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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試商法解讀:船舶優先權

    時間:2025-02-03 06:02:40 司法考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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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司法考試商法解讀:船舶優先權

      船舶優先權是指海事請求人依法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經營人提出海事請求,對產生該海事請求的船舶具有優先受償的權利。船舶優先權又稱船舶優先請求權、船舶優先債權或優先受償權。

    2015年司法考試商法解讀:船舶優先權

      我國《海商法》第22條、第23條規定,具有船舶優先權的項目和受償順序是:

      ①船長、船員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編人員根據勞動法律、行政法規或勞動合同產生的工資、其他勞動報酬、船員遣返費用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給付請求;

      ②在船舶營運中發生的人身傷亡的賠償請求;

      ③船舶噸稅、引航費、港務費和其他港口規費的繳付請求;

      ④海難救助的救助款項的給付請求;

      ⑤船舶在營運中因侵權行為產生的財產賠償請求。但載運2000噸以上的散裝貨油的船舶,持有有效的證書,證明已經進行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或者具有相應的財務保證的,對其造成的油污損害的賠償請求,不屬于因侵權產生的財產賠償請求。

      船舶優先權的受償順序在一些情況下會發生變動。第一,上述第④項給付請求,后于第①項~第③項發生的,應先于第①項~第③項受償。第二,上述第④項有兩個以上的給付請求,后發生的給付請求先受償。但第①②③⑤項有兩個以上的給付請求,則不分先后,同時受償;不足受償的,按比例受償。

      船舶優先權的移轉。船舶優先權與船舶同在,船舶所有權轉移,船舶優先權亦發生轉移。船舶優先權與海事請求權同在,海事請求權發生移轉的,則船舶優先權隨之發生移轉。

      船舶優先權的消滅。船舶優先權消滅的原因有:

      ①超過船舶優先權時效1年。船舶優先權的1年時效不適用時效中止和中斷的規定。

      ②船舶經法院強制出售。

      ③船舶滅失。

      ④船舶轉讓時,船舶優先權自法院應受讓人申請予以公告之日起滿60日不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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