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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考《民法》考點:合同的解除

    時間:2025-06-08 18:33:13 司法考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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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考《民法》考點:合同的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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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考《民法》考點:合同的解除

      合同的解除:指根據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享有解除權的一方消滅合同權利義務的行為。具體條件:

      協議解除:雙方協商;

      單方解除:

      ①基本涵義:根據合同一方當事人的意思解除合同(不須與對方協商)

      →約定單方解除(當事人約定了解除合同的條件,條件成就時一方即可解除合同)

      →法定單方解除(符合法律規定的特定情形,一方當事人即可解除合同)

      ②法定單方解除的特定情形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得不到符合合同要求的標的物)

      →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債務(預期違約)

      →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單方 →

      一方只要出現特定違約行為相對方即可解除合同的解除

      A.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全部價款 1/5 以上的,出賣人可單方解除合同

      B.承租人擅自轉租的,出租人可單方解除合同

      C.租賃物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承租人可單方解除合同

      →不須一方違約而對方可隨時解除合同的任意法定單方解除權(任意解除權)

      A.不定期租賃合同中雙方均享有任意解除權

      B.承攬合同中定作人享有任意解除權

      C.貨運合同中,承運人將貨物交付收貨人之前,托運人享有任意解除權

      D. 保管合同中,寄存人享有任意解除權;保管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管 人享有任意解除權

      E.委托合同中雙方均享有任意解除權

      ③法律后果

      →尚未履行的,一律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的情況和合同的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承擔違約責任

      ④單方解除的異議

      →當事人行使單方解除權,對方可提出異議,異議期間依當事人約定,無約定的,為解除合同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個月內。異議是否成立,由法院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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