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2016二級建造師《法規知識》類型考點練習
2016年二級建造師考試還剩十幾天的時間,為了幫助考生們更好、更有準備地參加考試,下面百分網小編為大家搜索整理了關于《法規知識》類型考點練習,歡迎參考練習,希望對大家備考有所幫助!想了解更多相關信息請持續關注我們應屆畢業生考試網!

一、關系型考點
這種考點很有一定難度,它要求考生對知識有了深刻的理解才能夠選出正確的答案。而且書中這種類型的知識點也很多。所以,考生在精讀的時候就要注意將它們之間的關系作一下處理。
例1.某建筑公司沒有委托某甲采購水泥,某甲卻以該建筑公司代理人的身份為之訂購了一批水泥,則下面說法正確的是(CD)
A.某甲的行為屬于無權代理,該合同無效
B.某甲的行為屬于表見代理,該合同有效
C.只有水泥供應商有正當理由相信某甲有代理權,該合同才成立
D.如果水泥供應商有正當理由相信某甲有代理權,則如果建筑公司不支付水泥貨款就要承擔違約責任
E.如果水泥供應商有正當理由相信某甲有代理權,則如果建筑公司不支付水泥貨款某甲就要承擔違約責任
這是考查代理關系中各方關系的知識點,更確切說是在考查"表見代理"這個知識點。這個知識點是個難點。要想做出正確的答案,必須正確理解"表見代理"。但是,在書中并沒有明確寫出表見代理這個概念。在書中只有相關的法條描述:
"《合同法》第49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這就需要授課教師向外延伸一下,向學員介紹一下關于表見代理的知識。
例2.甲公司是甲級資質,乙公司是乙級資質,他們組成聯合體投標,并且約定如果遭遇業主索賠,則各自承擔50%的損失,則(BCD)
A.依據《建筑法》,這個聯合體的資質是甲級
B.依據《建筑法》,這個聯合體的資質是乙級
C.如果遭遇了業主1000元的索賠,業主可以要求甲公司自己全部支付,而甲公司不得拒絕
D.如果遭遇了業主1000元的索賠,業主可以要求乙公司自己全部支付,而乙公司不得拒絕
E.如果遭遇了業主1000元的索賠,業主可以要求甲公司支付1000元,同時要求乙公司支付1000元,兩個公司均不得拒絕
這是關于《建筑法》中聯合體中各成員單位之間的連帶責任的知識點。關于連帶責任我們在前面也已經有了論述,在這里就不重復了。
另外有一點需要指出來,那就是《建筑法》和《招標投標法》關于聯合體資質的認定的規定是有一定差別的,《招標投標法》強調如果按照較低的成員的資質來確定聯合體的資質的話,要滿足一個條件,那就是這兩個成員單位必須是"同一專業"。
二、理解型考點
例1.下面關于不安抗辯權的說法錯誤的是(ABCE)
A.不安抗辯權是后履行一方的抗辯權
B.合同雙方當事人都有機會行使不安抗辯權
C.一方行使了不安抗辯權后則意味著合同的終止
D.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而中止合同,則要承擔違約責任
E.訂立合同的過程中,如果一方對另一方能否按照合同履約感到擔心,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不去與之訂立合同
這是在考察考生對不安抗辯權的理解。像這樣的考點是很有一定深度的了,它要求考生必須真正理解了這個知識點后才能做得出來。我們來分析一下上面的各個選項。對于A項,明顯是錯誤的,不安抗辯權屬于先履行一方的抗辯權。如果是后履行的一方,就完全可以相機行事了,根本就不用不安了。對于B項,顯然也是不正確的,既然我們已經明確了,不安抗辯權是先履行一方的抗辯權,那么,合同中應該后履行的一方就沒有這個權利。對于C項,顯然也不正確,行使不安抗辯權的結果是"中止"合同,當然不排除最后"終止"的可能性,但是,如果另一方表明了具有履行債務的能力的話,當事人就不可以"終止",而要去繼續履行合同了。
例2.關于債的說法正確的是(BE)
A.債只能表現為錢
B.債可以表現為行為
C.只要當事人互負債務,就可以抵消
D.只要當事人死亡,債就解除了
E.債權的實現需要相對人的積極協助
這是考查考生對債這個概念的理解。對于債,我們要抓住它的本質,其本質就是"義務",這樣就容易理解了,因為義務表現的形式就很多了。否則我們就容易局限在"欠債還錢"的圈子里,認為債就是錢了。我們來分析一下這幾個選項,對于A項,明顯是不對的,它就是我們剛才所說的局限在那個圈子里了。對于C項,我們知道抵消是有條件的,必須要具備三個條件才可以抵消,那就是數額相等、種類相同并且同時到期。目前只有一個條件,顯然是不妥的。對于D項,債因當事人死亡而解除是有條件的,只適用于"具有人身性質的合同之債"才能夠因當事人死亡而消滅。對于E項,是正確的選項,這是書中的原話,因為債權能否實現不一定,如果債務人不還錢,這個債權就實現不了。所以,需要相對人的積極協助。
書中這樣的知識點很多,所以在精讀階段一定要將這些知識點弄清楚。
三、混淆型考點
例1.下面的行為中當事人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是(D)
A.承包商沒有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完成工程
B.業主沒有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支付工程款
C.承包商在投標時借用了其他企業的資質,在資格預審時沒有通過審查
D.發出中標通知書后業主改變了中標人
這是本書中一個重要的知識點,那就是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的區別。這兩個概念是非常容易混淆的概念,所以,考生必須非常精確地掌握兩者的區別才能做出正確的選擇。
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的區別在于:
1)締約過失責任發生在合同的訂立過程中,而違約責任發生在合同訂立以后。違約責任中的"約"指的就是合同中的約定,所以,如果沒有生效的合同約定,就談不上違約了。
2)締約過失責任強調當事人一方要有過錯,而違約責任不管當事人是否有過錯,只要事實上沒有按照合同的約定來做或沒做好就要承擔違約責任。
3)締約過失責任強調另一方當事人要有實際損失,而違約責任則并不強調守約方是否實際有損失。
例如,某甲欺騙某乙說:"我有工程需要向外分包,你是否希望自己來承包這個分包工程?"
某乙說:"當然愿意"。
某甲說:"那好,你回去購買機械、材料然后回來與我簽訂合同"
當某乙購買了機械設備、材料后來找某甲簽訂合同,某甲告訴某乙自己根本沒有工程要分包。
由于某甲與某乙還沒有簽訂合同,某乙不能要求某甲承擔違約責任,但是他可以要求某甲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例2.某甲向某乙發出了承諾的通知,但是由于客觀的原因導致該承諾的通知到達某乙時已經超過了某乙要求承諾返回的期限,對于此,下面說法正確的是(C)
A.該承諾屬于承諾超期,如果某乙不及時通知某甲該承諾無效,則該承諾視為有效
B.該承諾屬于承諾超期,如果某乙不及時通知某甲該承諾有效,則該承諾視為無效
C.該承諾屬于承諾延誤,如果某乙不及時通知某甲該承諾無效,則該承諾視為有效
D.該承諾屬于承諾延誤,如果某乙不及時通知某甲該承諾有效,則該承諾視為無效
這是另一個非常容易混淆的概念,我們在前面也以此為例進行了分析。考生可以參見前面的內容。
在《法規》這本書中,這樣易于混淆的知識點并不多,但是卻很容易出現在試題之中,希望考生對此要給予高度關注。
四、條件型考點
例1.下面的條件中不屬于申請施工許可證必須具備的條件的是(BE)
A.已經辦理該建筑工程用地批準手續
B.需要拆遷的,拆遷工作已經全部完成
C.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
D.按規定已經委托了監理
E.建設資金已經百分之百到位
這就是對申請施工許可證必須具備的條件進行考查,看一看考生是否掌握了這個知識點。由于申請施工許可證的條件很多,所以,不可能將那八個條件都羅列出來,肯定是選取其中的幾個來考查。而且一般來講應該是采用排除式出題比較合理,否則會有遺漏條件的嫌疑。考生必須真正理解為什么辦理施工許可證要要求有這些條件才能容易記住這些條件,而不可機械性記憶這幾個條件。
書中符合這種類型的知識點也很少,考生可以對這有限的幾個知識點給予特別的關注。
例2.下面的說法正確的是(C)
A.合同中的質量要求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
B.給付貨幣的,應當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
C.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
D.給付貨物的,應當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這是一個前提條件型知識點,主要考察的就是大的前提條件,即"合同中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而雙方當事人又達不成協議的"這個前提條件。只有具備了這個前提條件,才可以按照后面的規則來履行。對于這一點也不難理解,如果合同中已經約定了某個事項,那么只需要按照那個約定履行就是了,就沒有必要再按照別的來做了。
【二級建造師《法規知識》類型考點練習】相關文章:
2016二級建造師《法規知識》常考點練習08-10
2016二級建造師《法規知識》考點練習題01-21
二級建造師《法規知識》考點:招標程序01-12
2017二級建造師法規及相關知識考點02-07
2017二級建造師法規知識考點復習07-02
二級建造師《法規》考點02-25
二級建造師法規知識數字考點總結06-21
二級建造師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考點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