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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級中藥師考試調劑學專業考點:處方的類型

    時間:2025-01-25 00:40:11 賽賽 考試輔導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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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級中藥師考試調劑學專業考點:處方的類型

      處方是指由注冊的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在診療活動中為患者開具的、由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審核、調配、核對,并作為患者用藥憑證的醫療文書。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初級中藥師考試調劑學專業考點:處方的類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初級中藥師考試調劑學專業考點:處方的類型

      (一)處方類型

      1、根據不同時期或條件形成的處方,分為經方、時方、法定處方、協定處方、驗方、秘方、單方等類型。

      (1)經方:指《黃帝內經》、《傷寒論》、《金匱要略》等經典著作中記載的方劑,大多組方嚴謹,療效確實,經長期實踐沿用至今。

      (2)時方:泛指從清代至今出現的方劑。

      (3)法定處方:指《中國藥典》及局、部頒標準所收載的處方。它具有法律的約束性。如2005版藥典收載成方制劑564個。

      (4)協定處方:由醫院藥房根據經常性醫療需要,與醫師協商制定的處方。主要解決配方數量多的處方,預先配制和貯存,以加快配方速度,縮短病人候藥時間。

      (5)秘方醫療上有獨特療效、不輕易外傳的藥方

      (6)單方、驗方單方往往有一、兩味藥,力專效捷,服用簡便;驗方是指民間積累的經驗方,

      簡單而有效。

      2、根據處方管理辦法及相關藥事管理法規,處方分為

      普通處方(白色)

      急診處方(淡黃色):開急診病人急需藥品的處方。

      兒科處方(淡綠色):開14周歲以下兒童患者所需藥品的處方。

      并在處方右上角以文字注明。

      (二)處方的意義

      技術意義:處方寫明了醫師用藥的名稱、劑型、劑量及用法用量等信息,是藥師配發藥品和指導患者用藥的重要依據。

      經濟意義:處方是表明患者已繳藥費的憑證,也是統計醫療藥品消耗,預算采購藥品的依據。

      法律意義:在調查和處理醫患糾紛時,處方是重要依據。若處方書寫或調配錯誤而造成的醫療事故,醫師或藥劑人員應負法律責任。

      處方格式。

      1.前記:包括機構名稱,費別(支付與報銷類別),患者情況,門診或住院病歷號、科別或病區和床位號,臨床診斷,開具日期等,并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項目。

      2.正文: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請取”的縮寫)標示,分列藥品名稱、劑型、規格、數量、用法用量。(與藥品相關部分)

      3.后記:有醫師簽名或加蓋專用簽章,藥品金額以及審核、調配、核對、發藥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簽名或加蓋專用簽章。(所有簽字、藥品金額)

      處方顏色

      1.普通處方的印刷用紙為白色。

      2.急診處方印刷用紙為淡黃色,右上角標注“急診”。

      3.兒科處方印刷用紙為淡綠色,右上角標注“兒科”。

      處方書寫規則

      (一)患者一般情況、臨床診斷填寫清晰、完整,并與病歷記載相一致。

      (二)每張處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藥。

      (三)字跡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應當在修改處簽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四)藥品名稱應當使用規范的中文名稱書寫,沒有中文名稱的可以使用規范的英文名稱書寫;醫療機構或者醫師、藥師不得自行編制藥品縮寫名稱或者使用代號;書寫藥品名稱、劑量、規格、用法、用量要準確規范,藥品用法可用規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縮寫體書寫,但不得使用“遵醫囑”、“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患者年齡應當填寫實足年齡,新生兒、嬰幼兒寫日、月齡,必要時要注明體重。

      (六)西藥和中成藥可以分別開具處方,也可以開具一張處方,中藥飲片應當單獨開具處方。

      (七)開具西藥、中成藥處方,每一種藥品應當另起一行,每張處方不得超過5種藥品。

      (八)中藥飲片處方的書寫,一般應當按照“君、臣、佐、使”的順序排列;調劑、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藥品右上方,并加括號,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對飲片的產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應當在藥品名稱之前寫明。

      (九)藥品用法用量應當按照藥品說明書規定的常規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況需要超劑量使用時,應當注明原因并再次簽名。

      (十)除特殊情況外,應當注明臨床診斷。

      (十一) 開具處方后的空白處劃一斜線以示處方完畢。

      (十二) 處方醫師的簽名式樣和專用簽章應當與院內藥學部門留樣備查的式樣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動,否則應當重新登記留樣備案。

      類型

      1.法定處方

      主要是指藥典、部頒標準和地方標準收載的處方。它具有法律的約束力,在制造或醫師開寫法定制劑時,均需遵照其規定。

      2.醫師處方

      醫師處方是醫師對個別病人用藥的書面文件。處方除了作為發給病人藥劑的書面文件外,還具有法律上、技術上和經濟上的意義。由處方而造成的醫療事故,醫師或藥劑人員均負有法律責任。處方的技術意義,在于它寫明了藥物名稱、數量、劑型及用法用量等,保證了藥劑的規格和安全有效。從經濟觀點來看,按照處方檢查和統計藥品的消耗量及經濟價值,尤其是貴重藥品、毒藥,供作報銷、采購、預算、生產投料和成本核算的依據。

      3.處方審核結果分類

      處方審核結果分為合理處方和不合理處方。不合理處方包括不規范處方、用藥不適宜處方及超常處方。

      (一)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判定為不規范處方

      處方的前記、正文、后記內容缺項,書寫不規范或者字跡難以辨認的;

      醫師簽名、簽章不規范或者與簽名、簽章的留樣不一致 的;

      藥師未對處方進行適宜性審核的(處方后記的審核、調配、核對、發藥欄目無審核調配藥師及核對發藥藥師簽名,或者單人值班調劑未執行雙簽名規定);

      早產兒、新生兒、嬰幼兒處方未寫明體重或日、月齡的;

      化學藥、中成藥與中藥飲片未分別開具處方的;

      未使用藥品規范名稱開具處方的;

      藥品的劑量、規格、數量、單位等書寫不規范或不清楚的;

      用法、用量使用“遵醫囑”、“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的;

      處方修改未簽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或藥品超劑量使用未注明原因和再次簽名的;

      開具處方未寫臨床診斷或臨床診斷書寫不全的;

      單張門急診處方超過5種藥品的;

      無特殊情況下,門診處方超過7日用量,急診處方超過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況下需要適當延長處方用量未注明理由的;

      醫師未按照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規定開具抗菌藥物處方的;

      中藥飲片處方藥物未按照“君、臣、佐、使”的順序排列,或未按要求標注藥物調劑、煎煮等特殊要求的。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判定為用藥不適宜處方

      適應證不適宜的;

      遴選的藥品不適宜的;

      藥品劑型或給藥途徑不適宜的;

      無正當理由不首選國家基本藥物的;

      用法、用量不適宜的;

      聯合用藥不適宜的;

      重復給藥的;

      有配伍禁忌或者不良相互作用的;

      其他用藥不適宜情況的。

      (三)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判定為超常處方

      無適應證用藥;

      無正當理由開具高價藥的;

      無正當理由超說明書用藥的;

      無正當理由為同一患者同時開具2種以上藥理作用機制相同藥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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