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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貨法律法規條例《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

    時間:2025-05-01 04:28:35 期貨從業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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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期貨法律法規條例《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

      期貨交易所是買賣期貨合約的場所,是期貨市場的核心。它是一種非營利機構,但是它的非營利性僅指交易所本身不進行交易活動,不以盈利為目的不等于不講利益核算。接下來小編為大家編輯整理了2017年期貨法律法規條例《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想了解更多相關內容請關注應屆畢業生考試網!

    2017年期貨法律法規條例《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

      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三條 期貨交易所是指依照《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和本辦法規定設立,不以營利為目的,履行《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按照章程和交易規則實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第四條 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批準,期貨交易所可以采取會員制或者公司制的組織形式。

      會員制期貨交易所的注冊資本劃分為均等份額,由會員出資認繳。

      公司制期貨交易所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形式。

      第二章 設立、變更與終止

      第六條 設立期貨交易所,由中國證監會審批。

      第九條 申請設立期貨交易所,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 申請書;

      (二) 章程和交易規則草案;

      (三) 期貨交易所的經營計劃;

      (四) 擬加入會員或者股東名單;

      (五) 理事會成員候選人或者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名單及簡歷;

      (六) 擬任用高級管理人員的名單及簡歷;

      (七) 場地、設備、資金證明文件及情況說明;

      (八)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十三條 期貨交易所變更名稱、注冊資本的,應當經中國證監會批準。

      第十四條 期貨交易所的合并、分立,由中國證監會批準。

      期貨交易所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兩種方式,合并前各方的債權、債務由合并后存續或者新設的期貨交易所承繼。

      期貨交易所分立的,其債權、債務由分立后的期貨交易所承繼

      第十五條 期貨交易所聯網交易的,應當于決定之日起10日內報告中國證監會。

      第十七條 期貨交易所因下列情形之一解散:

      (一) 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 會員大會或者股東大會決定解散;

      (三) 中國證監會決定關閉。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制期貨交易所

      第十九條 會員制期貨交易所設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是期貨交易所的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

      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審定期貨交易所章程、交易規則及其修改草案;

      (二) 選舉和更換會員理事;

      (三) 審議批準理事會和總經理的工作報告;

      (四) 審議批準期貨交易所的財務預算方案、決算報告;

      (五) 審議期貨交易所風險準備金使用情況;

      (六) 決定增加或者減少期貨交易所注冊資本;

      (七) 決定期貨交易所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事項;

      (八) 決定期貨交易所理事會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項;

      (九) 期貨交易所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一條 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每年召開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一) 會員理事不足期貨交易所章程規定人數的2/3;

      (二) 1/3以上會員聯名提議;

      (三) 理事會認為必要。

      第二十二條 會員大會由理事長主持。召開會員大會,應當將會議審議的事項于會議召開10日前通知會員。臨時會員大會不得對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第二十三條 會員大會有2/3以上會員參加方為有效。會員大會應當對表決事項制作會議紀要,由出席會議的理事簽名。

      會員大會結束之日起10日內,期貨交易所應當將大會全部文件報告中國證監會。

      第二十四條 期貨交易所設理事會,每屆任期3年。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會員大會,并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二) 擬訂期貨交易所章程、交易規則及其修改草案,提交會員大會審定;

      (三) 審議總經理提出的財務預算方案、決算報告,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四) 審議期貨交易所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的方案,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五) 決定專門委員會的設置;

      (六) 決定會員的接納和退出;

      (七) 決定對違規行為的紀律處分;

      (八) 決定期貨交易所變更名稱、住所或者營業場所;

      (九) 審議批準根據章程和交易規則制定的細則和辦法;

      (十) 審議結算擔保金的使用情況;

      (十一) 審議批準風險準備金的使用方案;

      (十二) 審議批準總經理提出的期貨交易所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十三) 審議批準期貨交易所對外投資計劃;

      (十四) 監督總經理組織實施會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的情況;

      (十五) 監督期貨交易所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政策和期貨交易所章程、交易規則及其實施細則的情況;

      (十六) 組織期貨交易所年度財務會計報告的審計工作,決定會計師事務所的聘用和變更事項;

      (十七) 期貨交易所章程規定和會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由會員理事和非會員理事組成;其中會員理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非會員理事由中國證監會委派。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1至2人。理事長、副理事長的任免,由中國證監會提名,理事會通過。理事長不得兼任總經理。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會議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每次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0日前通知全體理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

      (一) 1/3以上理事聯名提議;

      (二) 期貨交易所章程規定的情形;

      (三) 中國證監會提議。

      第三十三條 期貨交易所設總經理1人,副總經理若干人。總經理、副總經理由中國證監會任免。總經理每屆任期3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總經理是期貨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是當然理事。

      第三十四條 總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一) 組織實施會員大會、理事會通過的制度和決議;

      (二) 主持期貨交易所的日常工作;

      (三) 根據章程和交易規則擬訂有關細則和辦法;

      (四) 決定結算擔保金的使用;

      (五) 擬訂風險準備金的使用方案;

      (六) 擬訂并實施經批準的期貨交易所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

      (七) 擬訂并實施經批準的期貨交易所對外投資計劃;

      (八) 擬訂期貨交易所財務預算方案、決算報告;

      (九) 擬訂期貨交易所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的方案;

      (十) 擬訂期貨交易所變更名稱、住所或者營業場所的方案;

      (十一) 決定期貨交易所機構設置方案,聘任和解聘工作人員;

      (十二) 決定期貨交易所員工的工資和獎懲;

      (十三) 期貨交易所章程規定的或者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節 公司制期貨交易所

      第三十六條 公司制期貨交易所設股東大會。股東大會是期貨交易所的權力機構,由全體股東組成。

      第三十九條 期貨交易所設董事會,每屆任期3年。

      第四十一條 期貨交易所設董事長1人,副董事長1至2人。董事長、副董事長的任免,由中國證監會提名,董事會通過。董事長不得兼任總經理。

      第四十五條 期貨交易所應當設獨立董事。獨立董事由中國證監會提名,股東大會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期貨交易所可以設董事會秘書。董事會秘書由中國證監會提名,董事會通過。

      董事會秘書負責期貨交易所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會議的籌備、文件保管以及期貨交易所股東資料的管理等事宜。

      第四十七條 期貨交易所設總經理1人,副總經理若干人。總經理、副總經理由中國證監會任免。總經理每屆任期3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總經理是期貨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應當由董事擔任。

      第四十九條 期貨交易所設監事會,每屆任期3年。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3人。監事會設主席1人,副主席1至2人。監事會主席、副主席的任免,由中國證監會提名,監事會通過。

      第五十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檢查期貨交易所財務;

      (二) 監督期貨交易所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職務行為;

      (三) 向股東大會會議提出提案;

      (四) 期貨交易所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會員管理

      第五十三條 期貨交易所會員應當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注冊的企業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第五十四條 取得期貨交易所會員資格,應當經期貨交易所批準。

      期貨交易所批準、取消會員的會員資格,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第五十六條 會員制期貨交易所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參加會員大會,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在期貨交易所從事規定的交易、結算和交割等業務;

      (三) 使用期貨交易所提供的交易設施,獲得有關期貨交易的信息和服務;

      (四) 按規定轉讓會員資格;

      (五) 聯名提議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六) 按照期貨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規則行使申訴權;

      (七) 期貨交易所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七條 會員制期貨交易所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 遵守期貨交易所的章程、交易規則及其實施細則及有關決定;

      (三) 按規定繳納各種費用;

      (四) 執行會員大會、理事會的決議;

      (五) 接受期貨交易所監督管理。

      第六十四條 實行全員結算制度的期貨交易所對會員結算,會員對其受托的客戶結算。

      第六十五條 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的期貨交易所會員由結算會員和非結算會員組成。結算會員具有與期貨交易所進行結算的資格,非結算會員不具有與期貨交易所進行結算的資格。

      期貨交易所對結算會員結算,結算會員對非結算會員結算,非結算會員對其受托的客戶結算。

      第六十六條 結算會員由交易結算會員、全面結算會員和特別結算會員組成。

      全面結算會員、特別結算會員可以為與其簽訂結算協議的非結算會員辦理結算業務。交易結算會員不得為非結算會員辦理結算業務。

      第五章、基本業務規則

      第六十九條 期貨交易所向會員收取的保證金,只能用于擔保期貨合約的履行,不得查封、凍結、扣劃或者強制執行。期貨交易所應當在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開立專用結算賬戶,專戶存儲保證金,不得挪用。

      保證金分為結算準備金和交易保證金。結算準備金是指未被合約占用的保證金;交易保證金是指已被合約占用的保證金。

      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的期貨交易所只向結算會員收取保證金。

      第七十一條 期貨交易所可以接受以下有價證券充抵保證金:

      (一) 經期貨交易所認定的標準倉單;

      (二) 可流通的國債;

      (三) 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有價證券。

      以前款規定的有價證券充抵保證金的,充抵的期限不得超過該有價證券的有效期限。

      第七十二條 標準倉單充抵保證金的,期貨交易所以充抵日前一交易日該標準倉單對應品種最近交割月份期貨合約的結算價為基準計算價值。

      國債充抵保證金的,期貨交易所以充抵日前一交易日該國債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較低的收盤價為基準計算價值。

      期貨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對用于充抵保證金的有價證券的基準計算價值進行調整。

      第七十三條 有價證券充抵保證金的金額不得高于以下標準中的較低值:

      (一) 有價證券基準計算價值的80%;

      (二) 會員在期貨交易所專用結算賬戶中的實有貨幣資金的4倍。

      第七十七條 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的期貨交易所應當建立結算擔保金制度。結算擔保金包括基礎結算擔保金和變動結算擔保金。

      第七十八條 期貨交易所應當按照手續費收入的20%的比例提取風險準備金,風險準備金應當單獨核算,專戶存儲。

      第八十三條 實行全員結算制度的期貨交易所對會員進行風險管理,會員對其受托的客戶進行風險管理。

      第八十四條 會員在期貨交易中違約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期貨交易所先以違約會員的保證金承擔該會員的違約責任,保證金不足的,實行全員結算制度的期貨交易所應當以違約會員的自有資金、期貨交易所風險準備金和期貨交易所自有資金承擔;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的期貨交易所應當以違約會員的自有資金、結算擔保金、期貨交易所風險準備金和期貨交易所自有資金承擔。

      期貨交易所以結算擔保金、期貨交易所風險準備金和期貨交易所自有資金代為承擔責任后,由此取得對違約會員的相應追償權。

      第八十五條 期貨交易所可以對該會員或者客戶采取下列臨時處置措施:

      (一) 限制入金;

      (二) 限制出金;

      (三) 限制開倉;

      (四) 提高保證金標準;

      (五) 限期平倉;

      (六) 強行平倉。

      第八十六條 期貨價格出現同方向連續漲跌停板的,期貨交易所可以采用調整漲跌停板幅度、提高交易保證金標準及按一定原則減倉等措施化解風險。

      第九十一條 期貨交易所應當編制交易情況周報表、月報表和年報表,并及時公布。

      第九十二條 期貨交易所對期貨交易、結算、交割資料的保存期限應當不少于20年。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九十八條 公司制期貨交易所收購本期貨交易所股份、股東轉讓所持股份或者對其股份進行其他處置,應當經中國證監會批準。

      第一百零一條 期貨交易所的所得收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管理和使用,但應當首先用于保證期貨交易場所、設施的運行和改善。

      第一百零三條 發生下列重大事項,期貨交易所應當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一) 發現期貨交易所工作人員存在或者可能存在嚴重違反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政策的行為;

      (二) 期貨交易所涉及占其凈資產10%以上或者對其經營風險有較大影響的訴訟;

      (三) 期貨交易所的重大財務支出、投資事項以及可能帶來較大財務或者經營風險的重大財務決策;

      (四)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一百零四條 中國證監會可以根據市場情況調整期貨交易所收取的保證金標準,暫停、恢復或者取消某一期貨交易品種的交易。

      第一百零五條 中國證監會認為期貨市場出現異常情況的,可以決定采取延遲開市、暫停交易、提前閉市等必要的風險處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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