次,也可重復選用,也可不被選用。考生只須為每道試題選出一個最佳答案。

      例1:

      A.殺蟲消積

      B.殺蟲療癬

      C.殺蟲活血

      D.殺蟲止血

      E.殺蟲澀腸

      1.檳榔的功效是

      2.使君子的功效是

      答案:

      1.A●CDE

      2.●BCDE

      例2:

      A.青霉素V

      B.苯西林

      C.替卡西林

      D.拉西林

      E.氨西林

      1.主要用于耐藥金葡菌感染的半合成青霉素

      2.耐酶,抗菌活性不及青霉素,與青霉素有交叉過敏

      3.口服不吸收,臨床主要用于綠膿桿菌感染治療

      答案:

      1.●BCDE

      2.A●CDE

      3.AB●DE

      例3:

      A.乙胺丁醇

      B.利福平

      C.鏈霉素

      D.對氨基水楊酸

      E.卡拉霉素

      1.誘導肝微粒體霉、加速皮質激素和雌激素代謝

      2.長期大量應用可致視神經炎、視力下降、視野縮小,出現盲點

      3.尿中析出結晶,損害腎臟,堿化尿液可減輕

      4.對第八對腦神經損害嚴重

      1.A●CDE

      2.●BCDE

      3.ABC●E

      4.ABCD●

      三、X型題(多項選擇題)

      X型題由一個題干和A、B、C、D、E五個備選答案組成,題干在前,選項在后。要求考生從五個備選答案中選出二個或二個以上的正確答案,多選、少選、錯選均不得分。

      例1:既善清熱解毒,又能疏散風熱的藥是

      A.連翹

      B.金銀花

      C.牛蒡子

      D.敗醬草

      E.黃菊花

      答案:●●●D●

      例2:適用于高血壓病伴腎功能不良的藥物是

      A.卡托普利

      B.利舍平

      C.

      D.氫氯噻x

      E.甲基多巴

      答案:●B●D●

      國家執業藥師資格考試規定兩年為一個考試周期。即參加全部科目考試的人員須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各科目考試合格標準均為60分(各科目試卷滿分均為100分)。

      例如:應試人員于當年參加執業藥師資格考試,有兩個科目的考試成績合格;第二年須參加另外兩個科目的考試,若成績合格則視為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若其中有一個科目考試成績不合格,則第三年只承認第二年考試中合格科目的成績,另外三個科目須重新參加考試,如此滾動。

      免試部分科目的人員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的考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執業藥師資格制度的實施,加強執業藥師注冊管理工作,根據人事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聯合頒發的《執業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執業藥師實行注冊制度。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為全國執業藥師注冊管理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為本轄區執業藥師注冊機構。

      第三條 持有《執業藥師資格證書》的人員,經向注冊機構申請注冊并取得《執業藥師注冊證》后,方可以執業藥師身份執業。

      第四條 執業藥師按照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執業地區注冊。執業類別為藥學類、中藥學類;執業范圍為藥品生產、藥品經營、藥品使用;執業地區為省、自治區、直轄市。

      第五條 執業藥師只能在一個執業藥師注冊機構注冊,在一個執業單位按照注冊的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執業。

      第二章 申請注冊

      第六條 藥品生產、經營、使用單位的人員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后即可向執業單位所在地區的執業藥師注冊機構申請辦理注冊手續。

      第七條 申請執業藥師注冊的人員,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

      (二)遵紀守法,遵守職業道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在執業藥師崗位工作;

      (四)經執業單位同意。

      第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到申請注冊之日不滿二年的;

      (三)受過取消執業藥師執業資格處分不滿二年的;

      (四)國家規定不宜從事執業藥師業務的其它情形的。

      第九條 首次申請注冊的人員,須填寫“執業藥師首次注冊申請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執業藥師資格證書》;

      (二)身份證明復印件;

      (三)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5張;

      (四)縣級(含)以上醫院出具的本人6個月內的健康體檢表;

      (五)執業單位證明;

      (六)執業單位合法開業的證明復印件。

      第十條 執業藥師注冊有效期為三年。持證者須在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到原執業藥師注冊機構申請辦理再次注冊手續。超過期限,不辦理再次注冊手續的人員,其《執業藥師注冊證》自動失效,并不能再以執業藥師身份執業。

      第十一條 申請再次注冊者,須填寫“執業藥師再次注冊申請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執業藥師資格證書》和《執業藥師注冊證》;

      (二)執業單位考核材料;

      (三)《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登記證書》;

      (四)縣級(含)以上醫院出具的本人6個月內的健康體檢表。

      第十二條 凡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按規定完成繼續教育學分,可保留執業藥師資格。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一年后申請注冊的,除按第九條規定外,還需同時提交載有本人參加繼續教育記錄的《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登記證書》。

      第三章 注冊與管理?

      第十三條 執業藥師注冊機構須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符合條件者予以注冊;對不符合條件者不予注冊,同時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執業藥師注冊機構根據申請注冊者的《執業藥師資格證書》中注明的專業類別進行注冊。

      第十五條 執業藥師注冊機構辦理注冊時,在《執業藥師資格證書》中的注冊情況欄內加蓋注冊專用印章,并發給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統一印制的《執業藥師注冊證》。

      第十六條 執業藥師在同一執業地區變更執業單位或范圍的,須到原執業藥師注冊機構辦理變更注冊手續,填寫“執業藥師變更注冊登記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執業藥師資格證書》和《執業藥師注冊證》;

      (二)新執業單位合法開業的證明復印件; 執業藥師變更執業地區的,須到原執業藥師注冊機構辦理變更注冊手續,填寫“執業藥師變更注冊登記表”,并向新執業地區的執業藥師注冊機構重新申請注冊。新的執業藥師注冊機構在辦理執業注冊手續時,應收回原《執業藥師注冊證》,并發給新的《執業藥師注冊證》。

      第十七條 執業藥師注冊后如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予以注銷注冊:

      (一)死亡或被宣告失蹤的;

      (二)受刑事處罰的;

      (三)被吊銷《執業藥師資格證書》的;

      (四)受開除行政處分的;

      (五)因健康或其它原因不能從事執業藥師業務的。注銷注冊手續由執業藥師所在單位在30個工作日內向注冊機構申請辦理,并填寫“執業藥師注銷注冊登記表”。執業藥師注冊機構經核實后辦理注銷注冊,收回《執業藥師注冊證》。

      第十八條 執業藥師注冊機構每年將注冊情況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并定期公告。

      第十九條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發現上報備案的執業藥師中有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有權責令執業藥師注冊機構復查并予以改正。

      第二十條 對不予注冊或注銷注冊持有異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一條 凡以騙取、轉讓、借用、偽造《執業藥師資格證書》、《執業藥師注冊證》和《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登記證書》等不正當手段進行注冊的人員,一經發現,由執業藥師注冊機構收繳注冊證并注銷注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執業藥師注冊機構的工作人員,在注冊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權力、徇私作弊,由其所在單位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持有《執業藥師資格證書》的人員未經注冊,不具有執業藥師身份,不得從事執業藥師業務活動,其所出具的與執業藥師業務有關的證明,均屬無效。

      第二十四條 執業單位系指合法的藥品生產、經營、使用單位。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別說明:

      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執業藥師注冊事項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就有關事項印發通知明確:從2009年10月1日起,各省(區、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受理已取得內地《執業藥師資格證書》的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提交的執業藥師注冊申請,并按照《關于修訂印發執業藥師注冊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藥管人〔2000〕156號)等相關規定辦理。對已取得內地《執業藥師資格證書》的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申請在內地執業注冊時,除按規定提交注冊申請材料外,還須出具《臺港澳人員就業證》、香港藥劑師執照或澳門藥劑師執照原件,并同時提交復印件,且執業單位應與《臺港澳人員就業證》上所注明的用人單位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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