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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考試

    司法考試《法理學》試題

    時間:2025-03-18 04:02:43 司法考試 我要投稿

    2016年司法考試《法理學》試題

      多項選擇題

    2016年司法考試《法理學》試題

      《物權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權人取得;既有所有權人又有用益物權人的,由用益物權人取得。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法定孳息,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取得;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交易習慣取得。”關于這一規定,下列哪一說法是錯誤的?( )

      A. 該規定屬于法律要素中的確定性法律規則

      B. 該規定對于具有物權孳息關系的當事人可以起到很明確的指引作用和預測作用

      C. 該規定事實上允許法官可以在一定條件下以習慣作為司法審判的依據

      D. 對“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重要法律概念含義的解釋應該首先采用客觀目的解釋的方法

      【正確答案】 D

      【答案解析】 本題考核法律規則的特征和分類、法的作用、當代中國法的正式淵源、法律解釋方法的位階。

      選項A說法正確。按照規則內容的確定性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規則分為確定性規則、委任性規則和準用性規則。所謂確定性規則,是指內容本已明確肯定,無須再援引或參照其他規則來確定其內容的法律規則。在法律條文中規定的絕大多數法律規則屬于此種規則。所謂委任性規則,是指內容尚未確定,而只規定某種概括性指示,由相應國家機關通過相應途徑或程序加以確定的法律規則。所謂準用性規則,是指內容本身沒有規定人們具體的行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參照其他相應內容規定的規則。所以,該規定屬于法律要素中的確定性法律規則。

      選項B說法正確。該選項是從法的作用的角度表述的。法的作為分為規范作用與社會作用。法的規范作用可以分為指引、評價、教育、預測和強制五種。

      選項C說法正確。習慣是我國法的非正式淵源。

      選項D說法錯誤。根據法律解釋的位階,首先應當適用“語義學解釋”而不是客觀目的解釋。現今大部分法學家都認可下列位階:(1)語義學解釋→(2)體系解釋→(3)立法者意圖或目的解釋→(4)歷史解釋→(5)比較解釋→(6)客觀目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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