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建造師《工程法規》考點匯總
1、 行政法規是由國務院頒布的,地方法規是由省級人大及常委會頒布的,部門規章是由國務院各部委頒布的,地方規章是由省級地方政府頒布的。地方法規和地方規章頒布的法的形式均有所在"地方"的名稱,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頒布的法的形式均無地方的名稱。
2、 法的效力等級是由法的效力來源決定的,法的效力來源是指法出自那個層次的立法機關,立法機關的層次越高,它所制定并實施的法的效力等級就越高。我國法的效力等級從高到低依次是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地方規章。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權限范圍內施行。
3、 法人應當具備的條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3)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4)能夠獨立地承擔民事責任。
4、 項目經理部不具有法人資格。項目經理是企業法人授權在建設工程施工項目上的管理者。項目經理部行為的法律后果由企業法人承擔。
5、 代理的法律特征:(1)代理人必須在代理權限范圍內實施代理行為;(2)代理人應當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代理行為;(3)代理行為必須是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4)代理行為的法律后果歸屬于被代理人。
6、 代理的主要種類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建設工程代理行為多為委托代理。
7、 轉托代理應當事先取得被代理人同意,或事后及時告知,但在緊急情況下為保護被代理人利益而轉托他人除外。
8、 無權代理的三種典型表現:(1)自始未經授權(即沒有代理權);(2)超越代理權;(3)代理權已經終止。無權代理經追認后有效。
9、 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1)存在足以使相對人相信行為人具有代理權的事實和理由(客觀要件,如委任狀、加蓋公章空白合同書、授權書等);(2)本人(被代理人)存在過失;(3)相對人(第三人)為善意。表見代理對本人(被代理人)產生有權代理的效力。
10、 所有權是最重要、最充分、最完整的物權。包括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其中,處分權是所有人最基本的權利,是所有權內容的核心。
11、 用益物權是對他人所有物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注意:無處分權),最典型的用益物權是地役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
12、 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采取出讓或劃撥等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建設用地使用權自登記時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將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應當符合下列規定:(1)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合同;(2)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變更登記;(3)附著于該土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一并處分。
13、 地役權是指為使用自己不動產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的約定利用他人不動產的權利。(如通過合同約定通風、采光、排水權利、通行等權利,不同于相鄰權。相鄰權是法定權,地役權是約定權)。設立地役權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可以向登記機關申請地役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14、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其效力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15、 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16、 債發生的根據(發生的原因)有:合同、侵權行為、不當得利和無因管理,其中,合同是引起債權債務關系發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據。無因管理是指管理人沒有法律上特定的義務,也未受人之托,而是自覺地為他人管理事務,俗稱"見義勇為".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依據,有損于他人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為。不當得利應當返還。
17、 施工合同的義務主要是完成施工任務和支付工程款。
18、 我國專利法保護的對象(專利權的客體)包括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種。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的條件是具備"三性":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授予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條件是新穎性、富有美感和適于工業應用。
19、 發明專利權的保護期限是20年,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期限是10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商標可以分為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商標權保護的客體(對象)是注冊商標。商標權的保護期限是10年,自核準日起算。
20、 著作權保護的客體(對象)是作品。在工程建設活動中,作品包括文字作品、建筑作品和圖形作品。(1)單位作品(如招、投標文件)的著作權完全歸為單位所有;★(2)職務作品的作者享有署名權,其他權利歸法人所有,可以給予作者獎勵。(3)委托作品的著作權根據合同,無合同屬于受托人。
21、 著作權的保護期限中,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的完整權的保護期限不受限制。公民的作品其發表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為作者終身加死后50年。法人的作品其發表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為50年。著作權均自完成作品時計算。
22、 擔保的方式有五種: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在建設工程活動中,保證是最為常用的一種擔保方式。
23、 保證合同的當事人有債權人和保證人(注意:債務人不是當事人)。
24、 保證人必須具有代為清除債務的能力。以下組織不能作為保證人:(1)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2)國家機關。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3)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25、 建設工程施工常見的保證有施工投標保證金、施工合同履約保證金、工程款支付擔保。
26、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財產的占有的擔保,抵押的特點:著重于不動產,不轉移占有方式。土地使用權、房地產、林木、航空器、船舶、車輛(六種財產抵押)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當事人未辦理抵押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案例」周某因資金短缺,以價值27萬元的住房作抵押,向楊女士借款25萬元。周某在拿到借款后,就將其房屋的產權證交給了楊女士,但楊女士卻沒能按法律規定,及時辦理抵押物登記手續。1年之后,周某便以自己的原房產證遺失為由補辦了房產證,又將其房屋賣給了劉某,并同劉某及時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而當時劉某也并不知道該房屋已被抵押。周某在得到房款后因涉嫌詐騙潛逃,楊女士獲悉后,以該房屋已抵押為由要求劉某退房,并將周某和劉某起訴到法院。法院經過審理認定,依照我國法律規定,房屋抵押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才開始生效,由于該房屋沒辦理抵押登記,抵押合同還未生效,也就不能對抗第三人,即劉某善意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應予保護,楊女士要求劉某退房的請求被依法駁回。
27、 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按照以下規定清償:(1)抵押合同以登記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2)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的,如果抵押物未登記的,按照合同生效時間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抵押物已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見練習冊P177第T15. 28、 質押是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動產或權利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或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質押的特點:著重于動產,轉移占有方式。抵押和質押的區別:是否轉移物的占有,轉移占有方式的是質押,不轉移的是抵押。
29、 質押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動產質押(狹義上,以權利憑證為質押之外的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權利質押設置將權利憑證交付質押人的擔保。下列權利可以質押:(1)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2)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3)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4)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
30、 定金(與訂金不同,訂金是預付款)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由此可見,定金合同屬于實踐合同)。定金數量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給付定金一方不履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一方不履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例題」甲建筑企業與乙混凝土廠簽訂混凝土供應合同,總計金額約600萬,甲先行支付定金150萬,剩余款項根據供應進度結算;同時約定,若乙方遲延供貨,違約金為按日支付5萬元。后由于乙混凝土廠設備檢修,遲延供貨達30日,則甲建筑企業應如何要求乙承擔違約責任最為妥當的是( B )。 A、要求乙雙倍返還定金300萬元;B、要求乙支付違約金150萬元,并返還定金150萬元;C、要求乙雙倍返還定金240萬 ;D、要求乙支付違約金150萬元,并返還定金120萬元。
31、 建筑工程一切險的保險期限自保險工程在工地動工或用于保險工程的材料、設備運抵工地之時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對部分或全部工程簽發完工驗收證書或驗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實際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該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時終止,以先發生者為準。三個終止日:簽發日;驗收合格日;實際占用日。(注意:安裝工程一切險的保險期限與此相同)。
32、 罰款與罰金的區別:前者是行政責任,后者是刑事責任;拘留和拘役:前者是行政責任,后者是刑事責任。
33、 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34、 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35、 不需要辦理施工許可證的建設工程包括:(1)"兩個三小型工程";(2)搶險救災工程;(3)臨時性房屋建筑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4)依據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設工程;(5)軍用房屋建筑工程。
36、 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具備的法定條件:(1)已經辦理該建筑工程用地批準手續(有地);(2)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筑工程,已經取得規劃許可證(有證);(3)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有拆遷);(4)已經確定建筑施工企業(有人);(5)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有圖紙,施工圖設計文件已按規定進行了審查。注意,是建設單位報送施工圖設計文件。)(6)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有措施);(7)建設資金已經落實(有錢);(8)其他條件,包括:一是按照規定應該委托監理的工程已委托監理;二是依法規定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筑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其消防設計圖紙報送公安消防機構審核。未經審核或審核不合格,不頒發施工許可證。
37、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建設單位申請之日起15日內,頒發施工許可證。
38、 建設單位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3個月內開工,可以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3個月。(3個3個月,最多9個月)。中止施工之日起1個月內,施工單位應該向發證機關報告,中止施工滿1年的恢復施工前應由發證機關核驗施工許可證,依照國務院規定批準開工報告因故不能按期開工超過6個月的,應當重新辦理批準手續。
39、 建設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資金原則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價50%,建設工期超過一年的,到位資金原則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價30%.
40、 建筑業企業資質分為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勞務分包三個序列。
41、 建筑企業資質證書有效期為5年,屆滿前60日申請辦理延期手續。延期后有效期仍然為5年。(565)
42、 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43、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結構復雜的建筑工程,可以由兩個以上的承包單位聯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對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兩個以上不同資質等級的單位實行聯合共同承包的,應當按照資質等級低的單位的業務許可范圍承攬工程。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44、 建造師執業資格注冊有效期一般為3年,注冊有效期屆滿30日前申請延續注冊,延續注冊有效期為3年。(333)
45、 不予注冊的情形:因執業活動受到刑事處罰,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5年的;在申請注冊之日前3年內擔任項目經理期間,所負責項目發生過重大質量和安全事故的。注意:年齡超過65周歲的,不予注冊,注冊后年齡超過65 周歲,其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失效。(由于注冊建造師的執業活動是高強度的工作,需要注冊建造師本人具有良好的體質。因此,對于高齡申請者不予注冊既是對國家和社會財產的安全負責,也是對申請者本人的人身安全負責。所以,本規定參照其他執業資格制度規定了注冊建造師執業的年齡的上限,超過這個年齡即收回其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46、 注冊建造師在每一注冊有效期內接受120學時繼續教育。必修課60學時,選修課60學時。
47、 注冊建造師違法從事相關活動,違法行為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查處,并將違法事實、處理結果告知注冊機關。
48、 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1)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公字號);(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國字號);(3)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國際號)。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貨物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服務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項目,或者總投資在3000萬元以上的項目必須招標。
49、 可以不進行勘察設計招標的建設項目:即兩特項目(采用特定專利、造型特殊要求)的勘察、設計項目可以直接發包。
50、 可以不進行施工招標的建設項目:(1)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而不適宜招標的;(2)屬于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的;(3)施工主要技術采用特定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4)施工企業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該施工企業資質等級符合工程要求的;(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屬小型工程或者主體加層工程,原中標人仍具備承包能力的。
51、 依法應當進行公開招標的項目: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確定的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國重);省級地方重點建設項目(省重);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的項目或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項目(國投)。(記憶技巧:"兩重一國投"項目應當公開招標)。
52、 經批準可以邀請招標的項目:(1)項目技術復雜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幾家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的(技術復雜);(2)受自然地域環境限制的(環境受限);(3)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適宜招標但不宜公開招標的(國密搶災);(4)擬公開招標的費用與項目的價值相比,不值得的(價值低廉)。
53、 招標代理機構的5個"不得":招標代理機構與行政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不得存在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不得無權代理和越權代理;不得明知委托事項違法而進行代理;不得接受同一招標項目的投標代理和投標咨詢業務;不得轉讓招標代理業務(未經招標人同意)。
54、 關于招標文件的三個時間:招標文件的銷售日最短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澄清或修改招標文件應該至少在開標前15日;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招標文件發出之日到投標截止之日最短不得少于20天(記憶技巧——招標文件:5+15=20,即售:5;改15;編20)。
55、 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開標地點應當為招標文件中預先確定的地點;開標由招標人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開標時,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或者公證機構(有三方可以檢查)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逾期送達或未送達指定地點或未按照招標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標文件,中標人不予受理。
56、 評標委員會成員為5人以上單數(5,7,9,11……),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下情形被作為廢標:未按照投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的;聯合體投標未附聯合體各方共同投標協議的;無單位蓋章并無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蓋章。(兩者皆無是廢標,兩者居其一是有效標)。
57、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
58、 投標人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即開標時)前,可以補充、修改、撤回,補充修改的內容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即開標時)之后,不得補充、修改、替代或撤回,但是可以澄清、說明和修正。總價和單價不同,以單價為準;大寫與小寫不一致,以大寫為主。
59、 開標之后投標人補充、修改、替代投標文件的,招標人不予接受;投標人撤回投標文件的,其投標保證金將被沒收。
60、 投標有效期:始于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即開標日),終于中標通知書簽發日。在原投標有效期結束前,出現特殊情況的,招標人可以書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標人延長投標有效期。投標人同意延長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許修改其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但應當相應延長其投標保證金的有效期;投標人拒絕延長的,其投標失效,但投標人有權收回其投標保證金。因延長投標有效期造成投標人損失的,招標人應當給予補償,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長投標有效期的除外。
61、 投標保證金方式有現金、銀行保函、保兌支票、銀行匯票、現金支票等五種。沒收投標保證金的兩種情況:(1)在投標有效期內撤回投標文件;(2)中標后,不按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或簽署合同的。投標保證金一般不得超過總投標價的2%,最高不得超過80萬,投標保證金應當超出投標有效期30天。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后5個工作日內,應當向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記憶技巧——投保金:2358)。(注意:和勘察設計的不同,勘察設計投標保證金不超過為2 %,最高不超過10 萬元)。
62、 招標人與中標后的聯合體只簽訂一個承包合同,而不是與各成員單位簽訂合同;由同一專業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聯合體各方簽訂共同投標協議后,不得再以自己名義單獨投標,也不得組成新的聯合體或參加其他聯合體在同一項目投標;聯合體參加資格預審并獲通過的,其組成的任何變化都必須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招標人的同意;聯合體各方必須指定牽頭人,授權其代表所有聯合體成員負責投標和合同實施階段的主辦、協調工作;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
63、 評標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后,中標人應當在15日確定中標人,但最遲應當在投標有效期結束日30個工作日前確定。(確定中標人的記憶技巧——1530)
64、 工程總承包主要有下列方式:(1)設計采購施工(EPC)/交鑰匙總承包;(2)設計-施工總承包(D-B);(3)設計-采購總承包(E-P);(4)采購-施工總承包(P-C)。
65、 總承包單位的責任。《建筑法》規定: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66、 轉包與分包問題。轉包是完全禁止的,分包是允許的,但是必須依法進行。轉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與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的行為。違法分包是指下列行為:(1)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2)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3)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4)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
67、 建筑市場誠信行為信息分為良好行為記錄與不良行為記錄兩類。
68、 建設工程合同是有名合同、雙務合同、有償合同、諾成合同、要式合同、主合同。
69、 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承諾到達要約人時,承諾生效要約的撤回與要約的撤銷的區別是看要約發生法律效力之前還是之后,之前是撤回,之后是撤銷。
70、 要約邀請包括招標公告(投標邀請書)、拍賣公告、商業廣告、寄送價目表、招股說明書5種。
71、 承諾對要約實質性變更是指有關標的、質量、數量、價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辦法(合同七條款)的變更,實質性變更是新要約。
72、 招標公告(投標邀請書)是要約邀請,投標是要約,中標通知書是承諾。
73、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1)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2)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3)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74、 《合同法》第61條規定,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1)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2)合同有關條款或者(3)交易習慣確定。(注意:1、2、3順序不能顛倒)仍然不能確定,《合同法》第62條規定,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75、 當事人對墊資和墊資利息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按照約定返還墊資及其利息的,應予支持,但是約定的利息計算標準高于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部分除外。當事人對墊資沒有約定的,按照工程欠款處理。
76、 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司法解釋:(1)認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2)消費者交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后,承包人就該商品房享有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得對抗買受人。(3)建筑工程價款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不包括承包人因發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4)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
77、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78、 違約金與定金的選擇。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時,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對自己有利的一種,但違約金與定金不能同時適用。
79、 合同有效成立的四個條件:(1)主體條件: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缺此條件,構成效力待定合同;(2)主觀條件:意思表示要真實。缺此條件,構成可變更可撤銷合同;(3)內容條件:合法;合德;(4)形式條件:必須符合法定形式。缺少后兩個條件,構成無效合同。
80、 無效合同的特征:具有違法性;具有不可履行性;自訂立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無效合同的類型:(1)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合同,屬于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屬于可變更或撤銷的合同,但是如果還損害了國家利益,則屬于無效合同。(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5)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
81、 可撤銷合同的類型: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脅迫、乘人之危。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撤銷權歸于消滅。
82、 效力待定合同主要包括三種類型:(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簽訂的合同 ;(2)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 ;(3)無處分權人訂立的合同。上述三種合同需要經過追認后才有效。追認的時間是在1個月內。
83、 合同內容的變化是合同變更,合同主體的變化是合同轉讓。債權轉讓時債權人需要通知債務人即可,而債務轉移時債務人必須經債權人同意。債權債務概括轉移的關鍵是轉讓人與受讓人達成協議(其實也是同意)。經對方同意是概括轉讓的必要條件。
84、 解除合同的程序。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
85、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由協議書、通用條款、專用條款三部分組成。合同示范文本具有引導性、參考性,無法律強制性。
86、 勞動合同的分類: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三種。
87、 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第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第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第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續訂勞動合同的。
88、 試用期分為四種情況:(1)勞動合同不滿3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2)3個月-1年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3)1-3年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4)3年以上的勞動合同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89、 試用期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同崗位最低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90、 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兩個3)
91、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生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只會、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92、 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1)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的;(3)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 15 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 5 年的。
93、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94、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2年以上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95、 勞動者的社會保險包括"5險":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其中,有兩種是用人單位繳納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即、其余三種是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保險費的。
96、 承攬合同中,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97、 民間借貸的利率最高不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98、 租賃合同約定的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99、 在建設工程領域,環境噪聲污染的防治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建設項目環境噪聲污染的防治;二是施工現場環境噪聲污染的防治。前者解決建成后的項目使用過程中可能產生的環境噪聲污染問題;后者解決施工過程中產生的施工噪聲問題。
100、 城市建筑施工期間作業噪聲限值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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