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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考試

    往年司法考試刑法真題及其解析

    時間:2025-03-24 09:07:39 司法考試 我要投稿

    往年司法考試刑法真題及其解析

      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往年司法考試刑法真題及其解析,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往年司法考試刑法真題及其解析

      1.看守所值班武警甲擅離職守,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乙趁機逃走,但剛跑到監獄外的樹林即被抓回。關于本案,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2010年卷二單選第2題)

      A.甲主觀上是過失,乙是故意

      B.甲、乙是事前無通謀的共犯

      C.甲構成私放在押人員罪

      D.乙不構成脫逃罪

      【答案】A

      【考點】犯罪主觀要件、共犯

      【解析】選項A正確。看守所值班武警甲擅離職守,導致乙趁機逃走,并非甲故意將乙放走,因此,甲主觀上是過失;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乙出于脫逃的故意,實施脫逃的行為,因此,乙主觀上是故意。

      選項B錯誤。共同犯罪的成立要求行為人之間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其中一人為過失的,不構成共犯。因此,甲乙不成立共犯。

      選項C錯誤。私放在押人員罪的主觀方面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此罪,本題中甲主觀上是過失,不是故意,因此不構成私放在押人員罪。

      選項D錯誤。只要實施脫逃的行為即成立既遂,本題中,乙雖然最終被抓回,但仍然構成脫逃罪。

      2.關于刑法上的因果關系,下列哪一判斷是正確的?( )(2010年卷二單選第3題)

      A.甲開槍射擊乙,乙迅速躲閃,子彈擊中乙身后的丙。甲的行為與丙的死亡之間不具有因果關系

      B.甲追趕小偷乙,乙慌忙中撞上疾駛汽車身亡。甲的行為與乙的死亡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C.甲、乙沒有意思聯絡,碰巧同時向丙開槍,且均打中了丙的心臟。甲、乙的行為與丙的死亡之間不具有因果關系

      D.甲以殺人故意向乙的食物中投放了足以致死的毒藥,但在該毒藥起作用前,丙開槍殺死了乙。甲的行為與乙的死亡之間不具有因果關系

      【答案】D

      【考點】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解析】選項A錯誤。根據因果關系認定的條件說,當行為與結果之間存在著沒有前者就沒有后者的條件關系時,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選項A中,甲開槍射擊乙,乙躲閃而擊中乙身后的丙。雖然甲不存在殺害或者傷害丙的故意,但如果沒有甲開槍的行為,則不會出現丙被射中的后果,因此甲的行為與丙死亡的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選項B錯誤。作為原因的行為必須具有危害結果發生的實在可能性,即指某種行為存在使危害結果發生的客觀依據,這是行為與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的前提條件。選項B中,甲追趕小偷乙,甲的行為具備正當性,不具備使危害結果發生的客觀依據,因此甲的行為與乙的死亡之間不具有因果關系。

      選項C錯誤。一個危害結果由數個危害行為造成的,在認定某種行為是某種危害結果的原因時,不能輕易否認其他行為同時也是該結果發生的原因。選項C中,甲、乙的行為均可導致丙的死亡,因此,甲、乙的行為與丙的死亡之間都具有因果關系。

      選項D正確。根據因果關系認定的條件說,與前“條件”無關的后條件直接導致結果發生,而且即使沒有前“條件”也將發生結果時,前“條件”與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選項D中,丙開槍射擊“條件”的介入直接導致了乙的死亡,因此,甲的行為與乙的死亡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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