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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級建造師《工程法規》考點:建設工程擔保制度

    時間:2025-01-14 13:16:30 考試輔導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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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級建造師《工程法規》考點:建設工程擔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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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級建造師《工程法規》考點:建設工程擔保制度

      1.擔保的概念和法律對擔保合同的規定

      擔保是指當事人根據法律規定或者雙方約定,為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實現債權人的權利的法律制度;擔保法規定的擔保方式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要熟悉擔保合同的效力。

      2.建設工程保證擔保的方式和保證責任

      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保證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2)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3)保證的方式;

      (4)保證擔保的范圍;

      (5)保證的期間;

      (6)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保證的方式有兩種:

      (1)一般保證;

      (2)連帶責任保證。保證合同生效后,保證人就應當在合同約定的保證范圍和保證期間承擔保證責任。

      建設工程施工常用的擔保種類:

      (1)施工投標保證金;

      (2)施工合同履約保證金;

      (3)工程款支付擔保;

      (4)預付款擔保。

      3.法律對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定金的規定

      (1)抵押權。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擔保法》和《物權法》關于抵押物和抵押的效力的規定;法律對實現抵押權的規定。

      (2)質權。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或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以該動產或權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或權利的價款優先受償;質押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

      (3)留置權。留置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法律規定債權人可以行使留置權的情形;留置權人負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義務。

      (4)定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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