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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考試

    司法考試《法理學》備考重點

    時間:2025-05-18 02:31:37 司法考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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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司法考試《法理學》備考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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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司法考試《法理學》備考重點

      當代中國主要法的形式

      1、憲法: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制定或修改的,綜合性地規定國家、社會和公民生活的根本事項,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種法。

      2、法律: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或修改的,規定國家、社會和公民生活帶有根本性的事項的一種法。

      3、行政法規:有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即國務院制定和修改的,事關行政管理和管理行政兩方面事項的規范性法律文件的總稱。

      4、地方性法規:特定地方國家機關依法制定和變動的,效力不超過本行政區域范圍,在法的形式中具有基礎作用的規范性法律文件的總稱。

      5、自治法規:民族自治地方的權力機關制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總稱。

      6、行政規章:有關行政機關依法制定的事關行政管理的規范性法律文件的總稱。

      7、國際條約與協定: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或國際組織之間締結的,確定相互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各種協議。

      8、經濟特區的經濟法規;

      9、其他法的形式: ①中央軍事委員會制定的軍事規章;②特別行政區的規范性法律文件;③被授權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四、規范性法律文件的規范化和系統化。

      規范性法律文件的規范化

      1、概念:指立法主體應以統一的規格和標準,制定和修改各種規范性法律文件,使一國在法的形式范圍內的各種規范性法律文件成為效力等級鮮明、結構嚴謹、協調統一的整體。

      2、意義:1)有利于法的實行;2)有利于法的形式與法的體系和諧統一;3)有利于立法的科學化和良法的產生;4)有利于法制的協調發展。

      3、方法:

      (1)只有特定國家機關依法定權限和程序制定(2)各種法的效力、地位及相互關系應明確規定(3)應有專有名稱(4)應有統一的表達方式,文字簡練明確,術語嚴謹統一。

      法的分類

      一、法的分類:以一定的角度或根據一定的標準,將法劃分為不同的類別。

      二、法的一般分類(概念:法律的一般分類是指世界上所有國家都可適用的法律分類)

      (一)依法的創制主體和適用范圍1、國內法:國內有立法權的主體制定,效力范圍不超過本國主權范圍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規范性文件。 2、國際法:參與國際關系的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或國際組織之間締結的,確定相互之間權利和義務的法。

      (二)依法的創新方式和表達形式1、成文法:有權機關制定或認可的以規范化成文形式出現的規范性法律文件。 2、不成文法:有權機關制定或認可的不具有文字形式或雖有文字形式但不具有規范化成文形式的法,一般指習慣法。

      (三)依法的效力等級、基本內容和制定程序的不同1、根本法:在整個法的形式體系中居于最高地位的一種規范性法律文件。

      2、普通法:憲法以外所有法的統稱。

      (四)依法的適用范圍1、一般法:對一般主體、一般事項、一般時間、一般空間范圍有效的法。

      2、特別法:對特定主體、特定事項、特定時間、特定空間范圍有效的法。

      (五)依法規定的內容不同和價值取向的差異1、實體法:以規定主體權利義務關系或職權職責關系為主要內容的法。

      2、程序法:以保證主體權利義務實現或職權職責履行所需程序或手段為主要內容的法。

      (六)依法所保護的利益1、公法:保護國家公益的法。 2、私法:保護私人利益的法。

      法的效力釋義

      A.法的效力:指法對其所指向的人們的、由適用對象、適用時間和適用空間三要素說構成的強制力或約束力,是法的基本屬性和必不可少的要素。這種約束力不以行為主體的意志為轉移,并以國家強制力為最終保障手段。

      B.法的效力不同于法的實效:法的效力是靜態的法的實效,法的實效是動態法的效力。前者是后者的邏輯基礎,后者是前者的社會基礎。

      法的時間效力

      1、概念:法的效力的起止時限及對實施前的行為和事件有無溯及力。

      2、種類:

      1)生效時間 :

      ①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②公布后經過一段時間或具備一定條件生效;

      ③到達期限生效2)終止生效

      ①新法取代舊法

      ②完成歷史任務后自然失效

      ③有關機關發布專門文件宣布廢止某項法

      ④法本身規定終止生效時間

      ⑤同一機關中的新法改廢舊法

      3)法的溯及力又稱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

      是指新的法律頒布后,對其生效前的事件和行為是否適用的問題,如果適用,則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適用,則不具有溯及力。

      ①各國法溯及力大體規定:

      1.從舊原則,即新法沒有溯及力;

      2.從新原則;

      3,從輕原則;

      4.從新兼從輕原則;

      5.從舊兼從輕原則。各國包括我國通常采用最后一個。

      法的空間效力

      1、概念:法在什么樣的空間范圍或地域范圍有效。

      2、法的空間效力范圍主要由國情、法的效力等級、法的調整對象或內容等因素決定。

      通常有4種類:

      (1)全國范圍——憲法及許多重要法律。

      (2)一定區域——①地方性法律、法規

      ②最高國家立法機關或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專為某區域制定的法

      ③某區域有特殊情況,如特別行政區

      (3)域外效力——刑法規定,中國公民在域外犯中國刑法規定之罪的,其最高刑為3年以上尤其徒刑的適用中國刑法

      (4)國際法——適用于締約國和參加國,聲明保留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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