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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考試

    司法考試卷三商法知識鞏固題及答案

    時間:2025-04-22 18:43:47 司法考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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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司法考試卷三商法知識鞏固題及答案

      我們要把復習當成一種習慣,一點一滴地積累,一步一個腳印地復習。只有如此,考試才會有好成績。以下是百分網小編整理的2017司法考試卷三商法知識鞏固題及答案,歡迎學習!

    2017司法考試卷三商法知識鞏固題及答案

      一、案例分析題

      【案情】甲公司簽發金額為1000萬元、到期日為2006年5月30日、付款人為大滿公司的匯票一張,向乙公司購買A樓房。甲乙雙方同時約定:匯票承兌前,A樓房不過戶。

      其后,甲公司以A樓房作價1000萬元、丙公司以現金1000萬元出資共同設立丁有限公司。某會計師事務所將未過戶的A樓房作為甲公司對丁公司的出資予以驗資。丁公司成立后占有使用A樓房。

      2005年9月,丙公司欲退出丁公司。經甲公司、丙公司協商達成協議:丙公司從丁公司取得退款1000萬元后退出丁公司;但顧及公司的穩定性,丙公司仍為丁公司名義上的股東,其原持有丁公司 50%的股份,名義上仍由丙公司持有40%,其余10%由丁公司總經理賈某持有,賈某暫付200萬元給丙公司以獲得上述10%的股權。丙公司依此協議獲款后退出,據此,丁公司變更登記為:甲公司、丙公司、賈某分別持有50%、40%和10%的股權;注冊資本仍為2000萬元。

      丙公司退出后,甲公司要求丁公司為其貸款提供擔保,在丙公司代表未到會、賈某反對的情況下,丁公司股東會通過了該擔保議案。丁公司遂為甲公司從B銀行借款500萬元提供了連帶責任保證擔保,同時,乙公司亦將其持有的上述1000萬元匯票背書轉讓給陳某。陳某要求丁公司提供擔保,丁公司在匯票上簽注:“同意擔保,但A樓房應過戶到本公司。”陳某向大滿公司提示承兌該匯票時,大滿公司在匯票上批注:“承兌,到期丁公司不垮則付款。”

      2006年6月5日,丁公司向法院申請破產獲受理并被宣告破產。債權申報期間,陳某以匯票未獲兌付為由、賈某以替丁公司代墊了200萬元退股款為由向清算組申報債權,B銀行也以丁公司應負擔保責任為由申報債權并要求對A樓房行使優先受償權。同時乙公司就A樓房向清算組申請行使取回權。

      【問題】

      1.丁公司的設立是否有效?為什么?

      【參考答案】有效。甲公司以未取得所有權之樓房出資僅導致甲公司承擔出資不實的法律責任,不影響公司設立的效力。

      【參考解析】《公司法》第7條規定,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本題中甲公司以未取得所有權之樓房出資,構成出資不實,根據《公司法》第28條的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因此,在本題中,公司或者其他股東有權要求甲公司履行樓房過戶義務,并可追究其違約責任,對于公司而言,根據《公司法》第200條的規定,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從該法條只貴帝國了公司承擔出資不實的責任并沒有否定公司設立的效力來看,甲公司以未取得所有權之樓房出資僅導致甲公司承擔出資不是的法律責任,不影響丁公司設立的效力。

      2.丙退出丁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為什么?

      【參考答案】不合法。丙公司的行為實為抽逃公司資金。

      【參考解析】《公司法》第36條明確規定,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本案中,丙公司從丁公司取得退款1000萬元后退出丁公司。違反了上述規定。所以,丙公司的做法是不合法的。

      3.丁公司股東會關于為甲公司提供擔保的決議是否有效?為什么?

      【參考答案】無效。該擔保事項應由無關聯關系的股東表決決定。

      【參考解析】我國《公司法》第16條對公司對外提供擔保做出如下規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根據上述規定,丁公司為本公司的股東甲公司提供擔保,須經股東會決議,并且甲公司不得參與該事項的表決,該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丁公司股東會關于為甲公司提供擔保的決議不符合法律規定,因而是無效的。

      4.陳某和賈某所申報的債權是否構成破產債權?為什么?

      【參考答案】陳某的申報構成破產債權。丁公司對匯票的保證有效;大滿公司實為拒絕承兌,陳某對丁公司享有票據追索權。賈某的申報不構成破產債權。賈某的200萬元是對丁公司的出資,公司股東不得以出資款向公司主張債權。

      【參考解析】破產債權,指于破產宣告前成立的,只能通過破產程序才能得以公平清償的債權。我國《票據法》第48條規定,保證不得附有條件;附有條件的,不影響時匯票的保證責任。陳某要求丁公司提供擔保,丁公司在匯票上簽注:“同意擔保,但A樓房應過戶到本公司。”根據上述規定,雖然丁公司在為該匯票提供保證時附有條件,但這并不影響時匯票的保證責任。所以,丁公司要對匯票承擔保證責任。陳某在丁公司破產時,申報的債權構成破產債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61條中規定,破產企業的股權、股票持有人在股權、股票上的權利不屬于破產債權。在本案中,丁公司經過變更后,賈某成為公司股東,并向其出資200萬元。這200萬元作為股東的出資,不能申報破產債權。

      5.B銀行和乙公司的請求是否應當支持?為什么?

      【參考答案】B銀行申報破產債權的申請應當支持,但無權優先受償。丁公司與B銀行簽訂的擔保合同有效,故B銀行破產債權成立;但該擔保是保證擔保,B銀行不享有擔保物權,無權優先受償。乙公司的請求應當支持。乙公司仍是A樓房的產權人,故其可依法收回該樓房。

      【參考解析】別除權,是指債權人不依破產程序,而由破產財產中的特定財產單獨優先受償的權利。別除權是擔保物權在破產程序中的轉化形式。而在本案中,丁公司為甲公司從B銀行借款500萬元提供了連帶責任保證擔保。保證擔保不是擔保物權,因此B銀行無優先受償權。另外,丁公司決議的擔保行為雖無效,但是公司內部行為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B銀行,銀行可以向丁公司主張擔保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71條中規定,債務人基于倉儲、保管、加工承攬、委托交易、代銷、借用、寄存、租賃等法律關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財產,不屬于破產財產。丁公司雖然占有該樓房,但該房屬于乙公司所有。所以,乙公司有權取回該樓房。

      6.各債權人若在破產程序中得不到完全清償,還可以向誰追索?他們各自應承擔什么責任?

      【參考答案】債權人可以向甲公司、丙公司和某會計師事務所追索。甲公司虛假出資,丙公司非法抽逃資金,應對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某會計師事務所明知丁公司設立時甲公司出資不實,仍予驗資,應在其虛假驗資的范圍內承擔責任。

      【參考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66條規定,債務人的開辦人注冊資金投入不足的,應當由該開辦人予以補足,補足部分屬于破產財產。甲公司在設立丁公司時,出資不足,應當承擔法律責任。所以各債權人有權向甲公司追索。《公司法》第31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據此,丙公司應對各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公司法》208條規定,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因其出具的評估結果、驗資或者驗證證明不實,給公司債權人造成損失的,除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外,在其評估或者證明不實的金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據此,該會計師事務所應在其虛假驗資的范圍內承擔責任。

      二、不定項選擇題

      張某到保險公司商談分別為其62歲的母親甲和8歲的女兒張乙投保意外傷害險事宜。張某向保險公司詳細詢問了有關意外傷害保險的具體條件,也如實地回答了保險公司的詢問。請回答以下題。

      1.在張某為其母親甲投保的意外傷害保險中,依法可以確定誰為受益人?

      A.以被保險人甲為受益人

      B.以被保險人甲指定的張乙為受益人

      C.以投保人張某為受益人,但須經甲同意

      D.以投保人張某和被保險人甲共同指定的第二人為受益人

      【參考答案】ABCD

      【參考解析】《保險法》第22條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可以為被保險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可以為受益人。第61條規定,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監護人指定受益人。由此ABCD都選。

      2.在張某為其女兒張乙投的意外傷害保險中,受益人如何產生?

      A.因張乙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故張某可以監護人身份指定受益人

      B.張乙雖無民事行為能力,但因她是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故她可以指定受益人

      C.因張乙無民事行為能力,她可以委托張某指定受益人

      D.張某作為投保人可以指定受益人,但必須征得被保險人張乙的同意

      【參考答案】A

      【參考解析】由上述《保險法》第六十一條之規定,應該選A.

      3.張某為甲和張乙投保的保險合同均約定為分期支付保費。張某支付了首期保費后,因長期外出,第二期超過60日未支付當期保費,這有可能引起什么后果?

      A.合同效力中止

      B.合同終止

      C.保險人有權立即解除合同

      D.保險人按照約定條件減少保險金額

      【參考答案】AD外語學習網

      【參考解析】《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合同約定分期支付保險費,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后,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超過規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減少保險金額。”由此選AD.

      

      4.張某續交保費兩年后,由于經濟上陷入困境,無力繼續支付保費,遂要求解除保險合同并退還已交的保費。對于張某的這一請求,應當如何認定?

      A.張某有權解除合同,但無權要求退還任何費用

      B.張某有權解除合同,保險公司應當退還已交的保費

      C.張某有權解除合同,保險公司應當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D.張某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按規定退還保費,但保險公司有權收取違約金

      【參考答案】C

      【參考解析】《保險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投保人解除合同,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自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未交足二年保險費的,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在扣除手續費后,退還保險費。”由此選C.

      三、多項選擇題

      1.甲、乙、丙、丁欲設立一有限合伙企業,合伙協議中約定了如下內容,其中哪些符合法律規定?

      A.甲僅以出資額為限對企業債務承擔責任,同時被推舉為合伙事務執行人

      B.丙以其勞務出資,為普通合伙人,其出資份額經各合伙人商定為5萬元

      C.合伙企業的利潤由甲、乙、丁三人分配,丙僅按營業額提取一定比例的勞務報酬

      D.經全體合伙人同意,有限合伙人可以全部轉為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也可以全部轉為有限合伙人

      【參考答案】BC

      【參考解析】《合伙企業法》第67條規定,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由此,甲僅以出資為限對企業承擔債務,其是有限合伙人,而有限合伙人不得執行合伙事務,A的說法錯誤;第64條規定,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第16條 (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合伙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并在合伙協議中載明。由此,B的說法正確,當選;第69條規定,有限合伙企業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由此,C正確,當選;第75條規定,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有限合伙人的,應當解散;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普通合伙人的,轉為普通合伙企業。由此,D的說法錯誤,不當選。本題正確答案是BC.

      2.賈某是一有限合伙企業的有限合伙人。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A.若賈某被法院判決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他合伙人可以因此要求其退伙

      B.若賈某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取得賈某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資格

      C.若賈某轉為普通合伙人,其必須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D.如果合伙協議沒有限制,賈某可以不經過其他合伙人同意而將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

      【參考答案】 BCD

      【參考解析】《合伙企業法》第79條規定,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所以A錯誤,不當選;第80條規定,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資格。B正確,當選;第83條規定,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有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C正確,當選;第72條規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D正確,當選,本題正確答案是BCD.

      3.王某將自己居住的房屋向某保險公司投保家庭財產保險。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該房屋因鄰居家的小孩玩火而被部分毀損,損失10萬元。下列哪些選項是錯誤的?

      A.王某應當先向鄰居索賠,在鄰居無力賠償的前提下才能向保險公司索賠

      B.王某可以放棄對鄰居的賠償請求權,單獨向保險公司索賠

      C.若王某已從鄰居處得到10萬元的賠償,其仍可向保險公司索賠

      D.若王某從保險公司得到的賠償不足10萬元,其仍可向鄰居索賠

      【參考答案】ABC

      【參考解析】《保險法》第45條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前款規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損害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者已取得的賠償金額。保險人依照第一款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不影響被保險人就未取得賠償的部分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由此,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可以選擇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也可以直接請求侵害人給予賠償,但是這二者之間并沒有先后順序,A的說法錯誤,當選;王某若已經從鄰居處得到10萬元的賠償,此時其損失已經被彌補,所以不可以再向保險公司索賠,C的說法錯誤,當選;D的說法正確,不當選;《保險法》第46條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者的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由此,B的說法是錯誤的,當選。本題是選非題,正確答案是ABC。

      4.甲向乙開具金額為100萬元的匯票以支付貨款。乙取得該匯票后背書轉讓給丙,丙又背書轉讓給丁,丁再背書轉讓給戊。現查明,甲、乙之間并無真實交易關系,丙為未成年人,票據金額被丁變造。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A.盡管甲、乙之間沒有真實交易,但該匯票仍然有效

      B.盡管丙為未成年人,但其在票據上的簽章仍然有效

      C.盡管票據金額已被丁變造,但該匯票仍然有效

      D.戊不能向甲、乙行使票據上的追索權

      【參考答案】AD(本題司法部公布的答案是AD,但是本校認為正確答案應該是AC)

      【參考解析】《票據法》第10條規定,票據的簽發、取得和轉讓,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票據的取得,必須給付對價,即應當給付票據雙方當事人認可的相對應的代價。第21條規定,匯票的出票人必須與付款人具有真實的委托付款關系,并且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不得簽發無對價的匯票用以騙取銀行或者其他票據當事人的資金。《關于審理票據糾紛案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4條規定,票據債務人以票據法第10條、第21條的規定為由,對業經背書轉讓票據的持票人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盡管甲乙之間沒有真是的交易,但是該匯票已經背書轉讓,根據最高院司法解釋第14條的規定,該匯票仍然有效。因此,A項說法正確;《票據法》第6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票據上簽章的,其簽章無效,但是不影響其他簽章的效力。由此,B的說法錯誤;《票據法》第14條規定,票據上的記載事項應當真實,不得偽造、變造。偽造、變造票據上的簽章和其他記載事項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票據上有偽造、變造的簽章的,不影響票據上其他真實簽章的效力。票據上其他記載事項被變造的,在變造之前簽章的人,對原記載事項負責;在變造之后簽章的人,對變造之后的記載事項負責;不能辨別是在票據被變造之前或者之后簽章的,視同在變造之前簽章。根據上述規定可知,票據變造的并不影響票據的效力,因此,C項正確;甲乙是在票據變造之前簽章的票據債務人,因此,甲乙應該對變造之前的記載事項承擔票據責任,而非是不承擔票據責任,D項說法錯誤。因此,本題的正確答案是AC.

      5.甲公司向乙銀行貸款100萬元,由A公司和B公司作為共同保證人,并以甲公司的廠房作抵押擔保。其后,甲公司因嚴重資不抵債而向法院申請破產。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并指定了破產管理人。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A.管理人可以優先清償乙銀行的債務

      B.如A公司已代甲公司償還了乙銀行貸款,則其可向管理人申報100萬元債權

      C.如乙銀行不申報債權,則A公司或B公司均可向管理人申報100萬元債權

      D.如乙銀行已申報債權并獲40萬元分配,則剩余60萬債權因破產程序終結而消滅

      【參考答案】BC

      【參考解析】《企業破產法》第16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的債務清償無效。因此,A的說法錯誤,不當選;第51條規定,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已經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求償權申報債權。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尚未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將來求償權申報債權。但是,債權人已經向管理人申報全部債權的除外。由此,B和C是正確的,當選。第110條規定,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權利的債權人行使優先受償權利未能完全受償的,其未受償的債權作為普通債權;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其債權作為普通債權。由此,D是錯誤的,不當選。本題正確答案是BC.

      6.周某向錢某轉讓其持有的某有限責任公司的全部股權,并簽署了股權轉讓協議。關于該股權轉讓和股東的認定問題,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A.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股權變更登記前股東仍然是周某

      B.在出資證明書移交給錢某后,錢某即成為公司股東

      C.在公司變更股東名冊后,錢某即成為公司股東

      D.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股權登記后該股權轉讓取得對抗效力

      【參考答案】CD

      【參考解析】《公司法》第33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二)股東的出資額;(三)出資證明書編號。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因此,本題中,C和D是正確的,當選。

      7.劉某是甲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長兼總經理。任職期間,多次利用職務之便,指示公司會計將資金借貸給一家主要由劉某的兒子投資設立的乙公司。對此,持有公司股權0.5%的股東王某認為甲公司應該起訴乙公司還款,但公司不可能起訴,王某便自行直接向法院對乙公司提起股東代表訴訟。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A.王某持有公司股權不足1%,不具有提起股東代表訴訟的資格

      B.王某不能直接提起訴訟,必須先向董事會或監事會提出請求

      

      C.王某應以甲公司的名義起訴,但無需甲公司蓋章或劉某簽字

      D.王某應以自己的名義起訴,但訴訟請求應是將借款返還給甲公司

      【參考答案】BD

      【參考解析】《公司法》第150條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152條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股東可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上述規定可知,本題的正確答案是BD.

      8.甲公司于2008年7月依法成立,現有數名推薦的董事人選,依照《公司法》規定,下列哪些人員不能擔任公司董事?

      A.王某,因擔任企業負責人犯重大責任事故罪于2001年6月被判處三年有期徒刑,2004年刑滿釋放

      B.張某,與他人共同投資設立一家有限責任公司,持股70%,該公司長期經營不善,負債累累,于2006年被宣告破產

      C.徐某,2003年向他人借款100萬元,為期2年,但因資金被股市套住至今未清償

      D.趙某,曾任某音像公司董事長,該公司因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大量復制音像制品于2006年5月被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趙某負有個人責任

      【參考答案】CD

      【參考解析】《公司法》第147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二)因貪腐、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其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本題A選項中王某犯的是重大責任事故罪,不是貪腐、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方面的犯罪,所以可以擔任公司董事,A不能選;B選項中,張某是宣告破產的公司的股東,而不是其董事、廠長或者經理,所以也是可以擔任甲公司董事的,B不能選;C選項中,徐某因個人大額債務到期無法清償,所以不得擔任甲公司的董事;D中,趙某是被吊銷營業執照公司的董事長,即法定代表人,且自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所以其也不能再擔任甲公司的董事,本題正確答案是CD.

      9.華勝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長甲及乙、丙、丁、戊等共五位董事出席,董事會中其余4名成員未出席。董事會表決之前,丁因意見與眾人不合,中途退席,但董事會經與會董事一致通過,最后仍作出決議。下列哪些選項是錯誤的?

      A.該決議有效,因其已由出席會議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B.該決議無效,因丁退席使董事的同意票不足全體董事表決票的二分之一

      C.該決議是否有效取決于公司股東會的最終意見

      D.該決議是否有效取決于公司監事會的審查意見

      【參考答案】ACD

      【參考解析】《公司法》第112條規定,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本題中,出席會議的董事有5位,符合舉行董事會會議關于出席人數的規定,可以舉行董事會會議;但是因為董事會表決之前,丁因意見與眾人不合,中途退席,導致董事會的決議實際上只有4名董事通過,不足全體董事的過半數,該決議無效,A、C、D的說法錯誤,B的說法正確。

      10.甲公司欲與某外國公司設立一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就相關事項咨詢律師。下列哪些選項是錯誤的?

      A.合資企業自審批機關批準之日起成立

      B.合資企業章程中可以約定由公司總經理擔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C.合資企業作為有限責任公司應按照《公司法》規定設股東會作為其權力機構

      D.合資企業合同只能約定按各方的出資比例分配利潤

      【參考答案】ABC

      【參考解析】在中國境內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必須經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即商務部審查批準,發給批準文件。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日期即為該合資企業的成立日期,由此,A的說法錯誤,當選;董事長是合資企業的法人代表,B的說法錯誤,當選;董事會是合資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由此,C錯誤。D的說法“合資企業合同只能約定按各方的出資比例分配利潤”本身正確,不當選。所以本題正確答案是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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