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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級經濟師保險專業學習筆記:普通財產保險的內容

    時間:2025-03-15 09:22:45 經濟師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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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級經濟師保險專業學習筆記:普通財產保險的內容

      導語:經濟師,是我國職稱之一。要取得“經濟師”職稱,需要參加“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由人事部統一發放合格證書。下面和小編來看看中級經濟師保險專業學習筆記:普通財產保險的內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中級經濟師保險專業學習筆記:普通財產保險的內容

      普通財產保險的內容

      一.普通財產保險的基本內容

      (一)可保標的和不保標的

      1.可保財產:

      注意建造中的房屋、建筑物和建筑材料等屬于團體火災保險的可保財產;

      (1)房屋及其附屬設備(含租賃)和室內裝修材料。

      (2)機器及設備。

      (3)工具、儀器及生產用具。

      (4)管理用具及低值易耗品。

      (5)原材料,半成品、在產品、產成品或庫存商品、特種儲備商品。

      (6)賬外及已攤銷的財產。

      2.特約可保財產

      a)市場變化大、保險金額難以確定的財產;

      b)價值高、風險特別大的財產;

      c)風險大,需要提高費率的財產;

      3.不保財產請重點記憶:

      a.土地、礦藏、森林、水產資源等;

      b.貨幣、有價證券、票證、文件、賬冊、技術資料、圖表等難以鑒定其價值的財產;

      c.違章建筑、非法占有的財產,以及正處于緊急狀態的財產。

      d.未經收割的農作物及家禽、家畜和其他家養動物。

      (二)保險金額的確定(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

      1.固定資產的保險金額

      a.按賬面原值投保

      b.按重置重建價值投保;

      c.按投保時實際價值協議投保;

      2.流動資產的保險金額(注意物化流動資產的界定)

      a.被保險人物化流動資產最近12月的平均賬面余額投保;

      b.被保險人物化流動資產最近賬面余額投保;

      (三)保險費率的厘定

      1.工業險費率;

      2.倉儲險費率;

      3.普通險費率;

      (四)保險責任范圍的確定(五大類)

      (1)列明的自然災害。

      (2)列明的意外事故。

      (3)特別損失承擔的責任。

      (4)在發生保險事故時,為搶救財產或防止災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

      (5)發生保險事故時,為了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被保險人對于保險標的采取施救、保護、整理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費用。

      (五)賠償計算辦法

      1.固定資產的賠償計算方法

      2.流動資產賠償計算方法

      二.普通財產保險險種

      1.基本險;

      2.綜合險;

      3.機器損壞險;

      4.附加險:利潤損失險(營業中斷保險)、盜搶險

      三.利潤損失保險(營業中斷保險)

      1.保險賠償期限和保險期限;負責賠償期內所遭受的損失;

      2.毛利潤損失=(標準營業額-實際賠償期內的營業額)×毛利潤率

      3.利潤損失險一般都規定了免賠額,由被保險人自己承擔一部分損失;

      四.機器損壞險

      1.重置價值為機器設備的保險金額;

      2.停機退費的規定;

      3.索賠時限2年;

      (一)責任范圍

      (二)除外責任

      (三)保險金額

      (四)停機退費

      (五)賠償處理

      1.對被保險機器設備遭受的損失,保險單一般會規定保險公司可選擇以支付賠款或以修復,重置受損項目的方式予以賠償,但對被保險機器設備在修復或重看過程中發生的任何變性能增加或改進所產生的額外費用,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

      2.在發生保險單項下被保險機器設備的損失后,保險公司一般按下列方式確定賠償金額:

      (1)可以修復的部分損失

      (2)全部損失或推定全損

      (3)任何屬于成對或成套的設備項目,若發生損失,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不超過該受損項目在所屬整對或整套設備項目的保險金額中所占的比例

      (4)發生損失后,被保險人為減少損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產生的合理費用,保險公司可予以賠償,但本項費用以被保險機器設備的保險金額為限。

      3.保險公司賠償損失后,同時出具批單將保險金額從損失發生之日起相應減少,并且不退還保險金額減少部分的保險費。

      4.被保險人的索賠期限,從損失發生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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