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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試《卷四》綜合案例分析題

    時間:2025-03-09 17:21:10 司法考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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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司法考試《卷四》綜合案例分析題

      【案情】:

    2015年司法考試《卷四》綜合案例分析題

      2007年2月10日,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一份購買1000臺A型微波爐的合同,約定由乙公司3月10日前辦理托運手續,貨到付款。

      乙公司如期辦理了托運手續,但裝貨時多裝了50臺B型微波爐。

      甲公司于3月13日與丙公司簽訂合同,將處于運輸途中的前述合同項下的1000臺A型微波爐轉賣給丙公司,約定貨物質量檢驗期為貨到后10天內。

      3月15日,上述貨物在運輸途中突遇山洪爆發,致使100臺A型微波爐受損報廢。

      3月20日貨到丙公司。4月15日丙公司以部分貨物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拒付貨款,并要求退貨。

      顧客張三從丙公司處購買了一臺B型微波爐,在正常使用過程中微波爐發生爆炸,致張三右臂受傷,花去醫藥費1200元。

      問題:

      1.如乙公司在辦理完托運手續后即請求甲公司付款,甲公司應否付款?為什么?

      2.乙公司辦理完托運手續后,貨物的所有權歸誰?為什么?

      3.對因山洪爆發報廢的100臺微波爐,應當由誰承擔風險損失?為什么?

      4.對于乙公司多裝的50臺B型微波爐,應當如何處理?為什么?

      5.丙公司能否拒付貨款和要求退貨?為什么?

      6.張三可向誰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為什么?

      參考答案:

      1.不應當。因為合同約定貨到付款,而實際上貨未到,或甲公司享有先(后)履行抗辯權。

      2.屬于甲公司。因為交付已經完成。

      3.由丙公司承擔。因為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的意外滅失風險自合同成立時由買受人承擔。

      4.乙公司有權請求丙公司返還。因為屬于不當得利。

      5.無權拒絕付款和要求退貨。因為合同約定了質量檢驗期間,丙公司在此期間未提出異議,視為質量符合要求。

      6.張三可向丙公司索賠,也可向乙公司索賠。因為對因產品缺陷造成的人身損害,受害人有權向其制造者或銷售者索賠。

      【案情】:

      甲公司簽發金額為1000萬元、到期日為2006年5月30日、付款人為大滿公司的匯票一張,向乙公司購買A樓房。甲乙雙方同時約定:匯票承兌前,A樓房不過戶。

      其后,甲公司以A樓房作價1000萬元、丙公司以現金1000萬元出資共同設立丁有限公司。某會計師事務所將未過戶的A樓房作為甲公司對丁公司的出資予以驗資。丁公司成立后占有使用A樓房。

      2005年9月,丙公司欲退出丁公司。經甲公司、丙公司協商達成協議:丙公司從丁公司取得退款1000萬元后退出丁公司;但顧及公司的穩定性,丙公司仍為丁公司名義上的股東,其原持有丁公司50%的股份,名義上仍由丙公司持有40%,其余10%由丁公司總經理賈某持有,賈某暫付200萬元給丙公司以獲得上述10%的股權。丙公司依此協議獲款后退出,據此,丁公司變更登記為:甲公司、丙公司、賈某分別持有50%、40%和10%的股權;注冊資本仍為2000萬元。

      丙公司退出后,甲公司要求丁公司為其貸款提供擔保,在丙公司代表未到會、賈某反對的情況下,丁公司股東會通過了該擔保議案。丁公司遂為甲公司從B銀行借款500萬元提供了連帶責任保證擔保,同時,乙公司亦將其持有的上述1000萬元匯票背書轉讓給陳某。陳某要求丁公司提供擔保,丁公司在匯票上簽注:"同意擔保,但A樓房應過戶到本公司。"陳某向大滿公司提示承兌該匯票時,大滿公司在匯票上批注:"承兌,到期丁公司不垮則付款。"

      2006年6月5日,丁公司向法院申請破產獲受理并被宣告破產。債權申報期間,陳某以匯票未獲兌付為由、賈某以替丁公司代墊了200萬元退股款為由向清算組申報債權,B銀行也以丁公司應負擔保責任為由申報債權并要求對A樓房行使優先受償權。同時乙公司就A樓房向清算組申請行使取回權。

      問題:

      1.丁公司的設立是否有效?為什么?

      2.丙退出丁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為什么?

      3.丁公司股東會關于為甲公司提供擔保的決議是否有效?為什么?

      4.陳某和賈某所申報的債權是否構成破產債權?為什么?

      5.B銀行和乙公司的請求是否應當支持?為什么?

      6.各債權人若在破產程序中得不到完全清償,還可以向誰追索?他們各自應承擔什么責任?

      參考答案:

      1.有效。甲公司以未取得所有權之樓房出資僅導致甲公司承擔出資不實的法律責任,不影響公司設立的效力。

      2.不合法。丙公司的行為實為抽逃公司資金。

      3.無效。該擔保事項應由無關聯關系的股東表決決定。

      4.陳某的申報構成破產債權。丁公司對匯票的保證有效;大滿公司實為拒絕承兌,陳某對丁公司享有票據追索權。賈某的申報不構成破產債權。賈某的200萬元是對丁公司的出資,公司股東不得以出資款向公司主張債權。

      5.B銀行申報破產債權的申請應當支持,但無權優先受償。丁公司與B銀行簽訂的擔保合同有效,故B銀行破產債權成立;但該擔保是保證擔保,B銀行不享有擔保物權,無權優先受償。乙公司的請求應當支持。乙公司仍是A樓房的產權人,故其可依法收回該樓房。

      6.債權人可以向甲公司、丙公司和某會計師事務所追索。甲公司虛假出資,丙公司非法抽逃資金,應對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某會計師事務所明知丁公司設立時甲公司出資不實,仍予驗資,應在其虛假驗資的范圍內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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