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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試《民法》物權法復習知識:質權

    時間:2025-05-12 00:04:52 司法考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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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司法考試《民法》物權法復習知識:質權

      質權

    2016年司法考試《民法》物權法復習知識:質權

      一、質權的概念

      質權是指債權人為了擔保債權的實現就債務人或第三人移交占有動產或權利于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所享有的優先受償的權利。

      二、質權的特征

      1、具有一切擔保物權具有的共同特性:從屬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

      2、質權的標的是動產和可轉讓的權利,不動產不能設定質權。質權因此分為動產質權和權利質權。

      3、質權是移轉質物的占有的擔保物權,質權以占有標的物為成立要件。(當事人不得協議改變)

      三、動產質權

      A.動產質權的設立(質押合同+交付)

      (一)訂立書面合同

      (二)交付標的物:

      1、交付是質權的成立要件。

      不交付標的物的質權不成立,但是不影響質押合同的效力。

      《擔保法解釋》第88條:出質人以間接占有的財產出質的,質押合同自書面通知送達占有人時視為移交。占有人收到出質通知后,仍接受出質人的指示處分出質財產的,該行為無效。

      2、交付包括現實交付、指示交付和簡易交付、占有改定。

      3.質權人曾經占有質物又返還給出質人的,質權不得對抗第三人。

      4、交付的標的物與合同約定不一致的以實際交付的為準。

      5、質權是否及于從物,以從物本身是否交付為準

      B.動產質權的效力

      (一)對質權人的效力

      1、質權人的權利

      (1)占有質物,質權人有權在債權受清償前占有質物。(含直接占有和間接占有)

      (2)收取孳息——孳息所有權仍然屬于出質人,“收取”并非“所有”

      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用于質押受償——余者返還出質人

      (3)轉質

      【重點法條】:《擔保法解釋》第94條: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為擔保自己的債務,經出質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質物為第三人設定質權的,應當在原質權所擔保的債權范圍之內,超過的部分不具有優先受償的效力。轉質權的效力優于原質權。(注意:承諾轉質――轉質不允許增加出質人的質物上的負擔)

      物權法:第217條 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轉質,造成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向出質人承擔賠償責任。

      注意:責任轉質,雖有效,但對因轉質而產生的損害負賠償責任

      (4)處分質物并就其價金優先受償——異于抵押,行使質押權無期間限制

      (5)費用支付請求權——有請求出質人支付保管標的物之費用的權利

      (6)保全質權的權利——質押期間,非因質權人原因而質物價值可能減損甚至危害質權的,質權人可以提出如下要求:

      A. 出質人補充擔保; 否則,提前變賣、拍賣原物;

      B. 與出質人協議將拍賣、變賣價款用于提前清償與提存。

      2、質權人的義務

      (1)保管標的物

      (2)返還質物的義務——質權消滅時

      (3)不作為義務——不得擅自處分、使用、出租質物,否則負賠償責任

      (二)對出質人的效力

      1、出質人的權利

      ① 出質人在質權人因保管不善致使質物毀損滅失時,有權要求質權人承擔賠償責任。

      ② 質權人不能妥善保管質物可能致使其滅失或者毀損的出質人可以要求:

      A. 質權人將質物提存;

      B. 要求提前清償債權而返還質物;

      C. 將質物提存的,質物提存費用由質權人負擔;但妥善保管的,質權人有權請求出質人支付保管費用。注意:出質人無權因此解除質押合同

      ③ 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或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出質人有權要求質權人返還質物。

      2、出質人的義務 (質權的善意取得——需要質物已經交付,為善意人占有)

      【重點法條】:《擔保解釋》第84條:出質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權但合法占有的動產出質的,不知出質人無處分權的質權人行使質權后,因此給動產所有人造成損失的,由出質人承擔賠償責任。(汽車也可以善意取得質權)

      四、權利質權

      (一) 權利質權的客體

      第223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

      (一)匯票、支票、本票;

      (二)債券、存款單;

      (三)倉單、提單;

      (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

      (五)可以轉讓的注冊 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六)應收賬款;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二)權利質權的公示——一般為生效要件

      1、有價證券出質:交付;不能交付的,登記

      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時設立;沒有權利憑證的,質權自有關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 背書作為“對抗要件”:以票據、公司債券出質的,應背書記載“出質”字樣,否則不得對抗第三人。

      ◆ 有價證券再轉讓者無效且禁止轉質,可以提前變現

      2、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登記——【物權法】第二百二十六條

      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以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不是股東名冊)

      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后,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3、可轉讓的知識產權出質:登記——【物權法】第二百二十七條

      以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有關主管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后,出質人不得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出質的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4、應收帳款出質(債權)登記——【物權法】第二百二十八條

      以應收賬款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信貸征信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應收賬款出質后,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應收賬款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三)權利質權的效力

      1、關于出質權利的轉讓

      (1)權利質權成立后,出質人未經質權人同意不得再將出質的權利予以轉讓或許可他人使用。

      (2)在取得質權人同意的前提下可以將出質權利予以轉讓或許可他人使用,但是因當將轉讓所得價款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有價證券除外)

      2、關于票據債權等出質的特殊規定

      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的兌現日期或者提貨日期先于主債權到期的,質權人可以兌現或者提貨,并與出質人協議將兌現的價款或者提取的貨物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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