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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培訓考試

    國防法規知識競賽題庫及答案

    時間:2025-02-11 13:12:04 培訓考試 我要投稿

    國防法規知識競賽題庫及答案

      一、國防法

    國防法規知識競賽題庫及答案

      1.國家獨立自主、自力更生地建設和鞏固國防,實行(積極防御)戰略,堅持(全民自衛)原則。

      2.(國家)對國防活動實行統一的領導。

      3.(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每一個公民的神圣職責。

      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依照憲法規定,決定戰爭和和平的問題,并行使憲法規定的國防方面的其他職權。

      5.(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憲法規定,決定戰爭狀態的宣布,決定全國總動員或者局部動員,并行使憲法規定的國防方面的其他職權。

      6.(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宣布戰爭狀態,發布動員令,并行使憲法規定的國防方面的其他職權。

      7.(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有關國防事務的法律、法規的遵守和執行。

      8.(地方各級人民的政府)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征兵、民兵、預備役、國防教育、國民經濟動員、人民防空、國防交通、國防設施保護、退出現役的軍人的安置和擁軍優屬等工作。

      9.(地方各級人民的政府和駐地軍事機關)根據需要召開軍地聯席會議,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域內有關(國防事務)的問題。

      10.軍地聯席會議由(地方人民的政府)的負責人和(駐地軍事機關)的負責人共同召集。軍地聯席會議的參加人員由會議召集人確定。

      11.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武裝力量屬于(人民)。它的任務是(鞏固國防,抵抗侵略,保衛祖國,保衛人民的和平勞動,參加國家建設事業,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12.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武裝力量受(中國共產黨)領導。武裝力量中的中國共產黨組織依照(中國共產黨章程)進行活動。

      13.國家加強武裝力量的(革命化、現代化、正規化)建設,增強國防力量。

      14.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武裝力量,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部隊和預備役部隊、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民兵)組成。

      15.民兵在軍事機關的指揮下,擔負(戰備勤務、防衛作戰)任務,協助維護社會秩序。

      16.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兵役分為(現役)和(預備役)。

      17.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陸、(內水)、(領海)、(領空)神圣不可侵犯。

      18.國家根據邊防、海防和空防的需要,建設(作戰、指揮、通信、防護、交通、保障)等國防設施。

      19.國防科技工業實行(軍民結合、平戰結合、軍品優先、以民養軍)的方針。

      20.國家統籌規劃國防科技工業建設,保持(規模適度、專業配套、布局合理)的國防科研生產能力。

      21.國家促進國防科學技術進步,加強高新技術研究,發揮高新技術在武器裝備發展中的(先導)作用,增加技術儲備,研制新型武器裝備。

      22.國家對國防科研生產實行(統一領導)和(計劃調控)。

      23.國家根據國防建設的需要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實行(國家軍事訂貨)制度,保障武器裝備和其他軍用物資的采購供應。

      24.國防經費的增長應當與(國防需求)和(國民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

      25.國家為武裝力量建設、(國防科研生產)和其他國防建設直接投入的資金、劃撥使用的土地等資源,以及由此形成的用于國防目的的武器裝備和(設備設施)、物資器材、(技術成果)等屬于國防資產。

      26.國防資產歸(國家)所有。

      27.(國家)根據國防建設和經濟建設的需要,確定國防資產的規模、結構和布局,調整和處分國防資產。

      28.未經(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或者(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授權的機構批準,國防資產的占有、使用單位不得改變國防資產用于國防的目的。

      29.國家通過開展國防教育,使公民(增強國防觀念)、(掌握國防知識)、(發揚愛國主義精神),自覺履行國防義務。

      30.普及和加強國防教育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31.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的政府)以及(有關軍事機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國防教育工作。

      32.(學校)的國防教育是全民國防教育的基礎。

      33.各級人民的政府應當將國防教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障國防教育所需的經費。

      34.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統一)、(領土完整)和安全遭受威脅時,國家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進行全國總動員或者局部動員。

      35.國家在和平時期進行動員準備,將(人民武裝)動員、(國民經濟)動員、(人民防空)、(國防交通)等方面的動員準備納入國家總體發展規劃和計劃。

      36.國家建立戰略物資儲備制度。戰略物資儲備應當(規模適度、儲存安全、調用方便、定期更換),保障戰時的需要。

      37.(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共同領導動員準備和動員實施工作。

      38.國家根據動員需要,可以依法征用組織和個人的(設備設施)、(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資。

      39.(國家)依照憲法規定宣布戰爭狀態,采取各種措施集中人力、物力和財力,領導(全體公民)保衛祖國,抵抗侵略。

      40.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光榮義務。

      41.車站、港口、機場、道路等交通設施的管理單位應當為(現役軍人)和(軍用車輛、船舶)的通行提供優先服務,按照規定給予優待。

      42.公民和組織應當(保護)國防設施,不得(破壞、危害)國防設施。

      43.公民和組織應當支持國防建設,為武裝力量的(軍事訓練)、(戰備勤務)、(防衛作戰)等活動提供便利條件或者其他協助。

      44.現役軍人必須忠于祖國,履行職責,(英勇戰斗),(不怕犧牲),捍衛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45.現役軍人必須模范地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軍事法規),執行命令,嚴守紀律。

      46.現役軍人應當發揚人民軍隊的優良傳統,熱愛人民,保護人民,積極參加(社會主義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建設,完成(搶險救災)等任務。

      47.(縣級以上人民的政府)負責安置轉業軍人,根據其在軍隊的職務等級、貢獻和專長安排工作。

      48.接收轉業軍人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生活福利待遇)、(教育)、(住房)等方面給予優待。

      49.中華人民共和國堅持(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獨立自主地處理對外軍事關系,開展軍事交流與合作。

      二、兵役法

      50、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十五條“(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每一個公民的神圣職責。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光榮義務”和其他有關條款的規定,制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

      51、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義務兵)與(志愿兵)相結合、(民兵)與(預備役)相結合的兵役制度。

      52、有嚴重(生理缺陷)或者嚴重(殘疾)不適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依照法律被(剝奪了政治權利)的人,不得服兵役。

      53、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武裝力量,由(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和(民兵組成)。

      54、兵役分為(現役)和(預備役)。在中國人民解放軍服現役的稱現役軍人;經過登記,預編到(現役部隊)、編入預備役部隊、(編入民兵組織)服預備役的或者以其他形式服預備役的,稱預備役人員。

      55、(現役軍人)和(預備役)人員,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履行公民的義務,同時享有公民的權利;由于服兵役而產生的權利和義務,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56、現役軍人必須遵守軍隊的條令和條例,(忠于職守),隨時為保衛祖國而戰斗。預備役人員必須按照規定參加軍事訓練、執行(軍事勤務),隨時準備(參軍參戰),保衛祖國。

      57、全國的兵役工作,在(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下,由(國防部)負責。

      58、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滿十八周歲的男性公民,應當被征集(服現役)。當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周歲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現役,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的征集年齡可以放寬至(二十四)周歲。

      59、國家實行(兵役登記)制度。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滿十八周歲的男性公民,都應當在當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按照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兵役機關的安排,進行兵役登記。經兵役登記并初步審查合格的,稱(應征公民)。

      60、應征公民是維持家庭生活唯一勞動力的,可以(緩征);應征公民正在被依法(偵查)、(起訴)、審判的或者被判處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不征集。

      61、現役士兵包括義務兵役制士兵和志愿兵役制士兵,義務兵役制士兵稱(義務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稱(士官)。

      62、義務兵服現役期滿,根據軍隊需要和本人自愿,經(團)級以上單位批準,可以改為士官。根據軍隊需要,可以直接從(非軍事部門)具有專業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士官。

      63、士官實行分級服現役制度。士官服現役的期限一般不超過(三十年),年齡不超過(五十五)周歲。

      64、(士兵)退出現役時,符合預備役條件的,由部隊確定服士兵預備役;經過(考核),適合擔任軍官職務的,服軍官預備役。

      65、退出現役的士兵,由部隊確定服預備役的,自退出現役之日起(四十)日內,到安置地的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兵役機關辦理(預備役)登記。

      66、士兵預備役的年齡,為(十八)周歲至(三十五)周歲,根據需要可以適當延長。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

      67、戰時根據需要,可以從士兵、征召的(預備役軍官)和(非軍事部門)的人員中直接任命軍官。

      68、軍官服現役和服預備役的最高年齡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現役軍官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預備役軍官法》)規定。

      69、選拔擔任預備役軍官職務的專職人民武裝干部、(民兵干部)、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非軍事部門)的人員,由工作單位或者戶口所在地的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兵役機關報請上級軍事機關批準并進行登記,服軍官預備役。

      70、根據軍隊建設的需要,軍隊院校可以從(青年學生)中招收學員。招收學員的年齡,不受(征集服現役)年齡的限制。

      71、學員完成學業考試合格的,由院校發給(畢業證書),按照規定任命為(現役軍官)、(文職干部)或者(士官)。

      72、學員學完規定的科目,考試不合格的,由院校發給(結業證書),回入學前戶口所在地;就讀期間其父母已辦理戶口遷移手續的,可以回父母現戶口所在地,由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的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收安置。

      73、軍隊根據國防建設的需要,可以依托普通高等學校招收、選拔培養(國防生)。國防生在校學習期間享受(國防獎學金)待遇,應當參加(軍事訓練)、(政治教育),履行國防生培養協議規定的其他義務;畢業后應當履行培養協議到軍隊服現役,按照規定辦理(入伍手續),任命為現役軍官或者文職干部。

      74、國防生在校學習期間,按照有關規定不宜繼續作為國防生培養,但符合所在學校普通生培養要求的,經(軍隊有關部門)批準,可以轉為普通生;被(開除學籍)或者(作退學)處理的,由所在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75、民兵是不脫產的(群眾武裝)組織,是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助手)和(后備力量)。

      76、國家發布動員令后,(動員范圍內)的民兵,不得脫離民兵組織;未經所在地的縣、自治縣、市、市轄區人民的政府兵役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民兵組織)所在地。

      77、民兵組織分為(基干民兵)組織和(普通民兵)組織。

      78、預備役士兵的軍事訓練,在(現役部隊)、(預備役部隊)、民兵組織中進行,或者采取其他組織形式進行。

      79、未服過現役預編到現役部隊、編入預備役部隊和編入基干民兵組織的預備役士兵,在十八周歲至二十四周歲期間,應當參加(三十)日至(四十)日的軍事訓練。

      80、預備役軍官在服預備役期間,應當參加(三個)月至(六個)月的軍事訓練;預編到現役部隊和在預備役部隊任職的,參加軍事訓練的時間可以適當延長。

      81、根據國防建設的需要,對適合擔任軍官職務的學生,再進行短期(集中訓練),(考核合格)的,經(軍事機關)批準,服軍官預備役。

      82、普通高等學校設(軍事訓練機構),配備軍事教員,組織實施學生的軍事訓練。

      83、普通高中和中等職業學校,配備(軍事教員),對學生實施軍事訓練。

      84、為了對付敵人的(突然襲擊),(抵抗侵略),各級人民的政府、各級軍事機關,在平時必須做好戰時兵員動員的準備工作。

      85、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優先運送應召的(預備役人員)、國防生和返回部隊的(現役軍人)。

      86、軍官實行(職務軍銜等級)工資制,士官實行(軍銜級別)工資制,義務兵享受供給制生活待遇。現役軍人享受規定的津貼、補貼和獎勵工資。

      87、國家實行(軍人保險)制度,與社會保險制度相銜接。現役軍人配偶(隨軍未就業)期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相應的保障待遇。

      88、(義務兵)和服現役不滿(十二)年的士官入伍前是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或者職工的,服役期間保留人事關系或者勞動關系;退出現役后可以選擇復職復工。

      89、義務兵退出現役,按照國家規定發給(退役金),由安置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接收,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可以發給經濟補助。

      90、義務兵退出現役,安置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應當組織其免費參加(職業教育)、(技能培訓),經考試考核合格的,發給相應的(學歷)證書、(職業資格)證書并推薦就業。

      91、義務兵退出現役,可以免試進入(中等職業)學校學習;報考(普通高等)學校以及接受成人教育的,享受加分以及其他優惠政策;在國家規定的年限內考入普通高等學校或者進入中等職業學校學習的,享受國家發給的助學金。

      92、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以及屬于烈士子女和因戰致殘被評定為(五級)至(八級)殘疾等級的義務兵退出現役,由安置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安排工作。

      93、士官服現役滿(三十)年或者年滿(五十五)周歲的,作退休安置。

      94、軍官退出現役,國家采取(轉業)、(復員)、(退休)等辦法予以妥善安置。

      95、明知是逃離部隊的軍人而雇用的,由縣級人民的政府責令改正,并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96、擾亂(兵役工作)秩序,或者阻礙兵役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給予處罰;使用(暴力)、(威脅)方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97、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在兵役工作中,有(收賄賂的)、亂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的、(徇私,接送不合格兵員的) 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處分。

      三、國防動員法

      98、為了(加強國防建設),完善(國防動員制度),保障國防動員工作的順利進行,維護國家的(主權)、統一、(領土完整)和安全,根據憲法,制定國防動員法。

      99、國防動員堅持(平戰結合)、(軍民結合)、(寓軍于民)的方針,遵循(統一領導)、全民參與、(長期準備)、重點建設、(統籌兼顧)、有序高效的原則。

      100、國家保障國防動員所需經費。國防動員經費(按照事權劃分)的原則,分別列入(中央)和(地方)財政預算。

      101、國家的主權、統一、領土完整和安全遭受威脅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決定(全國總動員)或者(局部動員)。(國家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發布動員令。

      102、(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共同領導全國的國防動員工作,制定國防動員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實施全國總動員或者局部動員的議案,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和國家主席發布的動員令,組織國防動員的實施。

      103、(地方人民的政府)應當貫徹和執行國防動員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國家決定實施國防動員后,應當根據上級下達的國防動員任務,組織本行政區域國防動員的實施。

      104、國防動員委員會的(辦事機構)承擔本級國防動員委員會的日常工作,依法履行有關的國防動員職責。

      105、國家的主權、統一、領土完整和安全遭受的威脅消除后,應當按照決定實施國防動員的(權限)和(程序)解除國防動員的實施措施。

      106、國家實行(國防動員計劃)、(國防動員實施預案)和(國防動員潛力統計)調查制度。

      107、(國防動員計劃)和(國防動員實施預案),根據國防動員的方針和原則、(國防動員潛力狀況)和(軍事需求編制),軍事需求由軍隊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提出。

      108、國防動員實施預案與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應當在(指揮)、(力量使用)、(信息)和(保障)等方面相互銜接。

      109、縣級以上人民的政府應當將國防動員的相關內容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軍隊有關部門應當將國防動員實施預案納入(戰備計劃)。

      110、國家建立國防動員計劃和國防動員實施預案執行情況的(評估檢查)制度。

      111、根據國防動員的需要,與國防密切相關的(建設項目)和(重要產品)應當貫徹國防要求,具備國防功能。

      112、與國防密切相關的建設項目和重要產品目錄,由國務院(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以及(軍隊有關部門)擬定,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批準。

      113、列入目錄的建設項目和重要產品,其軍事需求由(軍隊有關)部門提出;建設項目審批、核準和重要產品設計定型時,縣級以上人民的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征求軍隊有關部門的意見。

      114、列入目錄的建設項目和重要產品,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貫徹國防要求的(技術規范)和(標準)進行設計、生產、施工、監理和驗收,保證(建設項目)和(重要產品)的質量。

      115、(企業事業單位)投資或者參與投資列入目錄的建設項目建設或者重要產品研究、開發、制造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享受(補貼)或者(其他政策優惠)。

      116、縣級以上人民的政府應當對列入目錄的建設項目和重要產品貫徹國防要求工作給予(指導)和(政策扶持),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做好有關的管理工作。

      117、國家實行預備役人員(儲備制度)。國家根據國防動員的需要,按照(規模適度)、(結構科學)、(布局合理)的原則,儲備所需的預備役人員。

      118、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根據國防動員的需要,決定預備役人員儲備的(規模)、(種類)和(方式)。

      119、預備役人員按照(專業對口)、(便于動員)的原則,采取預編到(現役部隊)、編入(預備役部隊)、編入(民兵組織)或者其他形式進行儲備。

      120、國家根據國防動員的需要,建立(預備役專業技術兵員)儲備區。

      121、國家決定實施國防動員后,預定征召的預備役人員,未經其預備役登記地的(縣級人民的政府兵役機關)批準,不得離開預備役登記地;已經離開預備役登記地的,接到兵役機關通知后,應當(立即返回)或者到(指定地點)報到。

      122、國家實行適應國防動員需要的(戰略物資儲備)和(調用制度)。

      123、承擔戰略物資儲備任務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對儲備物資進行(保管)和(維護),定期(調整更換),保證儲備物資的使用效能和(安全)。

      124、軍品科研、生產和維修保障能力儲備的(種類)、(布局)和(規模),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會同軍隊有關部門提出方案,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批準后組織實施。

      125、各級人民的政府應當支持和幫助承擔轉產、擴大生產軍品任務的單位開發和應用先進的軍民兩用技術,推廣軍民通用的(技術標準),提高轉產、擴大生產軍品的(綜合保障能力)。

      126、國家決定實施國防動員后,(承擔轉產)、(擴大生產軍品任務)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軍事訂貨合同和轉產、擴大生產的要求,組織軍品科研、生產,保證軍品質量,按時交付訂貨,協助軍隊完成維修保障任務。為轉產、擴大生產軍品提供能源、材料、設備和配套產品的單位,應當優先滿足轉產、擴大生產軍品的需要。

      127、國家實行戰爭災害的(預防)與(救助)制度,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保障(國防動員潛力)和(持續動員能力)。

      128、國家建立軍事、經濟、社會目標和首腦機關(分級防護)制度。分級防護標準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軍事、經濟、社會目標和首腦機關的防護工作,由(縣級以上人民的政府)會同(有關軍事機關)共同組織實施。

      129、國家建立(平戰結合)的醫療衛生救護體系。國家決定實施國防動員后,動員醫療衛生人員、調用藥品器材和設備設施,保障戰時(醫療救護)和(衛生防疫)。

      130、戰爭災害發生時,當地人民的政府應當迅速啟動應急救助機制,組織力量(搶救傷員)、(安置災民)、(保護財產),盡快消除戰爭災害后果,恢復正常生產生活秩序。

      131、(十八周歲)至(六十周歲)的男性公民和(十八周歲)至(五十五周歲)的女性公民,應當擔負國防勤務。

      132、被確定擔負國防勤務的人員,應當服從指揮、(履行職責)、(遵守紀律)、(保守秘密)。擔負國防勤務的人員所在單位應當給予支持和協助。

      133、公民和組織擔負國防勤務,由(縣級以上人民的政府)負責組織。擔負預防與救助戰爭災害、協助維護社會秩序勤務的公民和專業保障隊伍,由(當地人民的政府)指揮,并提供勤務和(生活保障);跨行政區域執行勤務的,由(相關行政區域)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組織落實相關保障。

      134、擔負國防勤務的人員在執行勤務期間,繼續享有原工作單位的(工資)、(津貼)和其他(福利待遇);沒有工作單位的,由當地縣級人民的政府參照民兵執行戰備勤務的補貼標準給予補貼;因執行國防勤務傷亡的,由當地縣級人民的政府依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等有關規定給予撫恤優待。

      135、被征用的(民用資源)根據軍事要求需要進行改造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會同有關軍事機關組織實施。承擔改造任務的單位應當按照使用單位提出的(軍事要求)和(改造方案)進行改造,并保證按期交付使用。改造所需經費由國家負擔。

      136、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部隊和預備役部隊、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民兵組織進行(軍事演習)、(訓練),需要征用民用資源或者采取(臨時性管制措施)的,按照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137、各級人民的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國防動員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國防觀念)和(依法履行國防義務)的意識。有關軍事機關應當協助做好國防動員的宣傳教育工作。

      138、(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組織所屬人員學習和掌握必要的國防知識與技能。

      139、各級人民的政府應當運用各種宣傳媒體和宣傳手段,對公民進行(愛國主義)、(革命英雄主義)宣傳教育,激發公民的愛國熱情,鼓勵公民踴躍(參戰支前),采取多種形式開展(擁軍優屬)和(慰問)活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撫恤優待)工作。

      140、國家決定實施國防動員后,預定征召的預備役人員(未經預備役登記的兵役機關)批準離開預備役登記地,或者未按照兵役機關要求(及時返回),或者未到(指定地點)報到的;由縣級人民的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強制其履行義務。

      141、拒絕、逃避(征召)或者拒絕、逃避擔負(國防勤務)的;拒絕、拖延(民用資源)征用或者(阻礙)對被征用的民用資源進行改造的;由縣級人民的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強制其履行義務。

      142、在承建的貫徹國防要求的建設項目中未按照(國防要求)和(技術規范)、(標準)進行設計或者施工、生產的;由有關人民的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強制其履行義務,并可以處以罰款。

      143、拒絕、拖延執行(專業保障任務)的;拒絕、拖延民用資源征用或者阻礙對被征用的民用資源進行改造的;由有關人民的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強制其履行義務,并可以處以罰款。

      144、拒不執行上級下達的國防動員命令的,(亂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給國防動員工作造成嚴重損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145、對征用的民用資源,(拒不登記)、(出具憑證),或者(違反規定)使用造成嚴重損壞,以及不按照規定予以返還或者補償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四、軍事設施保護法

      146、為了保護軍事設施的安全,保障軍事設施的(使用效能)和(軍事活動)的正常進行,加強國防現代化建設,鞏固國防,抵御侵略,根據憲法,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

      147、(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部)在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的領導下,主管全國的軍事設施保護工作。(軍區司令機關)主管轄區內陸軍、海軍、空軍的軍事設施保護工作。

      148、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所有組織和公民都有保護軍事設施的義務。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危害)軍事設施。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破壞、危害軍事設施的行為,都有權檢舉、控告。

      149、國家根據軍事設施的(性質)、(作用)、(安全保密)的需要和使用效能的要求,劃定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沒有劃入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的軍事設施,也應當采取保護措施。

      150、(軍事禁區)和(軍事管理區),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確定,或者由軍區根據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的規定確定。

      151、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范圍的劃定或者調整,應當在確保軍事設施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的前提下,兼顧(經濟建設)、(自然環境)保護和當地群眾的(生產、生活)。

      152、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范圍的劃定或者擴大,需要征用(土地)、林地、(草原)、水面、(灘涂)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軍事禁區管理單位應當根據具體條件,按照劃定的范圍,為陸地軍事禁區(修筑圍墻)、設置(鐵絲網)等障礙物;為水域軍事禁區設置(障礙物)或者(界線標志)。

      153、(禁止航空器)進入空中軍事禁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許可的除外。使用軍事禁區的攝影、攝像、錄音、勘察、測量、描繪和記述資料,應當經(軍區級以上軍事機關)審查同意。

      154、在軍事禁區外圍安全控制范圍內,當地群眾可以照常生產、生活,但是不得進行(爆破)、(射擊)以及其他(危害軍事設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動。

      155、軍事管理區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劃定的范圍,為軍事管理區修筑(圍墻)、(設置鐵絲網)或者(界線標志)。

      156、軍事管理區管理單位以外的人員、車輛、船舶進入軍事管理區,必須經過(軍事管理區管理單位)許可。

      157、劃為軍事管理區的軍民合用機場、港口、碼頭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

      158、沒有劃入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的軍事設施,軍事設施管理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予以保護;軍隊(團級以上)管理單位并可以委托(當地人民的政府)予以保護。

      159、在沒有劃入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的軍事設施一定距離內進行(采石)、取土、(爆破)等活動,不得危害軍事設施的(安全)和(使用效能)。

      160、各級軍事機關應當嚴格履行保護軍事設施的職責,教育軍人(愛護)軍事設施,(保守)軍事設施秘密,建立健全保護軍事設施的(規章制度),監督、檢查、解決軍事設施保護工作中的問題。

      161、軍事設施管理機關應當認真執行有關保護軍事設施的(規章制度),建立軍事設施(檔案),對軍事設施進行(檢查)、(維護)。

      162、軍事設施管理單位必要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提供軍用地下、水下電纜、管道的(位置資料)。地方進行建設時,當地人民的政府應當對軍用地下、水下電纜、管道予以(保護)。

      163、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需要(公安機關)協助維護治安管理秩序的,經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或者由有關軍事機關提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部門批準,可以設立公安機構。

      164、在軍事禁區非法進行(攝影)、攝像、(錄音)、勘察、測量、(描繪)和記述,不聽制止的,比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處罰或者沒收所使用的器材、工具;情節嚴重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五、民兵工作條例

      165、為了做好民兵工作,加強(國防后備力量)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民兵工作條例。

      166、民兵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不脫離生產的(群眾武裝組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武裝力量的組成部分,是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助手)和(后備力量)。

      167、民兵工作應當貫徹人民戰爭思想,堅持(勞武結合),堅持(民兵制度)與(預備役制度)、民兵工作與戰時兵員動員準備工作的結合。

      168、民兵按照(便于領導),(便于活動),(便于執行)任務的原則編組。農村一般以行政村為單位編民兵連或者營,城市一般以企業事業單位、街道為單位編民兵排、連、營、團。

      169、民兵干部由(政治思想好)、(身體健康)、(年紀較輕)、有一定(文化知識)和(軍事素質)、熱愛民兵工作的人員擔任。

      170、民兵組織每年整頓一次。整頓的內容包括:對民兵進行(宣傳教育)、民兵的(出入轉隊)、(調配干部)、(工作總結)、(清點裝備)、(健全制度)、(集結點驗)等項工作。

      171、民兵政治教育以中國共產黨的(基本路線)和(國防教育)為重點,進行民兵性質任務、(優良傳統)、愛國主義、革命英雄主義、形勢戰備和(政策法制)等教育。

      172、民兵政治教育,平時應當根據民兵(軍事訓練)、(戰備執勤)的任務、要求和民兵思想實際做好民兵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練兵習武的自覺性,發動民兵帶頭參加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戰時應當動員民兵(參軍參戰),(支援前線),組織民兵開展殺敵立功、瓦解敵軍等活動,保證戰斗、戰勤任務的完成。

      173、對專職人民武裝干部的(培養)、選拔、(調整)和配備,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專職人民武裝干部的任免,由本地區(軍事領導指揮機關)按照任免權限辦理。

      174、民兵的軍事訓練由(縣人民武裝部)組織實施。專職人民武裝干部的軍事訓練,由(軍分區)組織實施。

      175、對參加軍事訓練的基干民兵,應當進行(考核)。考核合格的,由(縣人民武裝部)進行登記。民兵軍事訓練成績(評定標準),由總參謀部制定。

      176、農村的民兵和民兵干部在參加軍事訓練期間,由當地人民的政府采取(平衡負擔)的辦法,按照當地同等勞力的收入水平給予(誤工補貼)。

      177、民兵(武器裝備)的調動,按照管轄范圍,分別由縣人民武裝部、軍分區、省軍區、軍區批準,(跨軍區)調動或者(調出)民兵系統的,由總參謀部批準。

      178、民兵武器裝備的保管,按照總參謀部的規定辦理。保管民兵武器裝備的單位,必須有堅固的庫、室、健全的(管理制度)。武器庫、室,必須有專人看管,有(報警)、(消防)等安全設施。

      179、陸海邊防地區和其它戰備重點地區的民兵組織,應當根據上級(軍事機關)的要求,與駐地的(人民解放軍)和(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實行聯防。

      180、民兵擔負勤務的報酬或者補助,由(使用單位)支付。民兵守護重要目標執勤點所需營房、營具、廚具和通信、照明、飲水、警戒等設施,以及執勤民兵的(生活補貼)、(執勤用品),必要的(文化用品)、醫療、傷亡撫恤等經費,由目標歸屬單位解決。

      181、民兵事業費是保障民兵建設的(專項經費),是國家預算的組成部分,應當(嚴格管理),(專款專用)。

      182、民兵事業費的使用和管理實施辦法,由(省人民的政府、省軍區)制訂。民兵事業費的預算、決算和(使用管理),由財政部、總參謀部實施監督,并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

      183、依照民兵工作條例規定,公民應當參加民兵組織而拒絕參加的,民兵拒絕、(逃避軍事訓練)和(執行任務)經教育不改的,由人民武裝部門提請民兵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或者提請地方人民的政府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罰),并強制其履行兵役義務。

      184、對違反民兵工作條例規定,拒絕建立或者(擅自取消)民兵組織,拒絕完成民兵工作任務的單位,由本地區(軍事領導指揮機關)報同級人民的政府批準,對該單位給予批評或者行政處罰,對該單位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并責令(限期改正)。

      六、征兵工作條例

      185、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滿(18)歲的男性公民,應當被征集服現役。當年未被征集的,在(22)歲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現役。

      186、有嚴重(生理缺陷)或者嚴重(殘疾)不適合服兵役的公民,免征。應征公民是(維持家庭生活)的唯一勞動力或者是正在全日制學校就學的學生,可以緩征。

      187、全國每年的征兵(人數)、(要求)和(時間),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征兵命令規定。

      188、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分配征兵任務時,應當根據各地應征公民的數量、素質和群眾的生產、(生活情況),(統籌兼顧),(合理分配),優先保證特種條件兵的征集。可以實行按地區或者縣輪流征集;對災情比較嚴重的地區或者縣,可以酌情減少或者免除征兵任務。

      189、全國的征兵工作,在(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下,由(國防部組織)實施,具體工作由(國防部征兵辦公室)承辦。

      190、省軍區、衛戍區、警備區,軍分區、警備區和縣、自治縣、市、市轄區(以下簡稱縣、市)的(人民武裝部)兼各該級人民的政府的兵役機關。縣以上地方各級人民的政府應當組織兵役機關和(公安)、(衛生)及其他有關部門組成征兵辦公室,負責辦理本區域的征兵工作。

      191、各單位應當向廣大青年深入地進行(愛國主義)、(革命英雄主義)和(依法服兵役)的教育,認真做好應征公民的思想政治工作,鼓勵他們為保衛社會主義祖國積極應征。

      192、達到服兵役年齡的男性公民,應當按照縣、市兵役機關的通知進行(兵役登記)。接到通知后,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親自前往登記的,可以(書面委托)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代為登記。

      193、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鄉、民族鄉、鎮的人民的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按照縣、市兵役機關的安排和要求,對本單位和本地區的應征公民,進行(體格目測)、(病史調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審查,選定(政治思想好)、身體好、(文化程度高)的應征公民為當年預定征集的對象,并通知本人。

      194、預定征集的應征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縣、市(1)個月以上的,應當向所在基層人民武裝部報告去向和聯系辦法,并按照兵役機關的通知及時返回應征。

      195、應征公民的(體格檢查),由縣、市征兵辦公室統一組織,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具體負責,可以(指定)體檢醫院,也可以(統一抽調)醫務人員組成體檢組,設立體檢站。

      196、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鄉、民族鄉、鎮的人民的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應征公民按時到指定醫院或者體檢站進行體格檢查。送檢人數,由縣、市征兵辦公室根據上級賦予的征兵任務和當地應征公民的體質情況確定。

      197、負責體格檢查工作的醫務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國防部頒發的應征公民(體格檢查標準)和(有關規定),切實保證新兵的身體質量。

      198、縣、市征兵辦公室應當組織對準備批準服現役的應征公民進行體格抽查,抽查人數一般不少于征兵人數的(1/3);經抽查,發現不合格人數比較多的,應當全部進行(復查)。潛艇人員、水面艦艇人員、坦克乘員、空降兵以及其他對身體條件有特殊要求的,由縣、市征兵辦公室統一組織,對(全部人員)進行體格復查。

      199、應征公民的(政治審查)工作,由縣、市征兵辦公室統一組織,公安機關具體負責,有關單位予以協助。

      200、縣、市征兵辦公室對準備批準服現役的應征公民,應當逐個進行(政治復審),嚴格把關,切實保證新兵(政治可靠),防止把不符合政治條件的人征入部隊。

      201、(革命烈士)和(革命傷殘軍人)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應征并且符合條件的,應當優先批準服現役。

      202、依法可以緩征的正在(全日制高等學校)就學的學生,本人自愿應征并且符合條件的,可以批準服現役,原就讀學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保留其(學籍),退伍后準其復學。

      203、交接新兵工作,可以采取由(縣、市派人)送兵、新兵(自行)到部隊報到或者部隊(派人接兵)的辦法進行。

      204、新兵分撥應當相對集中,1個縣、市征集的新兵補充到部隊的單位,一般不超過(3個)師或者旅;送兵人員與新兵的比例為(1∶30)左右;

      205、縣、市征兵辦公室在新兵集中后,應當按照新兵的去向、人數進行編組,并對新兵進行必要的(軍事常識)、(安全知識)和(思想教育)。

      206、部隊應當選派(思想好)、(政策觀念強)并有一定組織能力的干部和醫務人員,組成精干的臨時接兵機構,做好接兵工作;

      207、在征兵開始日的(15)天前,部隊應當以(軍)為單位,派出聯絡組到達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按照規定提出本單位新兵運輸計劃。

      208、省、自治區、直轄市征兵辦公室,應當根據新兵的(人數)和乘車、船、飛機起止地點,按照(運輸)的有關規定,向軍區(聯勤部門)提出本地區新兵運輸計劃。

      209、駐交通沿線的(軍事代表辦事處)及沿途軍用(飲食供應)站應當主動解決新兵運輸中的有關問題。軍用飲食供應站、送兵接兵人員和新兵應當接受(軍代表)的指導。

      210、新兵到達部隊后,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檢疫和復查。經檢疫發現(患傳染病)的,應當及時(隔離治療),并采取必要的防疫措施;經復查發現入伍前有(犯罪嫌疑)的,應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211、新兵在檢疫、復查期間,發現因身體、政治情況不符合條件,不宜在部隊服現役的,作退兵處理。退兵的期限,自新兵到達部隊之日起至部隊批準之日止,屬于(政治條件)不合格的,不超過90天;屬于身體條件不合格的,不超過(45)天。其中患有傳染病或者危重病的新兵,部隊應當及時給予治療,同時通知原征集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征兵辦公室,待病情穩定后作退兵處理,退回時間不受限制。退兵后不再補換。

      212、國防部開展征兵工作所需經費,列入(中央)預算。省、自治區、直轄市(征兵)和(兵役登記)工作所需經費,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負責開支,列入地方預算“兵役征集費”科目。

      213、送兵人員同新兵一起前往部隊途中所需的差旅費和到部隊后在辦理新兵交接期間所需的(住宿費),由部隊按規定的標準報銷;送兵人員在部隊辦理新兵交接期間的(伙食補助)費和返回的(差旅)費,由縣、市兵役征集費開支。

      214、有服兵役義務的公民拒絕、逃避兵役登記和體格檢查的,應征公民(拒絕、逃避)征集的,依照(兵役法)和(有關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七、軍人撫恤優待條例

      215、為了保障國家對軍人的撫恤優待,激勵軍人保衛祖國、建設祖國的獻身精神,加強國防和軍隊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等有關法律,制定軍人撫恤優撫條例。

      216、軍人的撫恤優待,實行(國家)和(社會)相結合的方針,保障軍人的撫恤優待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保障撫恤優待對象的生活不低于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217、軍人撫恤優待所需經費由(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的政府)分級負擔。中央和地方財政安排的軍人撫恤優待經費,專款專用,并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218、國務院(民政部門)主管全國的軍人撫恤優待工作;

      219、現役軍人在執行對敵作戰、(邊海防執勤)或者(搶險救災)任務中失蹤,經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烈士對待。

      220、批準烈士,屬于因戰死亡的,由軍隊(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準;屬于非因戰死亡的,由軍隊(軍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準

      221、現役軍人死亡被批準為烈士的,依照(《烈士褒揚條例》)的規定發給烈士遺屬烈士褒揚金。

      222、多次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其遺屬由縣級人民的政府民政部門按照其中最高等級獎勵的增發比例,增發(一次性撫恤金)。

      223、定期撫恤金標準應當參照全國城鄉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確定。定期撫恤金的標準及其調整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

      224、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對依靠(定期撫恤金)生活仍有困難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可以增發(撫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補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225、現役軍人殘疾被認定為(因戰致殘)、(因公致殘)或者因病致殘的,依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規定享受撫恤。

      226、殘疾的等級,根據(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確定,由重到輕分為一級至十級。

      227、因戰、因公致殘,殘疾等級被評定為(一級至十級)的,享受撫恤;因病致殘,殘疾等級被評定為(一級至六級)的,享受撫恤。

      228、評定殘疾等級,應當依據(醫療衛生專家小組)出具的殘疾等級醫學鑒定意見。

      229、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按照殘疾等級享受殘疾撫恤金。殘疾撫恤金由縣級人民的政府(民政部門)發給。

      230、(殘疾軍人)的撫恤金標準應當參照全國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確定。

      231、退出現役的因戰、因公致殘的殘疾軍人因舊傷復發死亡的,由縣級人民的政府民政部門按照(因公犧牲)軍人的撫恤金標準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恤金,其遺屬享受因公犧牲軍人遺屬撫恤待遇。

      232、退出現役的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的殘疾軍人因病死亡的,對其遺屬增發(12)個月的殘疾撫恤金,作為(喪葬補助費);其中,因戰、因公致殘的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因病死亡的,其遺屬享受病故軍人遺屬(撫恤待遇)。

      233、退出現役的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由國家(供養終身);其中,對需要長年醫療或者獨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經省級人民的政府民政部門批準,可以集中供養。

      234、義務兵服現役期間,其家庭由當地人民的政府發給(優待金)或者給予其他優待,優待標準不低于當地平均生活水平。

      235、(義務兵)和(初級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應當保留;服現役期間,除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承包合同的約定繳納有關稅費外,免除其他負擔。

      236、現役軍人憑(有效證件)、殘疾軍人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優先購票乘坐境內運行的火車、輪船、長途公共汽車以及民航班機;殘疾軍人享受減收正常票價(50%)的優待。

      237、現役軍人、殘疾軍人憑有效證件參觀游覽公園、博物館、名勝古跡享受優待,具體辦法由公園、博物館、名勝古跡管理單位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規定。

      238、義務兵和初級士官退出現役后,報考(國家公務員)、(高等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239、經軍隊(師、旅)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準隨軍的現役軍官家屬、文職干部家屬、士官家屬,由駐軍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辦理落戶手續。

      240、駐邊疆國境的縣(市)、沙漠區、(國家)確定的邊遠地區中的三類地區和(軍隊)確定的特、一、二類島嶼部隊的現役軍官、文職干部、士官,其符合隨軍條件無法隨軍的家屬,所在地人民的政府應當妥善安置,保障其生活不低于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241、復員軍人生活困難的,按照規定的條件,由當地人民的政府民政部門給予(定期定量)補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條件。

      242、國家興辦(優撫醫院)、光榮院,治療或者集中供養孤老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撫恤優待對象。

      243、軍人撫恤優待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挪用)、(截留)、私分軍人撫恤優待經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244、負有軍人優待義務的單位不履行優待義務的,由縣級人民的政府民政部門責令限期履行義務;逾期仍未履行的,處以(2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八、國防教育法

      245.《國防教育法》是 (2001年4月28日)頒布的。

      246.《國防教育法》根據(《國防法》和《教育法》)制定。

      247.國防教育是(建設和鞏固國防)的基礎,是(增強民族凝聚力、提高全民素質)的重要途徑。

      248.國家通過開展國防教育,使公民增強(國防觀念),掌握基本的(國防知識),學習必要的(軍事技能),激發(愛國熱情),自覺履行國防義務。

      249.《國防教育法》貫徹(全民參與、長期堅持、講求實效)的方針。

      250.國防教育實行(經常教育與集中教育相結合、普及教育與重點教育相結合、理論教育與行為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25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都有接受(國防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252.普及和加強國防教育是(全社會共同)的責任。

      253.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都應當根據各自的實際情況組織(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開展國防教育。

      254.(國務院)領導全國的國防教育工作。(中央軍事委員會)協同國務院開展全民國防教育。

      255.(地方各級人民的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國防教育工作。(駐地軍事機關協助和支持)地方人民的政府開展國防教育。

      256.(國家國防教育工作機構)規劃、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國的國防教育工作。

      257.(縣級以上地方)負責國防教育工作的機構組織、指導、協調和檢查本行政區域內的國防教育工作。?

      258.教育、民政、文化宣傳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國防教育工作。

      259. (工會、共青團、婦女聯合會)以及其他有關社會團體協助人民的政府開展國防教育。

      260.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開展國防教育。?

      261.國家(支持、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開展有益于國防教育的活動。

      262.我國法定的全民國防教育日是(每年9月的第3個星期六)。

      263.國家和社會對在國防教育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采取各種形式給予(表彰和獎勵)。

      264.(學校)的國防教育是全民國防教育的基礎,是實施素質教育的重要內容。

      265.《國防教育法》規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國防教育列入(工作計劃)中,并對學校國防教育工作定期進行考核。

      266. 小學和初級中學應當將國防教育的內容納入有關課程,將(課堂教學與課外活動)相結合,對學生進行國防教育。?

      267.有條件的小學和初級中學可以組織學生開展以國防教育為主題的(少年軍校)活動。

      268.小學和初級中學可以根據需要聘請(校外輔導員),協助學校開展多種形式的國防教育活動。?

      269.條高等學校.高級中學和相當于高級中學的學校應當將課堂教學與軍事訓練相結合,對學生進行國防教育。?

      270.高等學校應當設置適當的(國防教育課程),高級中學和相當于高級中學的學校應當在有關課程中安排(專門的國防教育內容),并可以在學生中開展形式多樣的國防教育活動。

      271.高等學校.高級中學和相當于高級中學的學校學生的軍事訓練,由(學校負責軍事訓練的機構或者軍事教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實施。軍事機關應當協助學校組織學生的軍事訓練。

      272. 學校應當將國防教育列入(學校的工作和教學計劃)。

      273.學校組織軍事訓練活動,應當(采取措施,加強安全保障)。

      274.負責培訓國家工作人員的各類教育機構,應當將國防教育納入(培訓計劃),設置適當的(國防教育課程)。

      275.國家機關應當根據(各自的工作性質和特點),采取多種形式對工作人員進行國防教育。

      276.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具備基本的(國防知識)。

      277.企業事業組織應當將國防教育列入職工教育計劃,結合(政治教育、業務培訓、文化體育)等活動,對職工進行國防教育。

      278.省軍區(衛戌區、警備區)、軍分區(警備區)和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武裝部按照國家和軍隊的有關規定,結合(政治教育和組織整頓、軍事訓練、執行勤務、征兵工作以及重大節日、紀念日活動),對民兵.預備役人員進行國防教育。

      279.城市居民委員會.農村村民委員會應當將國防教育納入(社區、農村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內容,結合(征兵工作、擁軍優屬以及重大節日、紀念日活動),對居民、村民進行國防教育。

      280. 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設區的市的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應當開設(國防教育節目或者欄目),普及國防知識。287《國防教育法》規定被命名為國防教育基地的,應當對有組織的中小學生施行(免費開放);在全民國防教育日向社會(免費開放)。

      281.各級人民的政府應當將國防教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并根據開展國防教育的需要,在(財政預算中)保障國防教育所需的經費。

      282.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開展國防教育所需的經費,在本單位(預算經費)內列支;企業開展國防教育所需經費,在本單位(職工教育經費)中列支。學校組織學生軍事訓練所需的經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283.國家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捐贈財產),資助國防教育的開展。

      284.社會組織和個人資助國防教育的財產,由(依法成立的國防教育基金組織或者其他公益性社會組織)依法管理。

      285.可以命名為國防教育基地的條件是(有明確的國防教育主題內容;有健全的管理機構和規章制度;有相應的國防教育設施;有必要的經費保障;有顯著的社會教育效果)。

      286.命名國防教育基地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的政府)批準。

      287.(各級人民的政府)應當加強對國防教育基地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并為其發揮作用提供必要的保障。

      288.《國防教育法》規定國防教育大綱應由(國家國防教育工作機構組織)制定。

      289.國防教育教員應當從(熱愛國防教育事業、具有基本的國防知識和必要的軍事技能的人員)中選拔。

      290.經過批準的解放軍軍營在(國慶節、中國人民解放軍建軍節和全民國防教育日)可以向社會開放。

      291.《國防教育法》規定挪用、克扣國防教育經費的,應由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歸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92.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拒不開展國防教育活動的,由人民的政府有關部門或者上級機關給予(批評教育,并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造成惡劣影響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293.尋釁滋事,擾亂國防教育工作和活動秩序的,或者盜用國防教育名義騙取錢財的,應由有關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并予以制止);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人防知識與技能

      294、人民防空是我國(國防)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一項(全民性)的長期的戰備工作。

      295、人民防空實行“(長期準備、重點建設、平戰結合)”的方針。

      305、開展人民防空教育的目的是(提高)全民愛國主義熱情,(增強)國防觀念和人防觀念,(掌握)人民防空的基本知識和技能。

      296、核爆炸時產生(光輻射)、(沖擊波)、(早期核輻射)、(核電磁脈沖)、(放射性沾染)等殺傷破因素。

      297、生物武器是指裝有(生物戰劑)、(傳播媒介)及施放它的各種(武器)、(器材)的總稱。

      298、指出下列防空警報信號類型 :鳴6秒,停6秒,反復15遍,屬(空襲)警報;鳴36秒,停24秒,反復3遍,屬(預先)警報;長鳴3分鐘,屬(解除)警報。

      299、人員通過污染區應做到“五不一快”,即(不接觸污染的物品、不坐臥、不解脫防護器材、不進食、不飲水,盡快通過污染區)。

      300、核沾染服裝消除采用(抖拂法)、(拍打法),沾染皮膚消除采用(毛巾擦拭法);染上生物戰劑的服裝消毒采用(煮沸法)、(日曬法)、(藥物浸泡法)。

      301、人民防空組織是由(政府和軍事部門)領導的全國性組織。

      302、人民防空是(國防)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強大的威懾作用。

      303、人民防空是一項社會(公益事業),對促進城市建設具有重要的作用。

      304、人民防空建設的方針是(臨戰準備)、重點建設、平戰結合。

      305、人民防空法規定:“(國務院、中央軍委)”領導全國的人民防空工作。

      306、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的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307、每個人都要學會判別警報信號,不但要能聽懂警報信號,而且能迅速采取相應的(防護行動)。

      308、為檢驗防空警報器的技術性能和音響效果,湖南省每年(十一月一日)的上午9時30分統一進行防空警報試鳴。

      309、湖南省《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310、組織人民群眾防護的措施,主要是(疏散和隱蔽)。

      311、核武器的威力用“(爆炸能量)”簡稱當量來表示。

      312、核武器的殺傷破壞因素有(五種)。

      313、放射性物質只能用(掃除或沖洗)的方法從地面或物體上除去。

      314、液體毒劑污染地面和物品,毒害作用可持續(幾個小時至幾天),屬于暫時性毒劑。

      315、人員中毒后,出現了(瞳孔縮小、流口水、出汗、肌肉跳動、全身抽筋)等癥狀,判斷為神經性毒劑中毒。

      316、為防雷擊,戶外避雨,不宜在(大樹下)避雨,同時也要遠離高壓線和變電設備。

      317、因地震被困在倒塌的建筑物廢墟下時,要想方設法堅持,等待外界救援。下面(敲擊水管等響物,以引起外界注意)采取的求生方法是正確的。

      318、破壞性地震往往會造成一定程度人員傷亡。當您發現被救人員無自主呼吸時,首先應采取的措施是(就地實施人工呼吸)。329、大型活動現場發生突發事件,需要緊急疏散時應(按順序迅速撤離現場)。

      319、居民發現家中被盜后應(對現場進行保護)。

      320、發生火災或有毒物質泄露,應立即撥打(119 )火警電話報警。

      321、發現自己家里著火,( 先搶救財物 )措施是不當的。

      322、火災初起階段是撲救火災(最有利)的階段。

      323、下列說法中正確的是(成年公民有參加組織滅火的義務)。

      324、烹飪時油鍋起火(用水來滅火)措施是錯誤的。

      325、發現電器著火,(用水滅火)的處理措施是不正確的。

      326、有人散步時突然摔倒在地,呼吸心跳停止,應(就地將病人放在木板或地面上,進行心肺復蘇,并向120呼救)。

      327、游泳時不慎溺水,救上岸要(保持溺水者呼吸道通暢,對其進行人工呼吸和胸外心臟擠壓)。

      328、搬運交通事故傷員,應該(首先固定傷者頸部,由4~5人同時平抬起傷者,使傷者脊椎姿勢固定不動)。

      329、家庭里(廚房)污染最重。 A.臥室 B.廚房 B.洗手間

      330、我國人民防空的重點是國家或地區的(政治、經濟中心),大、中城市,主要工業區,重要的(交通、通信、電力、水利、倉庫)等設施,這些目標是國民經濟的支柱。

      331、人民防空建設不僅具有國防效益,而且具有(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332、重要經濟目標,是指維系國家的(經濟命脈),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生活中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對國計民生乃至戰爭潛力影響較大的目標,包括重要的(工礦企業、科研基地、交通樞紐)、通信樞紐、橋梁、水庫、倉庫、電站等。

      333、(人民防空警報)是報知敵空襲的重要設施,是保證城市人民群眾防空的重要手段之一。

      334、人民防空警報信號分為(預先警報)、(空襲警報)和(解除警報)三種。

      335、在現代空襲條件下,有時可能會直接發(空襲警報)信號。

      336、人民防空專業隊伍的種類包括(搶險搶修、醫療救護、消防、治安、防化防疫、通信、運輸)七種專業隊伍。

      337、人民防空教育,是國家根據國防需要,對公民的(國防觀念)、(人民防空法規)和(人民防空知識與技能)施加影響的活動,是和平時期加強人民防空建設的重要內容之一。

      338、人民防空教育的組織形式有:(學校人民防空教育);國家機關人民防空教育;企業、事業單位人民防空教育;(城鄉人民防空教育)。

      339、核武器又稱原子武器是利用原子核(瞬間)釋放出的巨大能量起殺傷破壞作用的武器。

      340、(光輻射)能使物體熔化、灼焦、炭化和燃燒,形成大面積火災,造成人員間接損傷。

      341、化學武器的特點有:(殺傷途徑多、殺傷范圍廣、作用時間長、制約因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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