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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級經濟師保險專業學習筆記:保險合同的履行

    時間:2025-09-26 02:09:05 經濟師 我要投稿

    中級經濟師保險專業學習筆記:保險合同的履行

      導語:經濟師,是我國職稱之一。要取得“經濟師”職稱,需要參加“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由人事部統一發放合格證書。下面和小編來看看中級經濟師保險專業學習筆記:保險合同的履行。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中級經濟師保險專業學習筆記:保險合同的履行

      保險合同的履行

      一、投保人對保險合同的履行

      (一)交付保險費義務的履行

      原則:在保險人所在地履行,對于財產保險合同,可以以訴訟方式;對于人身保險合同不能。

      (二)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義務的履行

      1.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義務的履行;

      2.違反維護保險標的安全義務的法律后果;

      (三)保險標的危險增加通知義務的履行;

      我國《保險法》規定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僅適用于財產保險合同,而不適用于人身保險合同;

      產生的法律后果:

      1、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2、增加的危險,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四)保險事故通知義務的履行;

      (五)投保人對施救義務的履行;

      (六)提供單證義務的履行;

      二、保險人對保險合同的履行

      (一)保險人對簽發保險單義務的履行;

      (二)保險人對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義務的履行;

      1.索賠 索賠權人:

      義務:時效,財產保險2年,人壽保險5年;

      2.保險理賠:10日內履行,60日內不能確定的先行支付;

      (三)保險人對支付有關費用義務的履行;

      (四)保險人對附隨義務的履行;

      1.通知的義務;

      2.保密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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