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業三類人員安全知識考試題-填空題
1.按照我國《企業傷亡事故分類》標準規定,職業傷害事故分為(20類)。

2.分包單位應服從(總包單位)的文明施工管理組織的統一管理并接受監督檢查。
3.在建設工程活動中,涉及到刑事處罰形式的有(拘役)。
4.(《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頒布實施,標志著安全生產成為我國現階段建筑業工作的重點,安全生產制度被確立為促進我國建筑業發展的一項根本制度。
5.(《安全生產法》)是安全生產領域的綜合性基本法,它是我國第一部全面規范安全生產的專門法律。
6.不屬于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所應當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是(企業負責人學歷要求為本科以上)。
7.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
8.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企業應當于期滿前(3)個月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辦理延期手續。
9.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未發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時,經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同意,不再審查,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延期(3)年。
10.《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是(強制性行業標準)。
11.《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評價標準》(JGJ/T77—2003)是一部(推薦性行業標準)。
12.(《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中規定,依法進行安全評價是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具備的條件之一。
13.建筑工程的分包單位與承包單位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4.建筑工程實行總承包,(禁止)將建筑工程肢解發包。
15.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
16.建筑施工企業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應當根據(建筑工程的特點)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
17.(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筑安全生產的管理。
18.《建筑法》規定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決定。
19.建筑施工企業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由(建筑施工企業)支付保險費。
20.房屋拆除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承擔,由施工單位負責人對愛情負責。
21.建筑活動應當確保(建筑工程質量和安全)。
22.施工現場對毗鄰的建筑物、構筑物和特殊作業環境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筑施工企業(應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23.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
24.建筑施工企業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對專業性較強的工程項目(應當編制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并采取安全技術措施)。
25.從事建筑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并在執業資格證書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
26.從事建設工程活動,必須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堅持(先勘察,后設計,再施工)的原則。
27.(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28.(禁止)施工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其他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
29.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發現設計文件和圖紙有差錯的,應當(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
30.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對職工的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31.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當確定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
32.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品、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
33.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供建設工程有關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
34.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為建設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
35.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在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36.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應當編制拆裝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
37.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完畢后,安裝單位應當(自檢、出具自檢合格證明),并向施工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辦理驗收手續并簽字。
38.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施工單位對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應當用于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的采購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實、安全生產條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39.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
40.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業務。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
41.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42.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對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土方開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裝工程、腳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等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編制專項安全方案,并附具(安全施工方案)。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后實施,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