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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報考指南

    一級建造師法規及相關知識:施工現場環境保護制度

    時間:2025-02-09 04:14:32 報考指南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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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級建造師法規及相關知識:施工現場環境保護制度

      建造師是指從事建設工程項目總承包和施工管理關鍵崗位的執業注冊人員,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起源于1834年的西方資本主義國家英國。 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一級建造師法規及相關知識:施工現場環境保護制度,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一級建造師法規及相關知識:施工現場環境保護制度

      【真題示例】

      1.國家投資的某工程項目2005年3月1日開始試運行。建設單位申請該工程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的最后時限為( )。(看2011年34題)

      A 2005年4月1日 B 2005年6月1日

      C2005年9月1日 D 2005年12月1日

      【提示】二建法規:P106 需要進行試生產的項目,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項目投入試運行之日起3個月內,向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保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該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一建教材沒有!

      2.某大型工程建設項目交付使用后,發現與審批的環境影響報告表內容不符,建設單位應當( )。(教材中沒有,在二建教材 P105)

      A 組織環境影響后評價 B 立即停止使用

      C 采取改進措施 D 填報環境影響報告書

      E 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處罰

      3.關于施工現場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的說法,正確的是( )。

      A.國家對環境噪聲污染嚴重的落后設備實行淘汰制度

      B.土石方施工階段,噪聲限值是晝間70dB,夜間55dB

      C.打樁施工階段,噪聲限值是晝間80dB,夜間禁止施工

      D.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禁止夜間進行任何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 。

      4.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 )。

      A.立項 B.竣工 C.設計 D.施工 E.投產使用

      1Z305010 施工現場環境保護制度

      1Z305011施工現場噪音污染防治的規定

      一、施工現場環境噪聲污染的防治

      1.排放噪聲應符合標準――土石方施工階段――白天75分貝――夜間55分貝

      打樁施工階段――白天85分貝――夜間禁止

      結構施工階段――白天70分貝――夜間55分貝

      裝修施工階段――白天62分貝――夜間55分貝

      1. 市區使用機械設備可能產生噪聲污染要申報(開工前15天)

      國家對環境噪聲污染嚴重的落后設備實行淘汰制度

      3.禁止夜間施工――(22點――6點之間)

      例外規定:搶修、搶險、工藝要求或特殊需要連續作業

      由政府或環保部門證明+公告附近居民

      二、建設項目環境噪聲污染的防治

      1.環境質量報告書――報環保局批準――有建設項目所在地單位及居民的意見

      2.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三同時”: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施工、投產使用

      三、交通運輸噪聲污染的防治(略)

      1Z305012 施工現場廢氣、廢水污染防治的規定 P186頁

      一、大氣污染的防治

      1.在城市市區進行建設施工或從事其他揚塵污染活動的單位應當采取的措施

      2.施工現場出口應設置洗車槽――建設部《綠色施工導則》的規定

      二、水污染防治――

      1.禁止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堿液或劇毒廢液。

      2.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3.興建地下工程設施或進行地下勘探、采礦活動的保護規定

      4.污水排放應委托有資質的單位進行廢水水質檢測,提供檢測報告

      1Z305013 施工現場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的規定 P190頁

      1.禁止性規定

      1)禁止在自然保護、風景名勝、飲用水源、基本農田區域內建設――

      a工業固體廢棄物集中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

      b生活垃圾填埋場

      2)禁止將危險廢物提供或提供給無經營許可的單位收集、貯存、利用、處置

      3)禁止將危險廢物與旅客在統一運輸工具上運載

      2.固體廢棄物減量化和回收再利用

      1)住宅建筑每┫建筑垃圾≤400噸

      2)力爭建筑垃圾再利用和回收率達到30%

      3)建筑物拆除廢棄物利用回收率≥40%

      4)碎石類、土石方類建筑垃圾力爭≥50% 參看P192頁【案例】

      一級建造師《法規知識》備考:民事訴訟

      一、民事訴訟的概念

      (一)民事訴訟是以司法方式解決平等主體之間的糾紛,是由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

      (二)民事訴訟是解決民事糾紛的最終方式。

      (三)民事訴訟適用于沒有仲裁協議的民事糾紛。

      在民商事中有“或裁或審”制,如果選擇仲裁,就失去了提起訴訟的權利。這里的仲裁和勞動仲裁不同,勞動仲裁不適用《仲裁法》,如果對勞動仲裁結果不服,可以提起訴訟。

      二、訴訟管轄

      (一)管轄概念

      管轄指各級法院之間和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

      (二)級別管轄

      1.級別管轄是劃分上下級法院之間受理案件的分工

      2.我國法院的級別

      (1)基層人民法院

      (2)中級人民法院

      (3)高級人民法院

      (4)最高級人民法院

      3.每一級均受理一審民事案件

      4.爭議標的金額的大小是確定級別管轄的重要依據

      5.各地的標準不同

      6.各級法院管轄的一審民事案件

      (1)基層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2)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①重大涉外案件;

      ②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③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3)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①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②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一級建造師《法規知識》備考:審判程序

      (一)一審程序

      1.起訴

      起訴的條件有: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

      (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的范圍。

      2.審查與受理

      7日內作出受理與否的決定

      3.審查前的準備

      4.開庭審理

      (1)準備開庭

      (2)法庭調查陳述

      ①當事人陳述;

      ②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③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

      ④宣讀鑒定結論;

      ⑤宣讀勘驗筆錄。

      (3)法庭辯論

      (4)合議庭評議和宣判。

      制作判決書并公開宣判,告知當事人上訴的權利、期限和上訴的法院。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第一審程序審理案件的,應該在立案后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延長6個月;需要再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準。

      (二)二審程序

      第二審程序并不是每一個民事案件的必經程序,如果當事人在案件一審過程中達成調解協議或者在上訴期內未提起上訴,一審法院的裁判就發生法律效力,第二審程序也因無當事人的上訴而無從發生,當事人的上訴是第二審程序發生的前提。

      1.上訴的條件

      (1)上訴人是第一審程序中的當事人

      (2)上訴對象必須依法可以上訴的判決和裁定

      (3)須在法定的上訴期限內提出

      ①判決的,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

      ②裁定的,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

      2.審理方式

      (1)開庭審理

      (2)徑行裁判

      3.二審對案件的裁判

      (1)維持原判決

      (2)依法改判。適用法律錯誤,依法改判。

      (3)發回重審。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

      (4)發回重審或查清事實后改判。認定事錯誤或不清,撤銷原判,發回原審法院重審或查清事實后改判。

      4.二審裁判的法律效力

      (1)當事人不得再行上訴。

      (2)不得就同一訴訟標的,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行起訴。

      (3)對具有給付內容的裁判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

      (三)審判監督程序(再審)

      1.概念

      審判監督程序指由有審判監督權的法定機關和人員提起,或由當事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對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再次審理的程序。

      2.再審的提起

      (1)人民法院提起再審。

      (2)當事人申請再審。

      當事人申請的,應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兩年內提出。

      (3)人民檢察院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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