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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報考指南

    一級建造師工程法規知識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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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一級建造師工程法規精選知識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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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一級建造師工程法規精選知識要點

      1Z304017 合同的履行、變更、轉讓、撤銷和終止(了解)

      一、履行: 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不得因名稱、法人代表等改變不履行合同

      二、合同的變更(略)

      三、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 權利轉讓――通知債務人――無需債務人同意

      義務轉讓――債權人同意――否則不發生效力

      四、合同的終止

      1.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情形:履行――解除――提存――抵消――混同

      2.特征:有效合同

      方式: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條件:

      有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

      自始消滅――未發生合同關系;將來消滅――合同尚存義務不再履行

      3.解除的程序: 通知義務――有異議――請求法院

      異議期限可約定――無約定――最長3個月

      4.施工合同的解除:

      1)發包人解除: 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表扁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

      期限內未完工,經催告后仍未完工

      已完成工程不合格,并拒絕修復

      非法轉包、違法分包

      2)承包人解除: 未按約定支付工程款

      提供的主要材料、構配件不符合強制性標準

      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協助義務

      五、可撤銷合同

      1.自始、相對無效――行使撤銷權后無效(法院或仲裁機構)

      2.三類可撤銷合同:重大誤解

      顯失公平

      欺詐、脅迫、乘人之危――未損害國家利益

      3.撤銷權的消滅: 知道或應當知道1年內不行使――消滅

      權利人放棄撤銷權

      效力待定與無效合同、可撤銷合同的區別:

    類型 無效合同

    可撤銷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

     

    主要形成原因 內容違法 意思表示瑕疵 主體不合格
    合同簽訂當時 無效 有效 不確定
    合同最終效力 無效 可能有效、也可能合同無效 可能有效、也可能合同無效

    法律后果

     

    必然無效、自始無效 取決于撤銷權人是否行權 取決于有權人是否追認

     
         1Z304015建設工程賠償損失的規定

      【真題示例】

      1.某施工合同中約定墊資但未約定墊資利息,施工企業請求法院判決建設單位返還墊資及利息時,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可以預見的判決結果是( )。

      A.返還墊資并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

      B.認定墊資違法,利息予以沒收

      C.返還墊資但不支付利息

      D.返還墊資并雙倍支付利息

      2.某施工合同約定以《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作為結算依據,該工程結算價約4000萬元,發包人應從接到承包人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之日起( )天內核對(審查)完畢并提出審查意見。

      A.20 B.30 C.60 D.45

      【提示】參看P293,依據《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三)工程竣工結算審查期限

      工程竣工結算報告金額 審查時間

      500萬元以下 從接到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之日起20天

      500萬元-2000萬元 從接到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之日起30天

      2000萬元-5000萬元 從接到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之日起45天

      5000萬元以上 從接到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之日起60天
     

      1Z304015建設工程賠償損失的規定

      一、賠償損失概念和特征――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

      二、承擔賠償損失責任的構成要件(略)

      三、賠償損失的范圍―――直接損失

      間接損失一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應當預見到的損失

      四、約定賠償損失與法定賠償損失

      1.違約金低于、過分高于實際損失的―一當事人可請求法院裁量增加、適當減少

      2.原則上約定賠償優于法定賠償

      五、賠償損失的限制: 不得超過訂立合同時預見或應當預見到的違約后可能造成的損失

      一方違約,一方應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六、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賠償損失:

      發包人、承包人的損失賠償――違約、違法的都要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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