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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法理學:法律解釋的方法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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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解釋種類:
1、正式解釋:即法定解釋,是指特定的國家機關、官員或其他有解釋權的人對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上約束力的解釋。如立法、司法和行政解釋
2、非正式解釋:又稱學理解釋,一般指學者或其他個人組織對法律規定所作的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解釋。
(二)一般解釋方法
1、語法解釋:又稱文法、文義、文理解釋,指根據語法規則對法律條文的含義進行分析,以說明其內容的解釋方法。
2、邏輯解釋:運用形式邏輯的方法分析法律規范的結構、內容、適用范圍,以保持法律內部統一的方法。
3、系統解釋:將需要解釋的法律條文與其他法律條文聯系起來解釋。
4、歷史解釋:指通過研究立法時的歷史背景資料、立法機關審議情況、草案說明報告及檔案及檔案資料,來說明立法當時立法者準備賦予法律的內容和含義。
5、目的解釋:指從法律目的出發對法律所做的說明。
6、當然解釋:指在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情況下,根據已有的法律規定,某一行為當然應當納入該規定的使用范圍內,對適用該規定的說明。
(三)特殊解釋方法a、依解釋的尺度:
1、字面解釋:忠于法律文字含義,既不擴大也不縮小字面含義。
2、擴充解釋:對法律條文所作的寬于字面含義的解釋。
3、限制解釋:對法律條文所作的窄于字面含義的解釋。
b、依解釋的自由度1、狹義解釋:即嚴格解釋,嚴格按照法律條文的字面含義所做的解釋,與字面解釋的區別是,還要忠實于被解釋法律的精神。
2、廣義解釋:即不拘泥于文字含義,進行比較自由的解釋。
大陸法系傾向于廣義解釋,普通法系傾向于嚴格解釋;發展趨勢:都較多地采用廣義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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